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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什么意思? 什么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法律制度?

158****7490 | 2019-04-09 15:11:53

已有4个回答

  • 137****7091

    国有企业产权 就是国家出钱买的东西
    改革的原因是因为~!国有企业人员冗杂 盈利能力低下!!并且腐败严重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所以希望引入多样化的资本形式 利用相互监督的形式 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查看全文↓ 2019-04-09 15:12:17
  • 136****2468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规定,场外协议转让必须从严掌握,只能由省级国资委审批,而且必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 场所是指省级以上国资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省级以下国资委不能自行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

    查看全文↓ 2019-04-09 15:12:13
  • 148****5672

    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或者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本书作者检索了19个判例,目前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1)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2)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有的法院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3)国有资产转让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



    可见该问题的裁判规则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明确。今日推送的**高法院判例中案涉国有资产的转让既未经批准,也未经评估,也未在规定场所交易,但是**高法院认为即使是该情形下也不会导致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鉴于目前我国法院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或者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且部分地方存在细化的地方性法规,本书作者建议:拟受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按照规则办”,应当在洽商阶段就要求转让方与当地国资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确认转让的具体程序,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国资转让的审批、评估、进场交易的程序,以确保能顺利受让国有资产,避免**终被认定合同无效,或者**终虽然没有被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交易却被提起无效之诉、经历冗长诉讼的一波三折。



    **高人民法院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在规定场所交易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需经批准、评估并在规定场所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06年3月,信联公司与银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信联公司受让银城公司某土地,信联公司代银城公司向第三人偿还债务。信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城公司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信联公司名下。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协议书》是否有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协议书》有效,判令银城公司向信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过户义务。



    三、银城公司向**高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银城公司与信联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适用法律错误。银城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在与信联公司签订《协议书》过程中,未经评估,未得到其开办单位审查批准,也未在湖北省政府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四、**高法院裁定驳回银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首先,银城公司主张《协议书》无效,理由是转让作为国有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时没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进行评估,也没有在规定场所交易,违反了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协议书》无效。对此**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上述行政和地方法规均属管理性规定,故原判决没有认定《协议书》无效,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查看全文↓ 2019-04-09 15:12:09
  • 131****0702






    01



    混改的前世



    混合所有制**早来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对传统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模式的改良理论——“混合经济”论。



    混合经济主要源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经汉森、萨缪尔森、科斯、诺斯等人的发展而形成,实质上指的是国家干预的、以私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根据《牛津经济学词典》——

    混合所有制是关于所有制的制度安排;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各种不同所有制资本,通过多元投资、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

    混合经济是用于描述一个介于放任自流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的经济,特指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并存的经济。



    因此,通过文献梳理和个人分析判断,我们可以得出——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个宏观层面的语义概念,它是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成分,至少两种组合在一起的经济制度,表现形式主要有:交叉持股、股份制、上市,发展而成的微观形态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而如果从微观层面判断,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存在不同类别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混合,不仅包括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还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混合。







    从上述文献概念上来看,混合经济是西方国家的概念,指的是私人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加入了国家干预调控;



    但这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的背景和社会体制不同,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从公有制发展而来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我国国企混改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自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与《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为起始标志,到国发54号文《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为重要的配套文件,再到2016年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确立了国企混改中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s)总体布局,以及其他的一些配套文件。






    至此,国企混改的1+N政策和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







    用一张时间轴的图来看混改涉及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颁布:











    02

    混改的今生





    本轮国企改革启动至今已走过4年多时间,而2019年,可以说是实现2020年国企改革目标的关键之年。



    在1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在对2018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2019年国资国企改革作出具体部署。



    据《证券日报》采访有关专家表示,2019年国企改革将有四大看点,包括混改范围扩大、国资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加大等。



    国资委指出,今年要继续扩大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企业,以及主业处于竞争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看来,2019年,混改在垄断行业将更加开放,与此同时,会更加以微观市场主体的地位来落地。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在已经开展三批混改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近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国企混改力度,在前三批50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加快推出第四批100家以上试点。











    01



    路径





    结合混改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有的法律技术操作来看,国有企业混改可通过以下路径方式来实施和实现:









    1、股权转让模式:国有企业股东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股权(包括向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权);



    2、增资模式:非国有投资者向国有企业增资(包括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向国有企业增资);



    3、新设公司模式:国有企业与非公有投资主体(包括民企、外企、私募股权基金等)合资设立新公司;



    4、债转股模式:非国有投资人将其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债转股模式也可通过发行可转债方式实现。



    5、并购重组模式:非国有投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取得该国有企业的控制权。

    查看全文↓ 2019-04-09 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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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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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心里话,任何房子都可以买也都可以不买。正规开发商应该证照齐全,不是什么某一证还没办下来。所以,所有证照不全的房子买卖与否就看你的胆量了。现今的政策说变就变,你能把握?央视报道的那种小产权的房子你敢要不?好多人都还在争抢,说明什么?你要是只是居住并不想买卖从中谋利的话买下来未尝不可。你要想为了以后能**卖掉牟利的话那就看你的胆量敢否赌一把!因为这和开发商有关,和政策有关。所以弊端肯定有,至于有具体的什么谁能预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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