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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包含哪些内容?

142****8151 | 2019-03-01 00:45:58

已有3个回答

  • 146****5850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1、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企业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企业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假设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

    3、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4、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46:33
  • 145****2007

    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企业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企业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假设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则企业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5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同样的条件,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0
    不考虑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1.8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6.9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97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98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46:28
  • 158****8702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3、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4、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5、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

    7、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8、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9、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查看全文↓ 2019-03-01 00:46:21

相关问题

  •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2、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4、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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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是私人所有,地产是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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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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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地时交:耕地占用税25元/平方米(非耕地不交) 印花税:土地成交价的万分之五 契税: 土地成交价的4% 房地产会计属于比较难的一个,因为其周期比较长,成本核算比较麻烦,不知道是否对你有参考。 1、开发成本。这科目相当于工业企业的生成成本科目,但有所区别,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按项目分开的费用就放在开发成本科目,在实际操作中,你需要在这科目下面先按土地、楼号开设“商品性土地”、“XX公寓楼”等相关的二级别科目,然后在二级科目下面分别设“建筑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三级科目。 2、开发产品。这科目相当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科目,用法和产产品科目是一样的,但也还是有区别的,这区别在后面给你分析。 3、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这科目和工业会计是一样的。 4、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这科目和工业会计也是一样,不过就是归集时间不一样。 5、开发间接费用。这科目是类似工业会计的制造费用。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这几个科目比较常用,我就先给你说下这几个科目的具体使用。 房地产企业都是征地或拍下一块地,然后对这地进行三通一平,然后起楼,起好了才能卖商品房。 征地的费用、三通一平的费用因为都是针对一整块地来说,所以都直接作为“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也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都一样的,一般为了区分,都计“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具体原因后面会说到),不管是用哪个科目,后面都要进行分配,分配方法是按各楼占地面积来分配,就是把总费用×各楼的占地面积÷∑(各楼的占地面积),得到的数计到“开发成本-XX楼商品土地成本”。 然后在起楼的时候,相关的费用由于能分得比较清楚,这时候各栋楼的费用就分别计到“开发成本-XX楼建筑工程费”、“开发成本-XX楼基础设施费”。 对于配套设施,比如水、电、道路等,也是针对整个土地来说的,所以先计“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然后根据各栋楼的占地面积分配到“开发成本-XX楼配套设施费”中去。 对于开发过程中的借款利息等不能明确属于哪栋楼的费用,一般计到“开发间接费用”,然后也根据各栋楼的占地面积分配到“开发成本-XX楼开发间接费”中去,因为“开发间接费用”要用来核算这些内容,所以一般就不用来核算购买费用这内容了。 等开发成本归集好了以后,就按楼号把“开发成本”的内容全部结转到“开发产品”科目。 “开发产品”科目的内容也是不能直接转到销售成本的,只有等商品房销售完成后才能转到销售成本,而且也不能全部转到销售成本的,只能是按比例转,公式是:开发产品×已售面积÷可售面积,其中已售面积是指卖出去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面积是商品房的总面积,一般是针对一栋楼来计算的。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收到钱不一定就是实现了销售,因为还有一个是否完工的问题,在商品房没有完工前,取得的收入都是预售收入,只有完工以后才是销售收入,对于预售收入,可以挂在“预收账款”,等实现了完工以后才转到“销售收入”。 对于房地产企业产品的完工界定有三个标准:一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只要有这三条件之一的就视同完工产品。税收:营业税:收入*5% 城建税、堤防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3%:分别是营业税的5%、2%、2%、3% 土地增值税:140平方米以下预征1.5%;140平方米以上预征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上述“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另外,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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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二手房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三、价款:房款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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