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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原值有人懂这个吗?

141****2855 | 2019-03-01 00:05:01

已有4个回答

  • 131****424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新的政策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应税房产原值”。具体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确定计税房产原值后,计算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方法与原计算方法一致。
    举例:某单位有单独两处应税地下建筑设施,分别为工业用途房产和非工业用途房产。房产原值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该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同时规定:工业用途地下建筑房产可以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房产可以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
    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20×50%×(1―30%)×1.2%=840(元)。
    非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30×70%×(1―30%)×1.2%=1764(元)。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05:59
  • 152****3985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 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 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05:53
  • 154****0700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
    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

    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05:48
  • 136****8242

    房产原值原值上按照房屋建造价格,也就是施工方(包工包料或者自购材料)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凭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结转固定资产,也就是所说的固定资产原值。
    计算房产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比例取决于所在省、市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扣除比例进行扣除,国税总局规定的扣除比例范围为10-30%余值后的金额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可以拨打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免费咨询热线12366咨询一下。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05:41

相关问题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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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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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以下四种: 1、居民自用的住宅类房产免征房产税。 2、出租(用于经营)房产按年租金12%计征房产税。 3、其他情况均按房产原值缴纳1.2%房产税。 4、特例,免费租借,视同第2条,按市场均价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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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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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房地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了5种不同住房的标准。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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