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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凭合同怎么办理呢?

156****9883 | 2019-01-15 21:00:28

已有3个回答

  • 132****7706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全文↓ 2019-01-15 21:00:56
  • 133****8679

    提供的材料一共有以下4种材料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有复印件)
      2、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2.个人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如出租房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为年龄是多少岁的人等。
      3、房屋委托他人代管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查看全文↓ 2019-01-15 21:00:48
  • 154****2840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查看全文↓ 2019-01-15 21:00:43

相关问题

  •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遇到这类房屋出租合同纠纷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还有就是你的合同没到期的话,按照合同内容规定,房东是要赔偿你规定的损失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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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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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出租方应注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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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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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委托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委托书若干份;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购房的提交认购书、定金合同或拟购二手房产证复印件等能反映房产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需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 6、申请办理以按揭贷款、抵押贷款、出售房产等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书,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需同时作为委托人,并补充提交结婚证。7、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8、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办理其他类型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委托书若干份;5、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书,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4、与委托书相关的证明材料;5、委托书若干份;6、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7、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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