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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怎么写?购房合同里面有哪些问题是比较常见的?

145****3367 | 2019-03-21 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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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1529

    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买房签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注意事项

    1、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常见问题问题

    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确定。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问题九:拒签购房者提出的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您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广州是比较普遍的,一些热销的楼盘也都如此。

    问题十: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写银行存取款时需要在金额前加写$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现金一样,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会给开发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机。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一旦这种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证,购房者即使不承认,也是口说无凭,难以举证伸冤。

    查看全文↓ 2019-03-21 21:03:00
  • 148****9347

    陷阱一:未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在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后,就需要缴纳定金,以保留这个房子。但很多时候由于个人信用记录不良、银行贷款政策、个人流水不够等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好贷款或无法办理贷款。这个时候,开发商会认定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陷阱二:合同主体不明确
    很多楼盘的开发商和投资商都不是同一个公司,甚至会出现多个投资商和开发商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买房签合同,我们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开发商而不是投资商。有时代表开发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合同主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诿,导致一些问题无法顺利解决。
    我们在签约前,需要了解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很多开发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害,**好带上律师或者有相关签约经历的朋友。
    陷阱四:“**短时间”与“**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如果发生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选择**好的国外进口材料”等这样的字眼,这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短时间究竟是多短?我们不知道,所以应当约定好具体的时间。**好又是怎么个好法,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写详细,比如具体的品牌。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时间、地点、材料等写具体、写清楚,不要使用模糊的字眼,并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房地产开发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不合理的。
    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显然对买房者来说不公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其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多是调解了事。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
    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
    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定要仔细看清楚相关的条款。类似于房屋的位置、面积的大小、具体的价格等,要写详细,对于延期交房、面积差异等问题该如何处理,要与开发商约定好,做到万无一失。

    查看全文↓ 2019-03-21 21:02:47
  • 147****2956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第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 商品房基本的状况;第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第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第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第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第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第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第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第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查看全文↓ 2019-03-21 21:02:40

相关问题

  • “选房难,订合同更难!花了大半辈子的钱买了一套比较中意的房子后,与售楼人员谈合同就费尽了心思,真没想到这么麻烦啊!”这是很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子签订购房合同中经常的感慨。鱼在水中、冷暖自知,这样的感慨其实在购房中经常见,本文就采访几个购房者,将他们在购房中遇到的问题呈现给大家,希望您购房时能够加以防范。 一:土地使用权时间缩水 “我先说吧!”素来内向的老李抢着说了,“国家法律说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限是70年,但到我的手里只有63年。听专家们说合法销售的楼盘需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许可证等,为此我到售楼部查验过,该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2000年前后取得的,根据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只有在后年初才能交房,而且是单项验收条件下的交房,交房后还必须等到综合验收等一系列工作完成后才能办理产权证,从法律上说当我得到产权证即表明本套房子属于我个人时,土地使用权时间只剩下3年了,这缩水的7年哪去了呢?找开发商,店大欺客,回答是如此条件要就来、不来拉倒,没办法只好接受喽!” 二:公摊面积与套内面积之变 对于建筑面积,连在司法界工作的老王也是感慨声声:“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格式合同,在面积上可以进行好几种方式选择,可实际情况证明我太书呆子气了。开发商拿来的合同就是按照交房时的实际面积计算,我选的房子的面积是138平方米,如果超过1%误差,那不是容易超过140平方米了,为此我得多交百分之一点五的契税,那可差别太大了。于是我通过与开发商的好几轮谈判,**终签订了实际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的补充协议。就这样我放心地回家睡了一个晚上的安稳觉,第二天还美滋滋地吹牛皮,没想到一个行家马上给我一盆冷水——上当了,届时来个总面积不变,公摊面积扩大、套内面积缩小,损失的还是你!” 三:不可抗力的理解 “现在不少购房合同对不可抗力理解是不公平的。”小老板王先生大梦初醒地喊道:“我急着结婚,所以选择了在8月份交房的一楼盘,可是开发商**终推后交房了,原因是有一段时间建设工程违规施工被政府下令停工,而按照合同规定此原因也被列入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中。而且,下雨刮风也变成了不可抗力,这哪公平啊?听说建设部有文件对工程的合理工期计算中就包括了下雨刮风等自然因素,现在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就已比国家规定的工期推迟了许多,这还不够,还从不可抗力中拖延时间!我这个楼盘工程进度**快的时期是开盘后到封顶期间,原因是封顶后购房户又得交钱,而钱到了开发商手里后,随便找一个理由做挡箭牌,开发商就可以慢慢地磨洋工了”。 四:我的合同咋没有备案? 订了购房合同的章先生**近很是低落,原以为马上可以到房管局备案的合同后来发现没有,赶紧问售楼小姐们,得到的答复是快了,正在办理。可半个月后还是没备案,再催几次后售楼小姐们先是找其他理由叉开他,**后没办法了就只好劝告说没关系,肯定不会影响你所购的房子,放心吧!后来经一位业内人士解释后方才恍然大悟:“原来,开发商已经把我所购房屋到银行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如果开发商要及时进行商品房备案的话,那么这部分贷款不是要先还清吗?当有些购房户问开发商为什么那么少备案时,开发商回答说是有些人要炒房不愿意备案。这纯粹是瞎说,一般是开发商在楼盘封顶时先催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户先交钱,用这一笔钱去解除一部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解押后备案一批方才能够催购房户办理银行按谒贷款一批,如此循环才能**终解决问题”。 五:逾期交房与超期收房不一样 开发商逾期交房每天要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而业主超期收房却要承担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怎么如此不公平呢?小钱说,要万分之一都万分之一,为什么我们业主的责任要加重呢?充其量我们超期收房,比如说1月1日应该收房,如果我拖到3月1日才收房,那么开发商为我承担的成本是二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要我多交这些费用是正常的,而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明显高出了这个费用,这很明显是不公平的。何况不收房也有理由,比如所交纳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或者我约定的收房条件是综合验收,而开发商只完成单项验收就叫我交房,难道不符合约定条件也要让我强行收房吗? 六:解释权被开发商“独占” 小王是个明白人,有眼光的他较早就订了一套住宅,当时他是被开发商的广告迷上了,于是该出手时就出手,早早地就交了**款,非常精明的他在签订合同时还特地留了一手——声明开发商的售房广告也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看到楼盘一天天进展,3年后终于等到了交房的那天,可收到房子后,马上失落极了——原先说的200个车位变成了80个;人防工程的用途是平时作为小区活动健身室,一下子被开发商转给别人开网吧做歌厅;广告中所说的共800户居民也变成1200户居民等。小王马上手持广告找开发商,开发商倒很干脆地满口承认,但他们认为自己并不违约,理由是在广告**下面有一行小字“本广告**终解释权在开发商,所提交商品房与广告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门**终审批为准。”针对小王提出的异议,开发商耐心地找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后小王倒成了无理取闹之徒。 七:配套设施强制要你接受 收房后的小修碰到一肚子委屈,他夫妇俩都在电力部门工作,单位福利之一是每月可免费使用一定数量的电,且数量可观,一家人做什么事都用电,如果停电时则一家老小上饭店解决吃饭问题。可收房时,被开发商代收了数量可观的管道燃气安装费,说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行为,后来一打听,还有一些业主不同意,于是大家联合起来找开发商谈判。开发商找了两条理由:一是政府要求新建小区必须建设管道燃气,我们是代政府和管道燃气供应商收钱的;二是在购房合同中有一兜底性条款,即开发商提供电信、有线电视、自来水等配套设施,而管道燃气就在其列,按照合同必须交钱。当然,如果不接受的话,允许按照原价再加上同期银行利息给你们退房!无可奈何,退房后拿回来的钱已远远不够再添置一套同等条件的新房了,即使够,哪有精力,何况天下乌鸦一样黑啊!感到累极了的小修赶紧投降了! 苦水远不止这么多,住房被誉为压在平常百姓身上的“新三座大山”之一,需要消费者们睁开一双慧眼,积极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商品房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很多问题并非老百姓能够自己解决的,一些不诚信的行为,在市场不成熟时期还可以用没有经验、开发商素质较低等理由进行解释,但随着发展,房地产业的市场竞争将十分剧烈,此时各方市场主体特别是开发商要把提升服务和铸造品牌作为做强做大和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

  • 签订合同的条款要注意1、购买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2、购买的楼层和面积3、购买的单价和总价3、交房时间4、装修标准和外墙标准5、临时管理规约(这个是临时物业管理协议。里面应该写有物业管理费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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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让购房者签他拟好的补充协议,建议购房者要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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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7.保修责任;8.乙方使用权限;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10.违约赔偿责任;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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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合同前**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因为一旦合同备案,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还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有什么常见的问题,需要注意什么? (一)范本并非不能改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字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