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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157****6656 | 2019-04-12 02:26:35

已有5个回答

  • 132****4224

    住房公积金里的钱可以取出来,梅州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在本省内的外地买房的。根据《梅州市提取公积金提供材料》在本省范围内直接向开发公司购买自住房的所需材料: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20%以上);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在本省范围内购买二手自住房的所需材料:不动产权证(一年内);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

    查看全文↓ 2019-04-12 02:27:36
  • 146****6074

    8种情形提取额度为全部存储余额: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享受**低生活保障;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种情形提取额度为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6、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备注】
    1、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
    2、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3、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9-04-12 02:27:30
  • 152****0804

    外地户籍职工(含港澳台职工)到苏州大市范围外工作,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确实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继续工作及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3、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查看全文↓ 2019-04-12 02:27:23
  • 135****5121

    1、想要把公积金全部取出来的话,是要等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可以的,在你退休之后可以取出来的钱包括本息。

    2、但是,假如你还没有等到退休,想要中途把公积金取出来的话,是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的,比如说购房或者是建户的时候。

    3、假如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在职期间你自已交的公积金是可以申请提取出来的,但是这也就意味着单位交的就归公了。不过如果你找到了新的单位,并且新单位可以为你继续缴纳公积金的话,是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也就是把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单位,这个时候是全额转移的。

    假如你想要办理公积金支取的话,可以在当地的公积金正规网站上预约一下,得到一个排号,如此你就可以按照上面所给出的时间去提取公积金了。

    查看全文↓ 2019-04-12 02:27:18
  • 154****7365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查看全文↓ 2019-04-12 02:27:11

相关问题

  •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在员工大修住房时是可以提取的。员工大修住房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可在法定工作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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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一、需要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不同省市区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房管局。有些城市只限省、区内异地贷款,有些城市只支持跨省互贷地区,也有部分城市表示支持全国异地贷款,当然也有少部分城市不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流程:首先,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然后,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三、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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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买房。2015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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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公房两证都是齐全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可以交易的。但也有一些公房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公房是不能买卖的:(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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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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