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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包含哪些内容?

138****7958 | 2019-03-01 00:24:42

已有5个回答

  • 158****3202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4、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26:17
  • 131****3256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上面一篇管理办法,分析了有关房产增值税规定的一些内容。其中**主要的就是房屋买卖中的增值税按照成交价的5%征收,个人将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房屋出售,免征增值税。出租房屋的,要以租金收入扣除增值税。在缴纳契税的同时,增值税也一并扣除。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25:47
  • 145****803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解析:本条规定全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容。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解析:规定了房地产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立项销售的处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解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三)销售额中房地产差额纳税,进行了细化解释。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解析:规定了可扣除土地成本的计算公式。符合成本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解析:强调了纳税人应该分项目,立台账核算土地的扣除情况,不能糊涂抵扣。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析:对老项目进行了解释。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解析:只有一般计税方式才可以差额纳税,简易计税的方式不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差额纳税,因为一般计税税率为11%,简易计税使用征收率5%.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解析:对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给出了明确的公式,便于实际操作。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解析:对税款预缴的时间做了规定。
    第三节 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解析:明确同时对应不同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公式。以建设规模为依据划分,但是对于建设规模没有进行解释。建设规模一般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全部设计生产能力、效益或投资总规模,亦称生产规模。详细来说,主要是包含工程概况的相关数据,比如: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结构类型、使用用途、占地面积等。根据建设规模定义的解释,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确定建设规模,如果国税总局没有后续细化准则出台,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以确定采用占地面积,还是建筑面积来确定建设规模.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解析:对于在项目地预缴,机构地申报进行了细化解释,预缴的税款在申报时可以抵扣,并且未抵扣完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节 发票开具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对专用发票的开具做了限制,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以及向个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过营业税的,税款已经解缴在地税了,如果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一方进行抵扣,不符合增值税的原理。对于个人购买者,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解析: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更利于实际操作。不过这里的预缴地与一般人不同,这里是在主管国税机关预缴,而一般人是在项目地预缴,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第二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解析:与一般人规定一致,申报税款可以抵减预缴税款,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
    第三节 发票开具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与一般纳税人规定一致,限制了专用发票的开具,已经缴纳营业税的,以及销售给个人的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解析:规定了房地产纳税申报时必须填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以上便是近期发布的营改增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规定,内容不多,但是都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量身定制的,所以各位房地产行业的财会人员要熟记上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为企业做好税务规划,又要避免税务风险的产生。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25:39
  • 153****5125

    房地产相关税收
    一、拿地阶段:
    1、契税:按土地成交价的4%,由买地方(开发商)承担。**终进入土地成本。
    2、印花税:土地成交价的0.5‰。转让双方各自缴纳,进入开发商管理费用。
    二、建设阶段:
    1、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工程款的3.6%,包含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由建筑商支付,**终进入建筑成本。
    2、印花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签订双方各自缴纳。
    3、土地使用税:郑州一级土地18元/平米/年,二级土地12元/平米/年。签订土地合同至交房期缴纳,进入开发商管理费用。
    三、销售阶段:
    1、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金额的5.6%,包括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2、土地增值税:销售时预征,销售完毕后清算。按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低税率为30%,**高税率为60%。目前河南预征率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3.5%、其他项目4.5%。
    3、企业所得税:销售时预征,销售完毕后汇算。按净利润的25%缴纳。目前郑州基本按销售收入的2-5个点预缴。
    4、印花税:按销售合同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
    5、房产税: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在使用前开发商使用或者出租的,应该征收房产税。房产自用的,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房产出租的,按租金的12%征收。
    6、契税:由购房者承担。税率为2%-4%。
    7、个税:所有员工都要缴纳。**新起征点3500四、交房以后:
    物业公司要按所收物业费的5.6%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理论上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物业公司一般都没有利润。
    五、二手房交易:二手房税收政策**近这两年变化非常快,也是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一把利器,目前大致的税收政策如下:
    1、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五年之内转让,按成交价金额的5.6%全额征收。如房龄超过五年,按增值部分的5.6%征收,其中普通住宅不征。
    2、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不征收,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按成交价2%征收,或者按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计算征收。
    3、个人所得税:按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成交价的2%。如房龄满5年并且唯一住房,可免交个税。
    4、契税:成交金额的2%或者4%,如首次购买低于90平米的普通住宅,按1%缴纳。
    5、印花税:按房屋买卖合同的0.5‰,买卖双方各自缴纳。
    以上税收除企业所的得和个税中央财政拿走60%以外,其余所有税收都是归地方政府所有。所以地方政府才会有这样的驱动力来支持房地产发展。说到底还是由分税制的这个制度来决定的。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税收制度越来越不合理,比如国税地税两套人马提高了征税成本,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目前国家也在试行一些改革,比如现在正在做一些营业税项目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以后趋势肯定是国税地税两系统合并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25:28
  • 136****8222

    一、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8、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9、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0、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五、土地增值税
    1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1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六、房产税
    1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9、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八、印花税
    2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3、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24、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25:19

相关问题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6)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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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1、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企业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企业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假设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3、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4、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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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税收政策表现为:总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政策则要随经济形势以及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收制度基础方向,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表现就不尽相同。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固定地参与房地产收益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是指直接以房地产为计税依据,或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赋。房地产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制定税收法令,建立税收制度和从事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理论财政,税收理论的指导下,依据国家路线,方针和政治经济任务,以及税收作用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确定的。

  • 一、取消了购买首套住房契税优惠的面积限制和普通住房限制。二、降低了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税率。三、取消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税收优惠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区别。四、参与房地产交易的纳税人需要注意,23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并不是全国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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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是私人所有,地产是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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