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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补偿吗?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36****1811 | 2019-06-11 17:17:41

已有4个回答

  • 146****914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查看全文↓ 2019-06-11 17:17:57
  • 137****9869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查看全文↓ 2019-06-11 17:17:55
  • 154****0755

    根据当地政策主房拆一还一,附房拆二还一,或者采用货币补偿。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没有补偿,只能补偿宅基地上面的房子。

    查看全文↓ 2019-06-11 17:17:51
  • 132****74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兴国县洋池口水库工程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兴国县洋池口水库工程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兴国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或申请。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通过寄送信函方式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来信请寄至:兴国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股,邮政编码: 342400,联系人:肖女士,联系电话:0797-5310703。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当面反映意见或递交申请。接待地点:兴国县自然资源局三楼征地股,联系人:肖女士,电话: 0797-5310703  。

    附:《兴国县洋池口水库工程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27日


    附:兴国县洋池口水库工程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洋池口水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1. 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范围包括洋池口水库工程建设区、洋池口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涉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土地类型包括水田、菜地、园地、鱼塘、旱地、宅基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

    2.房屋征收范围。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主要有房屋、简易房(猪牛栏、厕所)、砖围墙、水井、沼气池、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晒场、坟墓等。

    二、实施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兴国县洋池口水库工程项目及安置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征收工作;高兴镇人民政府和茶园乡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征集体土地和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工作。

    三、房屋合法性认定

    1.农村房屋的合法性凭房屋产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2.农村住宅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迁人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对证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确定建筑面积。

    (2)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批准文件的,载明了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按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建筑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只载明了占地面积,没有载明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的,按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查看全文↓ 2019-06-11 17: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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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办理过户的。《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当地政策主房拆一还一,附房拆二还一,或者采用货币补偿。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没有补偿,只能补偿宅基地上面的房子。

    全部3个回答>
  • 可以贷款,作抵押就行

    全部9个回答>
  • 你所说的集体土地,就是广义上我们说的宅基地、小产权,其土地、建房审批手续和建成的房屋都是合法的,只是现行的国家政策不允许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不允许进行买卖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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