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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什么意思啊?啥叫商品房?

135****4285 | 2019-03-06 00:27:22

已有4个回答

  • 135****6440

    已备案”,则是 指签订的买卖合同已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也叫做网签。网上签约成功后,开发商进行备案程序操作,备案通过房管局审核,产生备案登记号,显示在合同内页右上角。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各持所需的份数。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所签合同受到房屋管理局监管,网签备案标志着商品房买卖流程合同签定环节完成。

    而且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本网合同备案查询信息来源于房管局,备案查询结果则表示所签订的合同已经受到监督,可以预防一房两卖或开发商将已售房产再抵押的现象。

    1、中国正规房地产买卖(一手,即开发商开商的拥有五证的项目),销售需签订由国家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标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少的签订三份,一份开发商,一份业主,一份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合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用以未来办理产权时使用,同时也是对房地产行业及市场的宏观管理。

    3、目前,大部分城市,签订上述合同,都是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专用网络系统签约。简称网签。

    4、网签后,打印,再手签完成,再交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相当于官方认证并监管。是对业主的一种保护措施。

    5、完成行政备案手续后,会将网络系统上的房源变更成已备案颜色。

    查看全文↓ 2019-03-06 00:28:17
  • 131****3378

    买房的时候,有些定义傻傻分不清。商品房、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都是些啥?很多人都弄不清楚。下面我们来看看它们到底有那些不同:



    普通住宅定义:

    普通住宅,其一般是按照所在地区,民用住宅的建筑标准来建造的居住用房。一般为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因各地对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划分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则指单套住房。

    普通住宅的主要特点:

    1、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40/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一些城市规定,价格低于xxxx元/平米(不同城市,价格标准不一样)。

    注意: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之为普通住宅,反之则为非普通住宅。

    商品房定义:

    商品房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的自用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商品房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均按市场价出售。

    商品房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简单的说,就是市面上交易流通的房屋,无论住宅用途还是其它用途,都是商品房。而除开高档住宅、别墅外的住宅,就称之为普通住宅。那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呢?其实不可以。因为不是所有的普通住宅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集资建房取得的单元房、房改房、自建房等,它们属于普通住宅,但却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商品房。不能说普通住宅和商品房谁包括谁,他们之间有不同,但也有有交集的部分。

    查看全文↓ 2019-03-06 00:28:08
  • 155****8659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查看全文↓ 2019-03-06 00:27:59
  • 137****6644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因为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流通,属于商品类型,所以叫商品房。

    查看全文↓ 2019-03-06 00:27:54

相关问题

  •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全部5个回答>
  • 商品房也就是我们可以在市面上直接交易的住房,具体是指拥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按照市场价出售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在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之后,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而不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我国的商品房兴起于80年代,主要以商品房预售房的形式为主。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明确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特别要注意产权问题,尽可能的选择大品牌的开发商同时可以参考之前所做的楼盘,多比较几家做到有备无患。并且与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当中的条款是否合理,有无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属于二手房,还要明确可以过户的时间以及交付房款的方式。

  • 商品房简而言之就是由开发商统一进行设计,在建造之后作为商品所出售的房屋,而且这些房屋通常是居民住宅,拥有着较为齐全的配套设施,比如供水供电、停车位等等,而商品房的价格则是由成本利润以及地段等多个方面的差价组成。商品房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盖的房屋,并且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出售。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商品房则是符合法律以及相关规定等多项条款之后,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进行交易,并且不受到相关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其中包括新建商品房以及二手房等。目前根据商品房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商品房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为外销商品房,而另一类则为内销商品房。

  • 定向开发就是指定向销售,一般为大单位的住宅项目,不对外销售或者尾房对外销售。签订合同时应该首先注意产权的归属问题,有些住房属于小产权房,所以要特别注意。二是使用年限问题,这类住宅有点使用年限不是七十年的,这个也需要注意。剩下的部分就是一般的房产交易合同细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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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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