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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限购房? 商品房限购令是什么意思?

134****8245 | 2019-03-31 16:28:51

已有3个回答

  • 132****9276

    北上广等特大城市,是限制非本地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宅房的,即使是本地家庭,也在购房数量上受到限制。
    针对这个政策,房地产商提出一个变通的方式,即将商业用地,开发为住宅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住两用房。这类房屋建设和房间设计布局,都是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但是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审批等方面,都是按照商业用房来做的。
    由于限购政策仅仅是针推规划建设都是以住宅基准的房屋。因此这类以商业名义开发,实质建设为住宅的房屋,就不在限购政策的管控之内。这就是房地产所说的不限购。
    不过这类房屋和正规的商品住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1、普通住宅类房屋的使用年限是70年;而所谓不限购的商住两用房使用年限为50年。
    2、普通住宅,住户的水电能源的费用,享受国家惠民政策,按民用能源费标准收取;商住房的水电费标准是按照普通商业用能源费标准收取。
    3、普通住宅的住户,可以享受周边学区教育资源;商住房住户就需要和开发商交涉了,但是现在来看,很多商住房住户的子女不能在辖区内上学。
    4、普通住宅,国家对小区的绿化、景观、居住安全等等均有要求;而商住两用房由于是以商业名义开发,在绿化和居住密度上会有很大欠缺。而且有些人利用商住房特点,注册家庭类公司办公,这对以居住为主的其他住户,会有安全上的不稳定因素。

    查看全文↓ 2019-03-31 16:29:12
  • 158****8944

    现在 房价日趋高涨,很多人都发出“不堪重负”的求救信号,现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已经开始实施 商品房 限购令来控制日益上涨的房价。那么什么是商品 限购令?商品限购令都对哪些人会产生影响呢?下面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商品房限购令定义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 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商品房限购令的出发目的是好的,政府出台商品房限购令为的是更好的控制百姓投资房 地产。全国很多城市现在都已经开始实施商品房限购令来控制日益上涨的房价。

    商品房限购令影响范围

    部分炒房者暂放弃购房

    很多城市商品房限购令刚刚推出,多家售楼处就纷纷反映,门庭冷落。一售楼经理称,新政出台后,房地产商和购房者都在观望。房地产商的观望表现在推迟开盘这方面。

    房地产商推迟开盘

    青岛开发区这边好多原定于2013年一月份开盘的楼盘现在都已推迟到五六月份,某销售经理告诉我们,虽然新政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买一套商品房,但有钱人可以通过成年子女买房。该销售经理表示,新政还需等上两三个月才能显现出来效果。他个人认为,房地产商有大量的资金,可以推迟开盘。青岛的房价下降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增速会明显的放缓。

    查看全文↓ 2019-03-31 16:29:07
  • 134****060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试行)》

    第十六条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1.房地产调控中当事人为规避银行信贷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应认定有效——金姬善诉董金宝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例要旨: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为规避银行信贷政策而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并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仅仅损害银行单方面利益,应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1995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实际买房人因受“限购令”限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有效——俞建飞诉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限购令”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商品房“限购令”的行为不宜认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然有效。

    案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5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因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应认定无效——耿连发与李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借名人借用出借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购买房屋,借名人与出借人就经济适用房达成的协议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应认定无效,出借人返还借名人的实际出资等相关费用。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103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5-05-08



    4.顶名购房协议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无效情形认定协议效力——包如生、刘淑兰诉李自琼、孙济宁房屋购买人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案号:(2011)河民初字第4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2辑(总第84辑)

    查看全文↓ 2019-03-31 16:29:03

相关问题

  • 限购就是因为投资买房的人太多了,导致房价不断上涨,刚需的人买不到、买不起房子。国家限购主要是让更多刚需的人群买到房子。不限购就是所有人都可以买,只要有钱就可以买房,一般都是一些公寓、写字楼、商铺等商业性质的房子,产权只有40年。不过**近有个楼盘,叫雅居乐·依云小镇,卖70年产权的住宅,也不限购,有需要可以自行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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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购”是指限购就是限制购买,规定购买的数量,是指商家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得到很好的销售业绩而采取的一系列促销手段,往往是一些特价和降价的产品,为了防止其他商业伙伴以及同行业恶意抢购所采取的一种商业手段。造句:1、参照限购令原则,我承诺,今年对你的关心升幅不超过10%,你也要控制好,快乐升幅不要超过10%,否则我要问责你。不过放心,因为上不封顶。2、姚炜观察了40个出台了限购令的中国城市,她预计在当局解除限购令之前,房价和投机者会遭受实质性损害。3、网上购买只限购买许愿灵象,其它产品请联络总批发或代理.4、下一个要限购的城市花落谁家,还请拭目以待。5、任伟礼:限购作为一种生产实质性的行政措施,意义在于为房地产制度改革争取时间,通过改革将高房价的根源消除,限购自然也就完成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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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限购令具体是指本地户籍以家庭为单位不能购买第三套房,外地户籍以家庭为单位不能购买第二套房,外地户籍购房必须提供连续若干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具体年限以当地政策为准。另外人均不能超过60平方,超过部分要还要交房产税的!限购令条例:第一、取消商业银行的差别化信贷,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低**、提高贷款上限,支持中间阶层置业。现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违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必须靠银监会三令五申才可实施,而限购令可基本禁绝利用信贷资源炒房和过度投资的行为。央行、银监会可根据全国宏观调控需要规定按揭**和利率的底限,由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按风险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户制宜地发放按揭。第二、取消限价房,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中产阶层可购买性价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售为主”转向“租售并举”,将来可转向“以租为主”直至**终取消经济适用房。第三、原用于调整供应结构、抑制地价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国有土地出让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综合评标。限购令对房价的影响:1、短期影响。在短期内,限购令的出台会带来房价的下跌,包括新房和二手房成交价的下跌。但是,由于住房需求是刚性的,居住是一种必需品,所以通过购买房屋满足居住需求的这部分购买力和投机性购买力被限制后,这些购买力必然流向其他地区或房屋租赁市场等,因而也会给房屋的租金带来上涨的压力。2、中期影响。限购令中期内对房价的影响不明朗,现实中房价中期内倾向于在较高位成交或达到均衡。当然,这里的分析未提到政府对房地产商改变房屋供应结构的阻止,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受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可能会合谋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关键变量的地方政府的行为会因所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以**大化其收益。3、长期影响。影响房屋需求的长期因素跟短期和中期因素是不太一样的,中国经济依然可能持续若干年的高增长、城市化的推进以及由此形成的公众认为房价长期将趋于上涨的预期等因素导致房价在长期内一定是上涨的。由于这些长期因素是受到其他一些更根本因素影响的,因而限购令对长期内房价上涨几乎没有影响。限购令只能是在执行比较严格的时候通过减缓这些长期因素的作用来减缓房价上涨的速度,就像给房价的长期上涨装上一个缓冲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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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购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的: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2010年4月“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后,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相继颁布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的规定,被称为“限购令”。已有49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限购令”。如北京规定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售房,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住宅。中央政府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指定的40个重点城市统一实施基本限购令: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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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预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国家出台商品房限购令,各地也纷纷推出自己的商品房限购令细则,要买房首先了解相关政策,对于商品房限购令细则你了解多少,在此,小编总结了一下商品房限购令细则,以供参考。 1、商品房限购令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 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是**早提出国家对商品房限购的专家学者,他在2010年1月7日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难题》一文,明确建议要对商品房实行限购政策。 2、广州商品房限购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