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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盖什么章

145****5443 | 2018-06-21 23:58:49

已有3个回答

  • 137****0777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发商购房签字或者盖章行买房需要发商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需要盖

    查看全文↓ 2018-06-22 00:00:06
  • 152****0573

    卖方(开发商)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买方签名按手印,合同还需h至当地房管局网签登记备案。

    查看全文↓ 2018-06-21 23:59:42
  • 156****4170

    看具体该商品房合同涉及到几方,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1、直接和开发商签合同:这种情况比较直接,只需要开发商盖开发商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购房人为个人的签字盖手印就生效了;购房人为单位的需要盖公司章并且法人代表签字或鲁印鉴。
    2、和代理商签合同:很多大型的开发商都会找知名的代理商合作,将出售房屋的相关事宜交由代理商办理,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开发商和代理商分别在购房合同上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购房人为个人的签字盖手印就生效了;购房人为单位的需要盖公司章并且法人代表签字或鲁印鉴。

    查看全文↓ 2018-06-21 23:59:16

相关问题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法保证买方权益,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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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合同上需要加盖房管局的备案章的。 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购房合同备案制度是房管局部门防止开发商一份多卖的一种有效手段。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利。该有房管局备案章的购房合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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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合同一般包括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主合同上盖有开发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章,如果有营销公司代理销售还要有销售公司公章;补充协议上有物管内容的还要有物业管理公司公章 。合同通过网上签约备案后会有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是唯一的,相当于是购房合同编号,不需要房管局盖章。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条文中的出卖人一般指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一般指购房者;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对双方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与义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基于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当看清房地产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另外,出卖者在卖房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明,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只要出卖者能在一方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也应该被认定为有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基于该条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认定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当事人一方不能因此而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意义是基于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利用购房者不懂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没有办理登记为由无理的与购房者解除合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该看清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登记备案条款,这也是降低自己风险的因素之一。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该条款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在该条款中一定要写明土地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证号、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以上信息表明该商品房是否有合法的手续,这是能否办理房产证的关键。一定要审查以上证号与五证是否一致,并认真审核五证的真伪。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盖有人民政府公章、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证上土地使用者应与开发商名称完全一致,注意有无土地使用权抵押记录。《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能用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和开工证,不代表已取得**终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开发商先期缴了一部分地价款,如后期款项不能足额交付,就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一个重大隐患。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取得该证后方可申请开工手续。房管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看开发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建委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工程可开工的法律凭证,开发商出售的是期房,应要求出示该证。如是现房,应查看建委发放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房管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可预售的凭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购房子是否在预售范围。  该条款还应写明商品房的具体坐落位置、用途、结构、层高、房屋朝向、门牌号、阳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以上信息将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大小确定下来。购房者可要求将购买的商品房房的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附件,并要将房屋平面图与规划设计图仔细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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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必须要到房管所进行登记与办理其他事宜,包括交易、变更合同盖章等事项。房管所工作的职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管理水富县城市规划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房屋易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2、对辖区内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外业测绘、制图、拍照、面积计算以及权属登记所需文字资料的采集。3、负责辖区内房屋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证书换证、验收工作。4、负责辖区内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和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工作。5、负责搞好房地产测绘成果资料、权属转移登记卷宗、变更登记卷宗、抵押登记卷宗、注销登记卷宗以及在房地产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归档。6、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7、管理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面积审核及售后物业管理工作。8、宣传执行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对办理房改手续的审核、发证、换证、交易、继承变更、住房补贴审核等工作。9、建立健全规范的房改房产权产籍档案、查阅、使用档案做到快、准、全,确保档案安全,杜绝档案遗失、受潮霉变、虫蛀等事故,做好各项统计资料工作。10、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政策和纪律,做好房改资金管理核算,及时催收住房贷款,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按时对银行、单位、个人结算支付利息,办理资金管理各项手续。依据第八条,会涉及到对办理房改手续的审核、发证、换证、交易、继承变更、住房补贴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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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都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买房在人生中只是一两次的事情,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认真仔细地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显得相当必要。以下指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比较容易忽略的几点,供读者参考。一、 商品房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这是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明确注明,此外,如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还要注明每期的缴款时间。二、 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由于这涉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因此应该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措辞。三、 商品房面积。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实际使用面积以及当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时所采取的措施。四、 获得产权证的准确时间。虽然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的发放比较慢,但合同中也必须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以免某些发展商藉此无限期地拖发产权证。五、 补充合同。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署补充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这类合同以保护发展商利益为主,因此消费者必须多加注意,以免掉进某些发展商的文字陷阱。以上仅仅是签署合同时所要注意的比较重要的几点,对其他条款消费者也不容忽视,应该对整个合同的内容反复研究,多加推敲,切实保障个人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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