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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历年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中国10城市去年土地出让金收入降5.7% 地价创新高

154****3803 | 2018-12-05 1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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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4879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庞无忌)随着年末大量高价地被陆续拍出,中国一二线城市土地市场的回暖也在持续。

    数据显示,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杭州、武汉、西安、成都和重庆的10个典型城市2015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为8333亿元(人民币,下同),与2014年相比下降5.7%;土地成交均价为每平方米4042元,与2014年相比上升15.7%,土地成交均价创历史新高。

    研究员曹倪娜认为,从近六年10个典型城市土地成交均价走势看,2011、2012年中国土地市场清冷,地价处于低点。

    2013年随着土地市场的持续活跃,企业集中拿地,各地屡现“地王”。随后的2014和2015年房地产市场大分化的市场环境下,大型房企甚至是险资类金融企业,纷纷涌入一线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拿地,又促使土地价格加速上升。曹倪娜预计,2016年,房企仍将持续“逃离”三四线城市的趋势,转而向一二线集聚。

    为何地价创新高土地出让金却处于下行通道,曹倪娜解释称,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首先是2013年土地出让金基数较高,其次是2014年市场降温后的回暖和复苏需要一个过程,预计2016年土地出让金将在2015年回暖的基础上有所上升。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对土地市场的统计反映类似的趋势。中原地产研究部对40个典型城市土地出让金的统计显示,中国40城土地出让收入合计约1.88万亿元,同比2014年小幅上涨3.2%,其中,北京、上海、重庆三个城市土地成交超千亿。40个城市中,有22个城市楼面地价上涨。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2015年中国土地成交火热的城市基本都是房价上涨明显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一线城市,“地王”频繁出现,房企集中抢地,预计2016年,一线城市土地竞争将依然白热化,未来新上市的商品房定价会出现高端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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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0008


    中国的房价不i会降。


    楼价30年不会降 专家建议年轻人应先租房
    2010/01/17 07:26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 相关新闻:
    · 12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7.8%
    ·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昨日,广东省房协会长蔡穗声在羊城学堂“房价与家庭置业计划”主题演讲中表示,他不认为房价会降下来,建议年轻人结婚后,如果没有能力不一定做房奴,与其将钱全部压在房子上,不如先租房子住。
    ………………


     看不到房价下降的理由
     有市民询问目前政策频出,房价能否下降?蔡穗声对此回应,个人不认为房价会降下来。所有人都希望房价能降下来,但客观走势不以大家意志为转移。翻回去看,房价虽然有上下波动,但总的趋势还是向上的。在未来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内大趋势是往上走。






    楼市迎来变局年 专家称房价可能不会降
    2010-1-20 8:14:00 央视经济半小时 共有评论4条 进入理财大学
      (主编:孟庆海 编导:周羿翔 摄像:张明)
      1月17日,由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协办,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担当合作伙伴的首届中国经济年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年会的主题是:宏观经济分析与展望。
      2010年中国经济众多热点当中,楼市走向是老百姓**关心的话题。在刺激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和大幅增长的信贷规模推动下,国内楼市经历了09年火爆的一年,很多城市的房价攀升到了新的高度。而**近一段时间国家加大了房地产调控力度,各地鼓励购房的优惠政策也陆续终止,2010年的楼市到底会何去何从?引来了各种猜想。《经济半小时》栏目特地在首届中国经济年会现场对百名经济学家企业家展开了问卷调查。一起来看看。
      2010年楼市新变局 房价是否会下跌
      根据当前国内经济热点及学界、企业界和公众关心的话题,《经济半小时》栏目发出了上百份经济学家企业家问卷调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TCL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东升、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陈雨露等参与了问卷调查,大家从各自不同的体会,就明年中国的楼市趋势表达了观点。
      我们问卷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近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出台,您认为2010年中国房价的整体趋势会是怎样?其中看涨的比例**高,占到了43%。;认为明年房价会持平的经济学家和企业家占调查人数的31%;看跌的比例**低,只有26%。
      在“首届中国经济年会”的分论坛“中国商业领袖展望2010”上,关于房价也是与会商业领袖们**为关注的话题。
      陈伟鸿:“对于普通的百姓而言,**关心的是房价多少会涨还是会跌,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我们做一个判断,把大家手中的表决牌拿出来。2010年中国的房价可能会就此下跌?因为我们看到了那么多调控的措施出台,看看你们对这个观点的态度是什么。”
      对于主持人的房地产有可能下跌的预测,所有上台参与讨论的5位商业领袖全部表示反对。
      “全反对,没有人同意我,反对的理由原因是什么呢?”
      首都创业集团董事长刘晓光:“第一个原因,资源的紧迫性,稀缺性,像我们这么样的企业基本上没有在核心城市。第二个来讲,还是供求结构的问题,去年北京大约卖了20万套,实际上现在可供量还是一个缺口,第三口还是跟人民币、货币贬值有关系,不得不让投资保值。”
      陈伟鸿:“可能房价不会降。”

    查看全文↓ 2018-12-05 10:55:05
  • 148****9103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1年或2年内开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八条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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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 今年前5个月,土地市场逐渐回归平稳。中原地产研究中心**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前5月,全国土地出让**多的50大城市合计土地出让收入达到10103.8亿元,同比2016年前5月的7594.6亿元,上涨幅度为33%。一二线城市土地出让金仍然同比增长,不过土地溢价率在明显降低。一二线城市仍为热点地区,前5个月北京、武汉、广州、南京、合肥等11个城市土地收入均超过了300亿元。三四线城市土地收入明显上升,其中温州、佛山、嘉兴、宁波等城市超过200亿元。从全国范围来看,有33个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超过了100亿元。另一方面,全国土地市场溢价率出现明显变化。其中,一二线城市同比明显下调,特别是一线城市,经营性用地溢价率平均为21%,达到近5年**低。而三四线城市的平均土地溢价率高达46%,刷新了历史纪录。从溢价率看,大部分城市平均溢价率相比2016年有所下调,在一系列约束性政策下,高价地出现数量有所减少。其中,武汉、北京、南京、合肥、天津等城市2017年以来的土地溢价率相比2016年同期有明显降低。三线城市的溢价率则有明显上升,包括扬州、常州、嘉兴、盐城等城市溢价率在热点城市中排名前十。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从**近调控重压下的市场表现来看,热点一二线城市调控政策非常多,土地溢价率被各种政策抑制。“统计局公布的房价上涨城市基本全部为三线城市,除广州上涨1.4%外,其他城市基本均为之前涨幅较低的城市。热点的一二线城市全面进入调控周期,房价涨幅明显收窄,这些因素已经明显传递到土地市场”。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拿地动作开始从一二线热点城市向周边的三四线城市区域过渡。张大伟说,从调控政策看,预计后续政策将继续扩围,调控城市数量也将继续增加,整体市场的调控目标是约束房价上涨过快区域。“一二线城市房价涨幅回落已经出现,预计在2至3季度出现环比下行的表现;三四线城市依然会在投资需求推动下,有轻微上涨的表现。整体房地产市场的热度将从过去的一二线转移到三四线”。针对当前市场一二线热点城市土地市场的形势,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近日指出,供地数量与住房价格并没有必然的关系。他认为,房价上涨缘于多个环节的综合因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取决于住房供应体系。“房价过热的城市,往往是大量投资性需求尚未得到合理抑制,而干扰了市场。”“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和住房供应基本能够满足人们对居住空间的需求”,庄少勤表示,在投资性需求没有有效抑制的前提下,单纯增加土地供给并不能直接平抑住房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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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年内土地出让金772亿 创近四年新低当前一线城市房价高企,土地市场经营性用地供应日益短缺。亚豪机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2016年内北京土地市场仅成交26宗经营性用地,土地成交金额为772.19亿元,创近4年新低。而商品房市场的成交热度却始终高企,达到4739.39亿元,创下历史新高。相比之下,截至目前今年北京土地出让收入仅占到当年商品房销售额的16%,这一比重创下历史新低。中原地产预计,2016年全年一线城市住宅土地成交量只有1500万平方米左右,将是一线城市住宅土地供应刷新历史纪录**少的一年。事实上,不仅供应稀缺,地价上涨也明显,一线城市住宅土地已经出现了全面高价的现象,2016年114宗住宅土地平均楼面价为17142元每平米,相比2015年的11533元每平方米上涨了49%。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一线城市下半年陆续出台了非常严格的调控政策,特别是土地方面,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达到历史**严,分别出现了限价、限属性、限持有面积等各类限制性出让方式。张大伟认为,楼市调控成交下调,给高价拿地的企业带来巨大风险。“930”调控之后,北京楼市成交迅速进入量缩价稳的阶段。数据显示,9月北京纯商住宅的成交套数高达5499套,调控后的10月锐减4成,降至3354套,11月环比再降2成,跌至2670套,12月前半月北京仅成交1665套纯商住宅,预计全月销量将与11月持平。成交量重挫的同时,成交均价的涨势得以止步,调控后,北京纯商住宅的整体均价水平稳定在4万元/平方米上下。(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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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兄弟二人因误解很少来往,再见却是法庭上,一方让其从自己名下房子中搬走,并支付占用费20多万元,一方称单身居住、疾病缠身、并无他所。兄弟阋于墙,八旬老母亲旁听庭审数度落泪。案情简单,但直接判决可能导致原被告关系进一步恶化,白云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当庭安慰双方的母亲,并从法理、情理、孝道入手,多次协商促使兄弟二人达成和解,关系缓和后的二人还可以坐下交流。  2017年底,一件物权保护纠纷的案件引起了法院民四庭肖録婷法官的注意。原告和被告是亲兄弟,涉案房屋原由原被告双方的母亲共有(产权人之一)的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后原告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后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  兄弟二人因多年前的误解,虽母亲在世,却一直疏于往来。如今原告表示小孩读书需用房,但被告在沟通后仍不肯搬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并要求支付被告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20多万元等。  诉讼中,原告表示如被告愿意向其返还涉案房屋,可安排芳村的另一套房产给被告单独使用。被告表示其结婚后不久就已离异,且无子女,疾病缠身多年,无法找到一份长期供职的职业,没有固定收入,涉案房屋虽多年前由原告购买了产权份额而取得了产权,但母亲已承诺其可在涉案房屋内一直居住,且当年其亦有权继承部分涉案房屋份额。另外,芳村的房屋临近高速路,不利于其养病。  案件审理期间,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关系为兄弟关系,如果直接判决处理,不但不利于后续的执行,可能将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故多次劝告双方协商处理。  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虽多年来疏于亲情往来,但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人透露原被告双方的母亲近期因病住院,双方曾在医院就涉案房屋的问题有过沟通,被告希望原告能够支付一笔款项。  法官遂以此为突破口,建议双方从涉案房屋产权由来、原被告双方关系、母亲的感受、被告的实际情况和收回涉案房屋的时间成本等方面综合考量。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终达成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项、被告交还涉案房屋的一致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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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法: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全部3个回答>
  • 看土地证确定,如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在使用权类型一栏有“出让”的标记,并有相应的土地使用终止期限,反之,如果没有土地终止期限,或在土地使用权类型一栏为空白或“划拨”“房改”标记的,均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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