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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补偿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拆迁补偿标准

134****0457 | 2019-05-30 18:04:26

已有3个回答

  • 132****6980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查看全文↓ 2019-05-30 18:04:40
  • 136****286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查看全文↓ 2019-05-30 18:04:35
  • 141****6737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成立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定期研究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和考核征地拆迁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被征收农业人员社会保障金;



    (三)组织召开征地拆迁相关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



    (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本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概算方案;



    (五)督查督办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落实情况;



    (六)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宣传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组织召开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制订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和出具维稳承诺书;



    (三)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合法性认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业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协议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相关事宜;



    (八)负责征地补偿实际成本决算资料汇总,编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决算报告。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七条 公安、法制、发改、司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助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权利人不清楚或权属有争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查看全文↓ 2019-05-30 18: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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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贷款,作抵押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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