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产权产证 >详情

如何查询房产备案? 如何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

151****5847 | 2019-04-17 17:37:15

已有3个回答

  • 153****6075

    1、实行了房地产网上签约交易的地区,在开发商的联网系统或房管局网站上就能查到房屋产权的情况,产权人也可以房管局查询;

    2、没有实行网签的地区,就只能由产权共有人或配偶携带身份证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件去房管局查询。或者受托人出具委托公证书凭委托公证书查询。
    不动产属于个人隐私,除国家机关因执法需要外,非权力人本人、配偶或共有人将不能查询,除此无其它查询方法。

    查看全文↓ 2019-04-17 17:37:32
  • 158****7981

    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
    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
    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可登陆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键入相关信息查询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可在向开发商征询经办合同登记备案房产局后,亲自前往该处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如果您在网上查询不到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号,可能有两个原因:可能是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那么只要延后几天再查询即可。
    可能是将合同编号当做合同登记备案号,不小心输错了号码。

    查看全文↓ 2019-04-17 17:37:24
  • 157****8190

    现如今是全国的互联网时代,好多的东西都是可以在网上查询到的。房地产网上查询相应的备案房价,以及相应的备案情况,买完房子以后,查到备案已经完成,买房子的人也就相对安心多了。那么,小编说一下,房地产备案价格怎么查?如何查询是否已备案?







    房地产备案价格怎么查?

    1、打开pc浏览器,使用搜索引擎查找当地的房产信息官网。

    2、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山东房产信息网”的官方链接,进入主页面,在菜单栏选项中找到“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按钮,点击进入。

    3、通过弹出的“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窗口,在项目名称中输入购房人房产的名称,通常是购买的楼盘名称或者小区名称,然后输入房产项目开发企业的名称,点击右边的查询按钮。

    4、在出现的列表中找到购买房产项目的楼盘名称,点击进入,因为是举例,所以随便选择其中一个楼盘。

    5、在弹出的网页中会出现购买房产的信息,可以看到房子所在楼盘的项目信息,然后还可以在左侧选择房产的数据信息,选择一个按钮进入。

    6、进入页面以后,右侧就能够呈现需要的楼盘信息,如果想要选择几号楼,然后点击那栋楼房就可以了。然后就会出现单栋楼房信息,可以选择房号,根据上面的颜色标识,就能够这套房产的销售状态。






    如何查询是否已备案?

    1、网上查询

    我们看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离开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备案,首先我们登入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的网站,然后输入你购买房屋的项目名称,点击进入楼盘表,我们即可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已经备案。

    2、房产局查询

    除了网上查询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前往房产管理局来查询自己的房子是否备案,我们需要带上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这样你才能查询所购房屋的全部信息。

    购房备案流程

    1、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好购房合同之后,通常的还需办理网签,但在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没有任何问题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

    2、商品房网签之后,开放商会对购房合同进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3、购房合同备案完毕之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头的9位数备案号,则表面合同已备案成功。





    4、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可以登录网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入身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讲述了房地产备案价格怎么查,以及如何查询是否已备案的全部内容,现在大家想要查询备案的情况,可以有**便捷的方法就是上网查询,我们可以根据本文的内容,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查询办法,总之,希望本文可以帮助到大家。

    查看全文↓ 2019-04-17 17:37:20

相关问题

  • 当地房管局网站可以查询。不放心还可以去房管局查。

    全部2个回答>
  • 1、登陆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直接在首页点击网上签约查询;2、点击后进入查询页面,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编码,再输入约时所确定的密码即可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怎么查询?一、本人可通过合同备案号和证件号码,到购所在地房管局的合同备案查询中心查询相关信息;二、登入当地房地局官网查询,比如在哈尔滨则搜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查询”即可以进入网站查询。1、登入官方网站后,在官方网站的地方一般有一块很明显的位置是用于大家查询备案号信息的(显示上各地有些许差异);2、进入房屋合同备案号查询专网后找到查询按钮;3、进入查询登陆界面,根据提示填入信息,合同号就是签署的合同的号码,姓名填对,身份号,密码一般是身份证号的后6位。点击提交一般即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全部5个回答>
  •   网上查询已售房屋备案情况的方法过程如下:  1、登录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网站;  2、输入房屋的项目名称;  3、点击进入楼盘表;  4、根据楼盘表,即可查询自己的房屋是否已经备案。  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全部3个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7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部3个回答>
  • 可以查,你说的备案,我们叫网签, 把购房合同上面的号码(一般是在合同每页的**上边)输到查询的网站里就可以查,如果备案的话就能显示房主的简单信息!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