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产权产证 >详情

房权和土地使用证是一个概念吗?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是一个人的名字怎么办?

132****3017 | 2019-06-06 18:17:13

已有3个回答

  • 141****7124

    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表示你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表示的是你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当然不一样。
    假设100平米的土地上建有100平米第个层面的10层高的楼房,每层一户人家,那么每户人家所占有的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都为100平米,而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户人家共有100平米,因此每户人家就只有10平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了。

    查看全文↓ 2019-06-06 18:17:27
  • 139****5367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是一个人的时候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同时需要拿着房产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要知道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查看全文↓ 2019-06-06 18:17:22
  • 144****3048

    判例: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6期

    案号:**高人民法院 (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合议庭法官:姚爱华、王毓莹、姜强

    裁判日期:二0一六年一月十日



    裁判摘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由此,**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简要事实:

    原告:钟永玉

    被告:王光

    被告:林荣达



    王光与林荣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裁定,冻结林荣达银行存款5723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查封了林荣达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和平路121号的房产一幢。



    2011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林荣达应返还王光已支付的转让款750.681万美元。判决生效后,王光于2012年12月2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闽执行字第1-4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林荣达所有的座落于上杭县和平路121号的房产。



    2013年12月5日,钟永玉以诉争房产系其所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一审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讼争房产至今仍登记在林荣达名下,尚未变更登记为案外人钟永玉,故上述房产的物权未发生变动,应仍为林荣达所有。案外人钟永玉认为讼争房产系其合法财产之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查封并无不当,作出(2013)闽执外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永玉异议。



    钟永玉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钟永玉与林荣达于1972年6月28日登记结婚。1996年7月22日,钟永玉与林荣达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现双方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建在迳美村新联路1l号的房屋一幢及建在上杭县城关和平路的面积一百七十三平方米(尚未办理门牌号码)的房屋归女方及女方所生子女所有。但只准居住,不准转卖。



    1996年8月7日,钟永玉与林荣达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的内容体现钟永玉与林荣达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准予离婚。



    根据《上杭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杭房权字第06072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杭国用(1997)字第44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申请书载讼争房产来源为新建,用地面积为172.8平方米,建成年份1996年,同时讼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所附平面图内容与《上杭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所附平面图内容一致。



    钟永玉与林荣达之子女林必盛、林晓燕、林晓均、林丽娟四人出具的《声明》,内容为同意讼争房产归钟永玉所有,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变更至钟永玉名下,由此产生任何纠纷、诉讼同意由钟永玉全权处理。



    钟永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诉争房产归属于钟永玉所有;2.停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钟永玉在王光与林荣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中,对执行标的(讼争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理由为股权转让关系发生之前该讼争房产已在离婚协议中作为其与林荣达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归其和四名子女所有,因此,钟永玉对本案讼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院认为,钟永玉对诉争房产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主要理由是: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钟永玉与林荣达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

    查看全文↓ 2019-06-06 18:17:19

相关问题

  •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是一个人的时候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同时需要拿着房产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要知道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全部3个回答>
  •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是一个人的时候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同时需要拿着房产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要知道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全部5个回答>
  •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个:一是城镇土地国家所有,二是乡镇土地村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不能单独买卖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当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抵押时,其附属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抵押。  土地证使用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土地(或宅基地),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赠与也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全部3个回答>
  • 所谓小产权房指的是土地未缴纳出让金,不属于国有出让土地。你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不是小产权房,只是土地的使用性质与住宅不一样,住宅用地是7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全部5个回答>
  • 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后,就可以办理土地证的。你说的整栋楼(或小区)的土地证,是房屋开发建设时,国家出让给开发商建设的。一旦发售,就意味着该土地证(大证)分割为小区范围内的若干个土地证(小证)。这若干个房屋的小土地证面积之和就是当初开发商的大土地证面积。所以你办了房产证以后,就可以拿着你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了。初始登记的话,一般登记费30多元,出图费60元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