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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子可以改建吗?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么?

137****3013 | 2019-06-11 15:55:02

已有4个回答

  • 145****8758

    C作为房屋买受人,可依法申请对土地证进行变更登记。如主管机关不予变更登记,可考虑先起诉请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人是C,如法院的生效判决**终确认C是土地使用权人,再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土地证变更登记。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55:25
  • 143****1463

    国有土地上的建房证全称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后需要新建的,需重新取得。
    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55:21
  • 134****7715

    有国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不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三无建筑,不经审批私自搭建,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无房产证,可以去房管局办理。

    我是从事房地产行业的。
    象你的这种情况是不用担心的,有土地使用证就没关系的,说明国家承认你使用的这块地皮的权利,土地是国家的,而房产是自己的,没有房产证只是说明你的房产没有注册而已。

    反过来,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那就被拆迁的可能。

    在某种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和乡镇土地村民集体所有两种,如果是所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其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不、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土地(戒宅基地),那么其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和赠不也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55:17
  • 144****57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政府令第6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原州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区规划区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两级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国土、城管、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原州区所属乡(镇)、街道办、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原州区人民政府可确定有关部门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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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提出征收房屋的部门向原州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一)国防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给予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原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乡(镇)、街道办、社区(村)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

    1、依据2011年5月19日航拍影像图核对,影像图上没有记载的建筑;

    2、2011年5月19日《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固政发〔2011〕57号)发布后,未经批准新建的建筑;

    3、以套取拆迁补偿资金为目的,不具备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单位)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实际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原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依据和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确认;

    (五)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偿金支付期限、方式;

    (六)用于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选购办法;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补助与奖励办法、标准;

    (九)其他应当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事项。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意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占总被征收人的80%以上的,实施征收。固原市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物价、监察、审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占被征收人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并根据听证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完善。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根据房屋的建筑年代、质量条件,经市规划部门认定具有使用价值,且符合片区规划的成片建筑,予以保留,按照该片区的总体规划进行改造提升,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原州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各项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报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

    查看全文↓ 2019-06-11 15: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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