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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破产后,购房者要回购房款吗?谁能够说说看?

159****3321 | 2019-05-27 18:26:54

已有3个回答

  • 151****5700

    房屋已交付,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此时破产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保护已支付全款的业主利益,如果开发商因此而无法办理房产证时,业主可以要求退房。
    因为房屋虽已交付,房款亦全部支付,但并未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法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所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查看全文↓ 2019-05-27 18:27:29
  • 145****5057

    我的建议:你所购房子是否竣工,即属于预售还是现售,你已支付多少购房款等。举例:
    1、房子已竣工,你可以想办法主张物权,即补齐剩余房款,要求房子归你所有,但须看你所购房屋是否已被抵押担保。
    2、如房子未竣工,就属于烂尾楼,这种情况一般法院会要求先行稳妥解决遗留问题或者提供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稳妥解决遗留问题的可行方案。具体你可以看看针对你们方案中怎么解决。
    不管怎样,不建议你主张退回购房款,一旦确认你的购房款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件中很难获得全额清偿,建议你及时了解该企业情况,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9-05-27 18:27:20
  • 158****2923

    既然房地产商破产,购房人想要回购房款肯定不可能,即使要回估计也是部分甚至于要不回购房款。

    查看全文↓ 2019-05-27 18: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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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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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要求所有法律文件应该以国土局备案的合同为准,合同上规定的买受人都必须在合同上签字,不然就备不了案。你检查下备案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只有你的,那你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你要要回购房款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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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新婚夫妻买房的时候,家长都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房子的**款,由一方或者双方的父母资助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夫妻两人负责还,房屋产权登记在新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的**呢?这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情形一 结婚以前只有一方的父母出钱买房,而且房子的产权是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律师:如果是只有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产权归属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那么这个房屋属于这个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如果是一方父母只资助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二 结婚以前一方父母出资,而产权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三 结婚以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四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律师: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五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律师: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六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七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律师: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八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九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十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律师:**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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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交的。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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