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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分配原则是什么啊?

157****9662 | 2018-11-29 14:43:05

已有5个回答

  • 153****1379

    农村征地补偿包括四部分: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青苗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给被拆迁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的;青苗补偿费是给实际投入者的;安置补助费是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补偿费是给土地所有权人——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成员依民主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当分得相应份额。
    因此,你可以先确定你大女儿和大外甥在贵村有没有分得承包地,如果有,那前述四项费用都可主张,如果没有那要看他们获得贵村户籍的时间是否晚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如果晚于,那不能获得补偿,如果早于则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查看全文↓ 2018-11-29 14:44:50
  • 147****6832

    这种事情是不可能有法律条文的。
    农村中的土地分配问题,一般都是由当地的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男婚女嫁以及户口迁入迁出等,如何处理土地分配是关系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按照正常的处理办法,应该是三五年调整一次,但究竟是否调整以及多久调整,国家并没有规定,只能由村委会自主决定。

    查看全文↓ 2018-11-29 14:44:44
  • 141****7029

    按照大约十年前的土地承包协议,那个协议是三十年。当时是按照人口分的。但是这个协议是三十年有效的。
    这是承包的,发包方是不可以随意解除的。你们家里面的承包证书上面多少亩就是我少亩。三十年不变,在这三十年里面只要承包人还生存,那么是不可以改变的。承包人死亡他的共同生活人不愿意承包或者已经非农户口不能承包外,他们家人可以承包。
    这个事你可以去问问当地的县级政府。

    查看全文↓ 2018-11-29 14:44:37
  • 147****0122

    1、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根据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规定,以县为单位开展的农村土地全面和整体确权工作,属于政府的行为。
    3、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扩展资料: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查看全文↓ 2018-11-29 14:44:24
  • 156****1297

    以集体为单位(意思就是一个村庄为总体按人均分配)

    查看全文↓ 2018-11-29 14:44:12

相关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房屋增值部分不分割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二、婚内赠与房屋可撤销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项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三、单方父母购买房屋为个人财产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五、双方父母购买房屋为按份共有新婚姻法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不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六、共同还贷房屋可得补偿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延伸阅读: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有关规定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定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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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基局部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局部土垫层的处理宽度超出基础底边的宽度较小,地基处理后,地面水及管道漏水仍可能从垫层侧向渗入下部未处理的湿陷性土层而引起湿陷,因此,设置局部垫层不考虑起防水、隔水作用,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及有防渗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采用局部土垫层处理地基。 2.整片垫层的平面处理范围,每边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不应小于垫层的厚度,即并不应小于2m。 3.在地下水位不可能上升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对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采用整片土垫层处理地基较为适宜。但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考虑水位上升后,对下部未处理的湿陷性土层引起湿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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