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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交多少?去年土地出让金达212亿元

132****6781 | 2019-11-22 2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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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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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二人因误解很少来往,再见却是法庭上,一方让其从自己名下房子中搬走,并支付占用费20多万元,一方称单身居住、疾病缠身、并无他所。兄弟阋于墙,八旬老母亲旁听庭审数度落泪。案情简单,但直接判决可能导致原被告关系进一步恶化,白云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当庭安慰双方的母亲,并从法理、情理、孝道入手,多次协商促使兄弟二人达成和解,关系缓和后的二人还可以坐下交流。  2017年底,一件物权保护纠纷的案件引起了法院民四庭肖録婷法官的注意。原告和被告是亲兄弟,涉案房屋原由原被告双方的母亲共有(产权人之一)的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后原告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后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  兄弟二人因多年前的误解,虽母亲在世,却一直疏于往来。如今原告表示小孩读书需用房,但被告在沟通后仍不肯搬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并要求支付被告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20多万元等。  诉讼中,原告表示如被告愿意向其返还涉案房屋,可安排芳村的另一套房产给被告单独使用。被告表示其结婚后不久就已离异,且无子女,疾病缠身多年,无法找到一份长期供职的职业,没有固定收入,涉案房屋虽多年前由原告购买了产权份额而取得了产权,但母亲已承诺其可在涉案房屋内一直居住,且当年其亦有权继承部分涉案房屋份额。另外,芳村的房屋临近高速路,不利于其养病。  案件审理期间,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关系为兄弟关系,如果直接判决处理,不但不利于后续的执行,可能将导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无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故多次劝告双方协商处理。  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虽多年来疏于亲情往来,但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人透露原被告双方的母亲近期因病住院,双方曾在医院就涉案房屋的问题有过沟通,被告希望原告能够支付一笔款项。  法官遂以此为突破口,建议双方从涉案房屋产权由来、原被告双方关系、母亲的感受、被告的实际情况和收回涉案房屋的时间成本等方面综合考量。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终达成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项、被告交还涉案房屋的一致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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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2 21:09:05
  • 13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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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遗嘱生效后,如何将逝者的房产方便快捷地过户到继承人的名下?记者今天(8月19日)从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了解到,中华遗嘱库近日面向全体市民推出代办过户服务。中华遗嘱库北京登记中心主任胡芳告诉记者,中华遗嘱库北京第一登记中心作为全国首个成立的遗嘱登记中心,自2013年3月21日成立以来,已保管6.7万份遗嘱,遗嘱生效524份。生效的遗嘱正在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继承过户问题也在增多。胡芳介绍,目前,一方面各地不动产中心对“继承房产”的“说法不一”、房管局暂未实施已废止的“继承房产须公证”的规定;另一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很多市民对继承过户的手续缺乏了解,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跑断腿”的事情仍然时有发生。哪些人可以申请代办过户呢?胡芳表示,凡是对遗产继承没有异议,房产具有正规房产证,同时能提供相应材料,全体法定继承人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的,均可申请中华遗嘱库代办过户服务。服务中心可对遗产继承存在纠纷的家庭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也可以申请代办过户。胡芳介绍,中华遗嘱库代办过户服务为收费服务,将比照公证处收费的60%至70%进行收取。市民在提交代办申请后,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在详细咨询相关事宜后,会指导其提交初步材料,帮助申请者提交到房产部门,待审核通过后签订代办合同,**后代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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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2 21:09:01
  • 137****3278

    在火爆的楼市中抢到一套心仪的二手房能让不少人直呼惊喜,但是付了全款之后,你依然可能不是这套房子的户主。**近,家住慈溪市的陈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为了让自己的儿子顺利结婚,陈女士向田先生购买了一套新建的“二手房”,由于水电配置的问题,整个小区的房子都没有办出产权证。在听信了田某说的五一之前一定能办证的口头保证后,陈女士一下子付了全款。然而,拖到十一了,房子不仅因为没有办出产权证而不能过户,就连入住都是个问题,陈女士一家都非常郁闷。 不能过户到底有多严重?一起来看一看小编罗列出来的这些不立即过户导致的风险。 1、一方违约风险。 在房价猛涨的时候,没有过户的房源被原房东转卖或者涨价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房屋涨价幅度较大,过户就将成为购房者手中**重要的筹码。 2、原购商品房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房产权证。 上文中陈女士的房子面临的就是这个风险。除了自己无法办理房产证外,这套房子也将因为无法过户这个问题而很难卖出去,一不小心就会“烂”在自己手里。 3、有贷款的房子,卖方不按时归还贷款的风险。 在购房前,大家一定要确认原房东是否按时归还贷款。毕竟,原房东没有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是有权利收回房子的。 4、卖方的其他债务和纠纷引发的风险。 在过户之前,原房东的债权人可能寻求财产保全而直接导致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已经全额付款,依然不能给房子过户。 5、政策变化的风险。 既然不能过户的风险那么高,为什么有些二手房交易还会存在不立即过户的问题呢?其实,二手房不能过户有时候真的不是因为遇到了“恶房东”,究竟哪些情况下二手房是不能立即过户的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二手房不能立即过户的四大原因: 1、所购房产还未取得房产权证,须等原房主先取得房产权证才能办理过户。 2、所购房产为经济适用房等限制上市的房产,需要等待满足上市条件才能过户。 3、为等待满足税费优惠条件暂时不过户。 4、为等待买家取得购房资格暂不过户。 如果很不巧,你想要入手的二手房正好因为上述几条原因不能立即过户,要怎么样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在请教了相关法律专家后,小编整理了以下几大降低风险的方法。 1、 在取得产权证前,**好不要交全款 如果在过户之前尽量少交钱,那么即使发生上述风险,损失也是有限了。如果卖方或者买房已经明确不能及时过户了,那么购房者一定要争取少交钱款,将风险降到**低。 2、及早取得房屋控制权 房子过户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作为一个精明的买家,在交房款的同时,一定要及时拿到房子的要是,取得房屋控制权,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尽早换锁。这也是避免房东悄悄转卖房子的好办法。 3、 对各类不利情况提前做出约定 在房价整体上涨的大背景下,不能及时落户吃亏的多半是买方。若买方对过户时间有明确要求的(比如上文提到的该房产作为婚房的情况),那么可以对过户时间做提前约定,甚至适当约定延迟过户的违约金。如果因为资格原因无法短期过户的,可以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标准,在可过户时若价格波动造成的影响小于相应违约金标准,卖方也不会轻举妄动。 当然了,小编提供的以上三大方案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能及时过户带来的风险。小编的建议是,如果还有其他选择,尽量不要购买不能及时过户的二手房,毕竟,过户才是杜绝这类风险**稳健的办法。

    查看全文↓ 2019-11-22 21:08:59

相关问题

  • " 今年土地市场火爆,一些二线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纷纷超过千亿元,而北京却远远落后,其原因主要是土地供应数量和面积大幅减少。北京规土委显示,12月20日,北京土地市场有两宗经营性用地成交,总成交金额超过18亿元。据中原地产统计,加上这两宗地块,北京今年年内累计合计出让土地42宗,土地出让金798.54亿元。这42宗地块的总规划建筑面积约725万平方米,是近11年来的**低值。目前北京还有一宗经营性用地有望于年内成交,该地块的起始价为61.52亿元。土地供应的多寡将直接影响未来房源的新增供应,此前业界已经担忧北京未来新建商品房由于供应较少,可能出现豪宅化倾向。今年,苏州、南京、上海、杭州、天津5个城市土地出让金已经超过千亿元。近几年来,北京一直是土地市场上的领跑者,其土地出让收入多年来排名靠前,2016年土地市场行情大好的背景下,北京为何还要缩减土地的供应?一位外地房企高层对第一财经表示,北京2016年供应土地确实少于往年,其原因可能是担心出现地王,另外也可能存在疏解非首都功能以及调控人口的考虑。在2015年全国土地市场较为低迷之际,北京土地出让收入达到1983亿元,再度创下历史新高,其火爆程度令人咋舌。在京沪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从可以查到的近年来数据可以粗略发现,北京可能不是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高的城市,但应该一直是土地净利占比**高的城市。《中国国土资源年鉴》显示,2005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99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竟然高达94.7亿元,土地净利占比高达95.65%。2005年,上海土地出让总收入389.7亿元,纯收益116.29.9亿元,这两项数据均高于同期的北京,但土地净利占比这一项仅仅约30%,远远低于北京。2006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195.1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高达189.69亿元,土地出让净利再度攀升至97.2%。不过,到了2007年,北京土地出让收入上升到375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为180.9亿元,土地净利占比已经下降到了48.24%。同一年,上海土地出让总收入380.4亿元,纯收益114亿元,纯收益占比约30%。而2007年广州市土地出让总收入为242.7亿元,纯收益仅4.9亿元。深圳市土地出让总收入为155.3亿元,纯收益23.3亿元,占比约15%。此后数年,北京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占比基本上没有再超过50%,不过也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686.5亿元,纯收益312.9亿元,纯收益占比达45.6%。2013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1853亿元,纯收益841.48亿元,占比约45.4%。上述数据均来自《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不过从2014年开始,北京没有再公布土地出让的纯收益数据。(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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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月12日,成都市《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一经发布,在市场引起强烈关注。很多读者通过各种渠道向四川在线反映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为此,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认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限购政策,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存在下列情形的,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提醒买卖双方注意避免风险:一、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二、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三、预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四、出售的房屋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六、出售的房屋是在2017年4月13日以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未满3年的。相关报道:成都限购区内买新房 产权证满3年后才能转让4月12日,成都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自4月13日起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以下为通知全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17〕4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贷、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进行或协助进行虚假房屋交易,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协助伪造收入证明,不得挪用或协助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违背房地产真实价值进行评估协助进行高估骗贷。各银行业机构要切实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健全合作退出机制,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选聘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信贷及道德风险。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前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银行业机构应立即终止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纠正前不得拨付后续信贷资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各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2年内受到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处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合作。二、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成都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部门适时对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严肃问责。三、严格住房贷款合法性审查各银行业机构在进行购房贷款资格审查前,应通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状态,甄别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未在网上签约的,暂不予受理,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四、严格执行房贷认定标准各银行业机构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成都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五、严格审核**款资金来源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政策管理的通知》(成银发〔2016〕188号)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资金真实性检查要求,严禁购房者通过**贷、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支付**款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严禁加大购房杠杆行为。六、严格审核还款能力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强化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审核,防范投资投机信贷风险。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可相应提高借款人**款比例。七、严格防范投机炒房自即日起,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不得为投机炒房行为提供贷款支持,不得违规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发放住房贷款,不得违反住房贷款条件、贷款比例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划付商品住房预售款,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特此通知。成都楼市限购时间表2016年10月1日起 限购政策:12个区域  1人只能新购1套房成办发〔2016〕37号文件内容:限购措施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低于40%。”2016年11月17日起 加码政策:南部2个区域 本地户籍或就业者有条件才能购1套新房成办发〔2016〕45号文件内容: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2017年3月24日起  加码政策:11个区域  本地户籍或就业者有条件才能购1套房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延伸阅读】成都突然限购:网签未定购房者 既怕买不到又怕房价降“我是一周之前就办了手续了,而且也收到了房管局的短信提示,只是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不知道这个新政策会不会影响到我,所以赶来查询。”一位前来咨询的购房者非常焦急的告诉记者:“一方面担心受政策影响买不到;另一方面又担心由于‘限购’而导致未来房价下跌的话,自己受损失,我现在的心情非常矛盾。”成都""限购3.0版"":13个区域仅限本地户籍或就业者购房不到半年,成都先后出台3次楼市调控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 来源:四川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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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本义是让卖房人交,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但现实操作中,卖房人往往要求买房人交。讨论这个问题就好象是在问白菜应该卖1元1斤,还是2元1斤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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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法: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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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问: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如原来是出让土地,建筑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一层,现在审批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占地还是100平方米,三层,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如何补交?答:你好!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应按现时点新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差额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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