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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订金可以退吗?对于这个有什么规定吗?

151****3149 | 2019-03-29 18:24:40

已有5个回答

  • 154****7062

    你说了是定金,是不可以的,不要上这个当.如你想要买,那**好是以押金的形式给他,并写下收据,讲明退还的条件.

    查看全文↓ 2019-03-29 18:25:23
  • 147****2681

    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属于一种所涉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
    对于购房者来讲,其与开发商对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一致,但因为还需筹措资金及办理其他必要的手续、证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还未能订立,但又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为认购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担保以保证待条件成熟后其对于该特定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开发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将该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
    而对于开发商来讲,由于特定商品房买卖的不可重复性,当某一购房者订购了某套商品房,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购买倾向的客户订购的机会,如果订购方退购该商品房,必然使开发商因机会的丧失而产生一些经济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采用约定定金来作为以后订阅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并求**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而这种交付定金的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担保,是平等互利的。对开发商而言,若其将购房者已交付了订购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则其负有向前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同样地,购房者在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之后,若由于资金或其他种种属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房即不愿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则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还。

    查看全文↓ 2019-03-29 18:25:16
  • 156****7684

    在商品房销(预)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一般会先签订认购书,并向购房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这已成为习惯做法,并且绝大多数购房者也认可并接受这种做法。
    根据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法律认可并保护这种约定定金的行为。

    查看全文↓ 2019-03-29 18:25:08
  • 151****7114

    订金,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专业法律用语,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查看全文↓ 2019-03-29 18:25:04
  • 131****8573

    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查看全文↓ 2019-03-29 18:24:55

相关问题

  • 跟开发商协商,将房管局备案的登记进行撤销,你跟房管局重新签订合同。将你的爱人以共有人的身份写入合同。这个过程是不需要费用的,如果开发商故意刁难,也许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虽然之前开发商人员说过可以调换,但是这是空口无凭的事情,你也不能就那么说。不过你在协商的时候可以尽量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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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约定金,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交定金的一方不愿签订协议,定金被对方没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原签订协议,应返还双倍的定金给对方。有定金收据,在约定的一个星期内是愿意签租赁协议的,房东违反定金的约定将房屋租给。所以可以以定金收据要求房东履行协议或者返还双倍定金。注意:1、定金数额必须在租房合同金额的20%内为有效的定金约定。2、定金收据条必须是明确地写明“定金”二字,否则只是押金收据条无法实现合同法定金的功能。3、如果是“押金”,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此押金,以为押金无法实现定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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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购房合同一般都是一式三份的,开发商自留一份,客户自己手持一份,一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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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是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通过爱人来办理,如果也不行,就通过商业房屋抵押贷款来办理了。如果要购置新的商品房,可以咨询售楼小姐,让售楼工作人员帮忙预算**以及分期付款利息,如果是购买二手房,可以找经纪人帮忙预选,经过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签订合同。本息还款压力比较小,每个月都还一样多的钱,总利息比本金还款要多一些,提前还贷款比较合适。本金还款前期压力比较大,以后每月递减,总利息比本息还款要少一些,提前还贷款不合适。所以如果收入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建议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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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按“孰前原则”确认。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前”的原则确定购买住房的时间。意思就是缴纳的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或者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哪里在前,就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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