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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品房几份合同

136****5681 | 2019-05-09 23:49:35

已有5个回答

  • 153****2647

    买方一份,卖方一份,银行一份,备案机构一份,一般还会多签2-3份备用。房主应该持有房屋买卖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52:43
  • 135****9485

    网签合同对合同打印的份数没有限制。购房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如办理商业、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和开发商协商打印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手工备案的合同,**少提供2份合同用以备案。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52:39
  • 146****2451

    按揭是五份,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银行留档,一份缴纳契税时留档。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52:36
  • 151****1725

    1) 开发商存档
    开发商卖出去的房子需要留底存档方便及时查询管理客户的数据和便捷管理数据。
    2) 客户自己存档
    作为买卖的主要凭证保存好,便于及时查阅相关条款及了解具体履约范围和情况。
    3) 房管局备案存档
    给买卖双方做资产的转移备案审核并留底存档。
    4) 按揭银行存档
    按揭银行根据合同相关信息整理客户资料并按照款项放贷,对客户信息留底存档。
    5) 公积金单位留档
    公积金单位需要对公积金账号提取数据校验及公积金房款客户进行留底存档
    除以上部门外,有些地方地税局缴纳契税时需要提供一份买卖合同存底,除此之外还会预备多1~2份合同备用,所以我们买房时一般都会签订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位朋友可以提前了解一下他们的用途与作用,以免到时候不理解。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52:32
  • 137****6874

    购房合同有几份要看买房全款还是做房贷的,全款的3份,做房贷需要4份。

    查看全文↓ 2019-05-09 23:52:29

相关问题

  • 应该有4份,买方、卖方、建委、地税

    全部3个回答>
  • 商品房交房条件: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4、另《消防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 一般来说,抵押的房产不同,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商品住宅的抵押可以达到70,而商铺和写字楼的抵押可以达到60%,工业厂房的抵押可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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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是可以的

    全部4个回答>
  • 以下情况是可以退一赔一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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