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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公房是什么意思?谁能说说呢?

151****0046 | 2019-06-26 14: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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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2629

    一、 如何认定公房使用权
    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房,传统意义认为产权人对住房的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是分离的,其分得住房后,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处分权。
    作为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佐证:从法律规定的权义看,出租人须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赁物符合居住条件,承租人须按期缴纳租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等。这种公有住房使用权“乃系对于他人之物,得为使用受益之权利,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之独立的权利,而系从属于租赁权之权能”这种权利更具有债权性质;从不动产租赁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应属于债权性质,由于“被赋予对抗力而成为近似于物权的权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似乎呈现出物权化特征,然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即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请求权,符合债权的一般特征。故本质上,公有住房使用权为债权。国家作为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管部门将公有住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国家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关系,现行法规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也认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租赁债权。
    二、 公房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给付象征性房租即可使用该房屋,由此也称之为“廉租房 ”。
    (二)单位福利性分房。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等诸多因素分配给职工一定面积的住房,职工与单位或国家房管部门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享有承租使用权。单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而单位有权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单位交由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房屋调换后交由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三)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在实行货币化拆迁之前,产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所住房屋为公有住房,拆迁后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产权人放弃产权,调换分得公有住房。

    查看全文↓ 2019-06-26 14:06:08
  • 148****7931

    房产权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房产权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权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长年限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房屋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查看全文↓ 2019-06-26 14:05:31
  • 144****6315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房继承概述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三、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⑴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⑵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⑶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⑷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⑸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⑹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⑺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⑻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⑼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⑴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⑵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⑶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⑷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查看全文↓ 2019-06-26 1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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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管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改开之前到90年代末这段时期,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那个年代城市里的房子基本都是单位的。职工通过工龄,结婚或者家庭人口增多可以向单位申请分房,这属于职工的福利,而福利等于收入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对吧。后来进行了改革,楼房的公房被低价卖给了租住人,这些人拿到了产权证。而平房公房因为面积小,面临拆迁问题,所以当时暂缓执行房改房政策。以此来进行规避防止出现炒平房的现象(当时,房价很低,1~2000块一个平米,平房面积小,十几二十来平一间,如果将产权卖给个人的话个人可以随便出售,那有钱的个人或者公司可以大量囤积平房,这样遇到拆迁的话就会暴富,所以暂缓)后来因为改开,很多单位都破产兼并重组了,房子的产权方不复存在了。卖给住户的话,又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前边说了,政策被卡了,暂缓)所以,很多单位破产倒闭后,将房子交给了房子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也就是房管所)来经营管理,这就是直管公房的来历。直管公房不是你递一张申请表,随随便便就能申请到的,它本身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是职工(也就是住户)通过劳动换取来的,只是因为政策的展缓执行没有变成私房(这点国家其实是承认的,以前的拆迁,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将产权从房管所,出售给个人,购置费用从拆迁安置款里直接扣除掉。说没产权,那你为什么要出售呢?)现在,开始耍牛氓了,不承认或者说不谈直观公房了的形成原因了,苗头开始把它与公租房划等号了。。。公租房是递表申请下来的,随便谁都可以申请啊,只要名下没房收入没超标就可以。直管公房就算你名下有房百套,有存款千亿,房管所也不会因此收你的房子,区别就这么大,公房与公租房能特么扯上关系吗。而且根据义务与权力对等的原则,既然你把直管公房与公租房划等号,ok,可以,那我能交表申请直管公房吗?答案肯定是不行,不批,这不就是装孙子了吗。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第一,不让你出租,其次是为以后拿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来调换你的直管公租房来做准备,让你退出直管公房系统,这样可以节省掉大量的拆迁成本。朝令夕改没有连贯性,与民夺利,甚至是巧取豪夺,不要脸无极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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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住:就是以借的名誉来住宿,没有费用的。租住:需要付房租的一种租赁活动。寄住:就是暂时寄宿在某个宿主家,只是一种短期的活动。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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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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