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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盖什么章? 买的新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都需要盖什么章

154****2096 | 2019-05-11 14:13:14

已有5个回答

  • 143****1658

    房合同上需要加盖房管局的备案章的。 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购房合同备案制度是房管局部门防止开发商一份多卖的一种有效手段。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利。该有房管局备案章的购房合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的。

    查看全文↓ 2019-05-11 14:13:39
  • 146****8987

    你好,有问题的,购房合同必须房屋所有人,也就是开发商盖章才可以。

    查看全文↓ 2019-05-11 14:13:35
  • 137****3604

    卖方(开发商)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买方签名按手印,合同还需h至当地房管局网签登记备案。

    查看全文↓ 2019-05-11 14:13:31
  • 159****6643

    新年伊始,正当太原山钢铭著的1、8号楼业主欣喜的等待网签之时,突然接到了售楼部置业顾问的通知,要求业主交回之前的草签购房合同,并与开发商签订新的购房合同,而且下达了《网签合同确认书》,如不签订,不予办理网签。







    已生效购房合同被收回

    不签新合同 遭遇网签难



    本已生效的草签购房合同被要求收回,并被要求签新的草签合同,这件事让不少1、8号楼业主心里打了鼓,明明已经盖章生效的合同,为什么山钢铭著的开放商山钢地产山西莱钢绿建置业有限公司要单方面收回。签两次草签购房合同在别的楼盘似乎不多见,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问题?因此不少业主拒绝交回原有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5-11 14:13:26
  • 143****2144


    众所周知,开发商售卖房屋时,应五证齐全;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应与开发商订立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然而,今日,不少购买了郑州市航海路城东路交叉口附近“源升·金锣湾·鸿福园”的购房者反映,签过购房协议、交过**款已有一年半,但开发商五证仍不齐全,承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一拖再拖。


    (购房者们只拿到认购协议)

    事件:**交了一年半,五证尚且不齐全,合同签订遥遥无期

    业主严女士说,2015年1月,源升·金锣湾·鸿福园正式开盘时,购房者缴纳数十万的“**款”后,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拿到一份《源升·金锣湾商品房认购协议》;而前期以“内购”、“团购”名义交纳**、选房的购房者,拿到的只是一份《源升·金锣湾商品房房源确认单》。



    彼时,置业顾问向严女士等购房者承诺,将于2015年4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直到今日,上述承诺仍未兑现。



    “每次去售楼部讨说法,听到的都是‘证件快下来了’、‘证已经批了,正在公示’,这么一拖就是一年半。”购房者程先生说,买房时,置业顾问表态说楼盘“五证齐全”,让购房者放宽心,可事实上,该楼盘至今五证不齐。



    目前,在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查询不到“源升·金锣湾·鸿福园”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昨天下午,郑州市规划局管城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源升·金锣湾·鸿福园”项目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眼瞅着房子已经封顶,但购房合同还不能签)

    维权:开发商出示“告知书”,且未写明违约责任

    今年7月,鸿福园数十位业主代表前往售楼部进行谈判,要求开发商河南源升置业有限公司就签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交房时间、房子水电气暖交付条件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盖章,将承诺书原件交给业主代表一份。一位参与谈判的业主代表回忆,彼时,开发商负责人承诺,2017年7月之前交房,并在交房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水电气暖等设施完善。



    然而,在7月21日,当业主代表们前往售楼部取承诺书时,开发商却出具一份《关于源升金锣湾鸿福园交房时间的告知》,只允许浏览、拍照,不允许带走原件。



    购房者严女士说,不仅“承诺书”变成了“告知书”,交房时间推迟到2017年8月31日,且没有写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严女士还注意到,先前购房协议、付款收据上盖的章都是“河南源升置业有限公司”,而这份“告知书”落款盖章却是“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她心理犯嘀咕:“这样的‘告知书’有法律效力么?”

    查看全文↓ 2019-05-11 14:13:21

相关问题

  • 预售合同一般包括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主合同上盖有开发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如果有营销公司代理销售还要有销售公司公章;补充协议上有物管内容的还要有物业管理公司公章 。合同通过网上签约备案后会有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是唯一的,相当于是购房合同编号,不需要房管局盖章。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条文中的出卖人一般指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一般指购房者;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对双方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与义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基于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当看清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另外,出卖者在卖房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明,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只要出卖者能在一方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也应该被认定为有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基于该条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认定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当事人一方不能因此而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意义是基于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利用购房者不懂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没有办理登记为由无理的与购房者解除合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该看清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登记备案条款,这也是降低自己风险的因素之一。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该条款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在该条款中一定要写明土地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证号、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以上信息表明该商品房是否有合法的手续,这是能否办理房产证的关键。一定要审查以上证号与五证是否一致,并认真审核五证的真伪。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证上土地使用者应与开发商名称完全一致,注意有无土地使用权抵押记录。《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能用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和开工证,不代表已取得**终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开发商先期缴了一部分地价款,如后期款项不能足额交付,就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一个重大隐患。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取得该证后方可申请开工手续。房管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看开发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建委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工程可开工的法律凭证,开发商出售的是期房,应要求出示该证。如是现房,应查看建委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房管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可预售的凭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购房子是否在预售范围。  该条款还应写明商品房的具体坐落位置、用途、结构、层高、房屋朝向、门牌号、阳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以上信息将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大小确定下来。购房者可要求将购买的商品房房的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并要将房屋平面图与规划设计图仔细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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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发商购房签字或者盖章行买房需要发商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需要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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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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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加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司章,注意是对外的公司章,而不是公司内部的专用章,如财务部的财物章,或者是采购部的采购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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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法保证买方权益,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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