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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在哪里办?谁比较清楚的,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48****7570 | 2018-11-14 11:11:04

已有3个回答

  • 158****3595

    土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查看全文↓ 2018-11-14 11:11:27
  • 152****9273

    办理土地证的地点通常是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在乡镇,则可以将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分局、所,由他们收件办理。

    查看全文↓ 2018-11-14 11:11:20
  • 158****9363

    办理个人房改房土地证,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政府或房改办批准房改的有关文件;2.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房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4.房改单位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副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分户表及相对应房改户身份证复印件;6.《土地使用权申报、审批、登记、发证表》一份,并按要求填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土部门要求,申请工作由房改单位统一领取申报表,并指导填报,房改单位负责在房改职工个人申报表上粘贴房改职工身份证,负责对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进行原件校核并在跨缝处盖章。

    查看全文↓ 2018-11-14 11:11:15

相关问题

  • 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经过公证的遗嘱;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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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于拆迁补偿1、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如是居住用房的,其受让人一般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受让范围一般局限于当地农村户口的农民。 ,,2、所以说,就算你私下交易的话,也不具有任何效力,没有产权证,买卖关系无效。 ,,3、村民购买的时候也没有房产证。因为土地是集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所以:通过政府,先将土地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你再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的使用权!!! ,,,至于拆迁补偿: ,如果这块地是集体土地,那么集体(村镇组织)应该有统一的大土地证.国家征用土地会把补偿款统一发放给村里,由村里再发给各家各户。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放心。 ,如果这块地本身是国有土地(在城市里),那这块地现在归谁所有呢?有没有别人持有这块地的土地证呢?如果你本身是土地的使用者,同时又没有其他争议的话,国土部门应该会给你补办土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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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证过户费用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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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证 需提供资料: (一)房改房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具体办理:持已办理的产权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私人印章,由本人(如共有的,共有人要一同到场)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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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少于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例如,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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