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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法定的吗? 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吗

153****2967 | 2019-05-19 19:15:58

已有3个回答

  • 155****1484

    1、缴纳方式不同:

    公积金: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资本公积金:企业自行缴纳,和员工无关。

    2、受益方不同:

    公积金:虽然个人也要扣除一部分工资,但公司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终受益人是员工。

    资本公积金:受益人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公积金可以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查看全文↓ 2019-05-19 19:16:10
  • 156****4543

    国家有相关规定企业是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但目前仍有大部分企业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全文↓ 2019-05-19 19:16:06
  • 152****7110



    今天,法律微信群里有网友问,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很多网友说法不一。一直以来,社会上流行着一种观点,就是“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但不是法定强制缴纳义务,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其制度设计到规定实施,规定的缴存条件就涵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内的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单位性质如何,无论职工收入怎样,也无论职工是否已有住房,户籍地如何,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完全具有工资属性,根本不是所谓的效益好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有的职工福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跟社保部门“五大保险”一样,按时足额缴纳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不能因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约定免除。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属性,劳动者因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投诉举报,而不能到劳动仲裁部门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直接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关于公积金缴纳的经典判例









    曹慧珍系镇泰(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泰公司)员工,于2014年10月23日写了一份《投诉信》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关公积中心),内容为:本人1997年2月入职镇泰公司,于2012年11月离职(住房公积金账号为:****),在职期间镇泰公司未给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求为本人追讨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韶关公积中心根据王瑛姑的《投诉信》向镇泰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要求后者提供是否给王瑛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起始时间情况。镇泰公司回复韶关公积中心称,鉴于我司属玩具生产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王瑛姑整体收入不高,我司未安排王瑛姑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



    韶关公积中心于2015年7月30日向镇泰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责令镇泰公司15日内为王瑛姑补缴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6750元。



    镇泰公司遂向韶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韶关公积中心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韶关市政府2016年4月1日作出韶府行复[201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韶关公积中心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镇泰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韶关公积中心作出的韶公积责字[2015]8号《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韶府行复[2015]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查看全文↓ 2019-05-19 19:16:03

相关问题

  • 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部分予以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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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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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拓展资料: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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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公积金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由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构成。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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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法定必须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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