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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公寓和住宅的拆迁赔偿一样吗?商住拆迁补偿和住宅价格有什么不同?

154****3893 | 2019-06-06 01:17:11

已有3个回答

  • 157****2256

    1.“商住两用房”,这是一个土地属性概念,土地使用权限**高不超过50年。商住房一般是底层或者底部几层做商铺,往上可做办公楼或住宅的楼房。楼房的水电一般也会按照商业用途计价收取,类似公寓一样。
    2.商用房,一般指商业性质的店铺、商场等经营性质用房场地,和商住两用房底层商铺一样性质。不过他的土地使用权限**高不超过40年。
    3.拆迁补贴:两种类型的房屋主要差别就在于是商铺还是居住办公?商住两用房的底部商铺和商用房的商铺,属于商业经营性质的房产,拆迁补偿是办公住宅的好几倍。一个是公寓性质,一个是商业经营性质,不可同日而语。

    查看全文↓ 2019-06-06 01:18:21
  • 141****2468

    1、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的同用途的商品房的市场价。相对来讲商住和纯住宅商品房的市场价还是有区别的。
    2、商住的,如果具备经营行为,还需要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依据参考: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查看全文↓ 2019-06-06 01:18:15
  • 155****5007

    屋性质哪有商住两用房,这是一个土地属性概念,如住宅70年,综合50年,商业40年。估计拆迁会按商业物业来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房屋属性还能改?你这是既定建筑,土地属性已定了。就等着拆吧。给你说下上海市非居住用地的补偿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查看全文↓ 2019-06-06 01:18:10

相关问题

  • 1、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的同用途的商品房的市场价。相对来讲商住和纯住宅商品房的市场价还是有区别的。2、商住的,如果具备经营行为,还需要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法律依据参考: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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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拆迁时按住宅拆迁。2、如果想改用途很难,需要找人花钱。3、没房本,属于自建房,你赶紧找人办房本,要不然,到时按违章建筑,一分不给,或者按百分比给点钱就得了。4、商铺会因为你出租了,给点停产停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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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房屋性质哪有商住两用房,这是一个土地属性概念,如住宅70年,综合50年,商业40年。估计拆迁会按商业物业来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房屋属性还能改?你这是既定建筑,土地属性已定了。就等着拆吧。给你说下上海市非居住用地的补偿规定。第四十三条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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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房屋性质哪有商住两用房,这是一个土地属性概念,如住宅70年,综合50年,商业40年。估计拆迁会按商业物业来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房屋属性还能改?你这是既定建筑,土地属性已定了。就等着拆吧。给你说下上海市非居住用地的补偿规定。第四十三条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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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的用途是以产权登记而确定的,一般分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还有其它类如公益的或寺庙或国防军事用途的。住宅房大家比较明确,对于非住宅中有商铺、工厂、仓库、**等等,你讲的商业住宅这是一个模糊的说法,商业用房就是商业用房,住宅房就是住宅房,住宅房改为商业用途的其性质仍然是住宅房,其拆迁补偿时可依据相关政策可以适当增加补偿。是商业用途的营业用房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也有划拔性质的土地,如果是出让性质的土地是按当地类似于商品房市场价格给予拆迁补偿,如果是划拔性质的土地评估时不少地方以出让土地的60%作价补偿。住宅房改为商业用房的不可以要求用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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