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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房产税怎样证收?

156****2285 | 2019-05-19 22:01:51

已有3个回答

  • 132****2385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2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一、房产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纳税申报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使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查看全文↓ 2019-05-19 22:02:19
  • 131****7311

    可以采用以下两种种方式:
    1、单位的财务拿着缴税清单,和你单位的相关证明去税务局开。
    2、个人拿着身份证去税务局开,但必须是本人,还需提供单位的税号如单位代扣的,要去单位税管员填写申请表,复印个人身份证,待签批完毕后可到地税办税大厅打印完税证明。

    查看全文↓ 2019-05-19 22:02:12
  • 144****0462

    由实际使用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9-05-19 22:02:08

相关问题

  • 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收入来源作为房产税的基本功能,不等于说可以忽视房产税的其他功能,但在此必须明确的是,其他功能都是从上述这一基本功能中派生出来的。首先,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发挥抑制投资和投机需求的楼市调控功能。因为,开征房产税将大大增加房产的持有成本,如果加上执行房产增值时还要征20%所得税的话,将有望迅速抑制楼市的投资和投机需求,从根本上动摇房价大幅波动的经济基础。尽管市场经济应当允许正常的房产投资和投机活动,但由于过去我国缺乏房产税,导致房产投资和投机过度繁荣。如果把房产税的功能仅仅局限于楼市调控,根据房价涨跌出台或调整房产税,一旦房价停止上涨或向下适度调整,岂不意味着房产税可以“偃旗息鼓”了吗?从这个角度看,引入和扩大房产税从根本上还难以抑制人们的投资和投机需求。相反,如果将房产税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不管楼市兴衰或房价涨跌,房产税总是要征收的,结果是将增加人们的房产持有成本。这一市场预期一旦形成,征收房产税将起到抑制投资和投机的调控功能,建立起楼市调控的长效机制。值得关注的是,楼市调控功能只是房产税的派生或从属的功能,建立在房产税的基本功能之上。如果主次颠倒,把房产税当作降低房价的大棒挥舞,房产税作为楼市调控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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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因此,凡是在个体户“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若个体户“固定资产”账簿中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或者个体户没有进行会计核算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确定房屋原值。在具体确定房产原值时,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按照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应从进线盒联结管算起。按照规定,纳税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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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动迁房要交房产税吗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地块、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等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动迁房要交哪些税卖动迁房需交的税费:1、若产证满五年,且产权人是少有的一套住房,则无税!2、若产证不满五年,则交总房价的1%的税费!3、若产证满五年,产权人在上海不是少有的一套住房,则交总房价的1%的税费!(产证是否满五年,是根据办产证之日起算)还有的就是中介费了,若您是卖房子,且只需要支付不高于1%的中介费! 若您是业主,建议您直接报净到手价,剩下所有的费用由下家承担!动迁房和配套商品房都是定向销售给动迁居民的,但是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动迁房和配套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不同。拆迁的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拆迁的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 在取得所有权的 5 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动迁房。 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 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 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动迁房 动迁房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4)《动迁协议》(原件);(5)地籍图(原件两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即可办理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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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套公式的,具体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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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住两用的公寓,是有作为商业使用的,所以是要房产税的。商住房是指“十一五”时期,国家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商住房的产权人应该在每年4月份前向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或税务机关评估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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