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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房产怎么分配呢?谁能来说说啊?

138****0387 | 2019-03-20 23:34:45

已有3个回答

  • 157****6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你们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就已经分割完毕了! 双方在离婚后,

    只能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分配!说白了,就是桥归桥、路归路,

    互不干涉了! 也无权干涉了!! 如果你要办房产赠与,建议到正规的

    公证处去办理!不要在乎那点钱! 公证费是小,房子是大!!

    关于子女结婚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克制上面第四条)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查看全文↓ 2019-03-20 23:36:21
  • 134****8554

    如果是再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又登记在这一方名下,住房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归登记人个人所有。
      如果是再婚后购房,不管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只要无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人半权益,离婚时需要双方自行协议住房的分割分配。
      如双方无法达成分割住房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查看全文↓ 2019-03-20 23:35:51
  • 143****8826

    既然是夫妻共有住房,在没有事先书面协议前提,该住房为夫妻共有产权,一人一半权益,有平等处置权。
      如果夫妻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住房不能分割分配,由两位一起共有使用。
      如果两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可以由双方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自行协议分割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查看全文↓ 2019-03-20 23: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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