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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份额如何约定?房产约定份额如何处理

143****5354 | 2019-06-14 17:38:59

已有3个回答

  • 147****2067

    你好,根据《婚姻法》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字下,都属于婚姻续存期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需在房产证约定产权比例。但若双方有文字协议约定婚后各人收入与家庭开支均“AA制”时,才有必要在房产证上注明各人的产权比例。-驻马店房产网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39:12
  • 158****6401

    根据《婚姻法》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字下,都属于婚姻续存期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需在房产证约定产权比例。但若双方有文字协议约定婚后各人收入与家庭开支均“AA制”时,才有必要在房产证上注明各人的产权比例。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39:08
  • 131****8150

      随着房产证加名现象的普遍,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行为是否为赠与行为?如果是,该赠与行为是否可撤销?只有赠与协议,是否发生物权变动?加名后的房产共有形态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高人民法院官刊《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16期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秀良法官通过两个案例对房产加名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房产证上加名字现象与引发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系夫妻,讼争房屋由乙婚前建造取得,结婚后半个月,两人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将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不久,甲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确认讼争房屋一半归甲所有,并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对财产的贡献度较大、投人较多,以及目前尚由被告居住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享有该财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并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问题:原告应有的份额是三分之一还是二分之一?

      案例二:原告甲和乙是夫妻,因儿子丙的死亡赔偿金等分配纠纷,诉儿媳妇丁和孙女戊。诉讼中达成协议:甲乙丙共同共有的房屋中增加丁的名字。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问题:登记簿上添加共有人的性质是什么?法院是否应当确认该协议?



    个人婚前房屋加名字成为夫妻共有房屋

      1.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甲、乙在婚后到登记机关,把原本属于乙个人婚前财产的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应当是房屋份额的赠与。其逻辑是:首先,对原权利人来说,把原本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分割为两份,将其中部分份额赠与他人,另一部分自己保留。其次,赠与的对象是共同份额,即对新共有权人来说,接受了原权利人赠与的份额。**后,登记机关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份额赠与协议,办理共有份额转移登记。据此,新登记的权利人取得共有权利的基础应当是接受赠与。因此,在申请共有权登记时,其提供的房屋权利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应当是赠与协议。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权利来源证明,并在登记簿上作登记。登记的结果是标的物由个人所有转化为两人共有。

      2.婚内赠与登记的意义

      在案例一中,登记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婚内赠与,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未经登记,则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婚内赠与只有赠与协议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只有办理了转移登记,才真正发生赠与的效果。

      3.共有物的共有性质

      确认共有时,应当明确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在我国物权法上,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性质不同,登记公信力的内容不同,对于第三人信赖内容及是否善意的判断极为重要,必须加以确定。例如,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对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限制不同。对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对于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只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

    查看全文↓ 2019-06-14 17: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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