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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141****5294 | 2018-11-11 09:43:35

已有3个回答

  • 146****3415

    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二、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三、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四、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五、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六、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七、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八、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查看全文↓ 2018-11-11 09:44:34
  • 155****0118

      一、农村宅基地怎样办理土地使用证
      1、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
      2、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农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农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
      3、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审核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审查同意后发放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
      5、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
      6、凭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农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署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合格后进行土地登记;
      7、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宅基地划分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三、申请宅基地所具备的条件
      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8-11-11 09:44:21
  • 132****7262

    一、农村宅基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苍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二、宅基地划分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三、申请宅基地所具备的条件
    1、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出具批准证明),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审查程序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4、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5、审核、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6、审批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国土资源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准予开工建设。
    7、建设完工后,报国土资源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农房科组织相关材料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查看全文↓ 2018-11-11 09: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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