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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吗?

146****4709 | 2019-05-06 18:15:10

已有3个回答

  • 145****9665

    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部分予以补交

    查看全文↓ 2019-05-06 18:15:25
  • 146****1677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些单位比较好,他可能会帮员工购买公积金,目前大部分单位都没有帮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也不是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查看全文↓ 2019-05-06 18:15:20
  • 135****9427

    【摘要】

    现实中,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强制缴纳的范畴,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得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就是强制性法律义务,本文就从实务案例的角度出发,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强制性








    【案例】王某系广东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王某于2014年10月23日写了一份《投诉信》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内容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王某,身份证号码xxx,于1997年2月入职在广东某公司,于2012年11月离职(住房公积金账号为:****8888),在本人在职期间,该单位未为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确认上述劳动期间的真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仲裁或诉讼。现本人请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人追讨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单位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核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

    广东某公司:

    现有职工王某反映你单位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事,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

    三、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若你单位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并附上有关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资料。逾期不提出意见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关于王某相关情况的回复》,具体内容为:

    关于王某相关情况的回复

    贵单位关于王某反映我公司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发出的《核查通知书》已收悉,现就我司已离职员工王某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王某,女性,生于xx年xx月xx日,于1997年2月14日入职我司,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生产一线工人,时至2010年l2月28日已达到女工人年满50周岁之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即:王某于1997年2月14日至2010年12月28日期间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鉴于我司属玩具生产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王某在职期间基本月薪均为韶关市同期企业月**低工资标准,整体收入不高,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均未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任何相关事宜,王某本人在职期间也未就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任何异议,故我司未安排王某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

    3、鉴于目前王某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再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适主体,而且也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公司应不需承担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具体内容为:

    广东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王某缴存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你单位王某补缴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675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发出《函》,具体内容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单位给予的限缴通知书,就要求补缴王某的住房公积金一事,我公司决定走法律程序解决。特此函告!

    公司对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韶关市政府于2016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

    公司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没缴纳住房公积金,当然得补缴,公司起诉无理,不予支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公司请求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理由不充分。所查明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

    查看全文↓ 2019-05-06 18:15:17

相关问题

  • 强制缴纳的。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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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2006年1月6日《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则》第五条规则: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宅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三):民办非公司单位(四):社会团体(五):国有公司、乡镇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乡镇私营公司、别的乡镇公司(六):别的单位与其职工能够依照两边自愿的准则缴存住宅公积金二:假如单位不按规则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处理住宅公积金账户树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职工交纳住宅公积金的好处?第一,在工作年限内,住宅公积金不仅仅由职工自己按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该职工薪酬的必定份额给予赞助,这两笔金钱做为住宅公积金储存在职工自己公积金账户中,核算利息,且连本带息悉数偿还职工自己一切。第二,每月缴存住宅公积金相当于职工为本身的住宅花费做储蓄,职工只需发生购房等方针答应的状况,就能够依照规则的限额及频率获取运用。第三,职工或职工家庭遇方针规则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按规则获取账户内的住宅公积金,以减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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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其进行1-5万元的行政处罚;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在本市工作的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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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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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缴纳方式不同:公积金: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资本公积金:企业自行缴纳,和员工无关。2、受益方不同:公积金:虽然个人也要扣除一部分工资,但公司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终受益人是员工。资本公积金:受益人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公积金可以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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