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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价格问题?有哪位网友晓得不,解答下呗,谢谢!

157****6100 | 2018-11-14 15:05:41

已有5个回答

  • 146****5386

    土地的收益可以分为实际收益和客观收益。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
    若以实际收益为基础进行还原计算,会得到不切合实际的结果。如城市中的一块空地,目前未做任何使用,实际收益为零,甚至是负数(因为要缴纳各种税费),但并不表示这块空地不具有收益价值;
    再如某企业占用一块交通便利的土地,但由于经营不善,由总收入减去总费用所得的结果可能是负数,但也不意味着这块土地无价格。
    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查看全文↓ 2018-11-14 15:07:04
  • 138****1356

    承租土地成本法与通常的成本逼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能全额计算土地增值收益,因为土地增值收益一般被视为土地所有者权益。但承租人有可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其数额由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成本价之差决定。

    查看全文↓ 2018-11-14 15:06:52
  • 148****0240

    注意估价技术的特殊性。承租土地残余法的估价思路与通常的土地残余法相似,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承租土地残余法的总费用中多了一项内容,即承租人需支付的合同租金;
    第二,承租土地残余法中的收益年期、资本化率等主要参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租赁合同以及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对承租土地的权利、义务的配置。

    查看全文↓ 2018-11-14 15:06:46
  • 137****0291

    正确估算补交出让金的数额。各地补交出让金的方式不同,要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正确估算应补交出让金的数额。特别应注意补交出让金后的出让地价的内涵,与应补交出让金的内涵的一致性。例如,补交出让金后的出让地价中包含了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则应补交出让金的数额内就应当包括城市配套费等费用。
    应注意结合估价目的进行分析判断。例如,在抵押估价时,考虑到实现抵押权时以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此时补交出让金的数额可能取高限。

    查看全文↓ 2018-11-14 15:06:41
  • 151****8261

    合理估算市场租金。市场租金应为客观租金,而非估价对象的实际租金。要通过市场调查,在对大量相似交易实例进行比较、修正的基础上确定。在难于通过市场比较途径得到市场租金的情况下,可用土地经济租金代替市场租金。土地经济租金是指土地租赁的正常租金回报。其公式为:土地经济租金=期待土地年纯收益+有关税费。期待土地年纯收益是指一定土地资产期望得到的年投资收益额,在实践中,可用出让土地的价格乘以租价比得到。有关税费主要包括有关的土地税、必要的土地维护费及管理费等。

    查看全文↓ 2018-11-14 15: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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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的产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年限问题。住宅土地的**高使用年下是70年,但一般都不足70年。无论多少年,都不会对房屋产权产生影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期届满会自动续期,除了拆迁或土地征用(都可以足额补偿)之外,现在没有必要担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及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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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块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在向银行抵押之后,银行便取得了抵押权,但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原权利人的,原来的使用权人仍然可以使用。只是到时如果还不上银行贷款的话,银行会将这块地的使用权卖掉,从卖得的价款当中扣下欠款。如果有剩余,银行还得退还剩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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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  (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五)有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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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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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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