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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房是什么意思?谁能说说呢?

133****4281 | 2019-06-26 15:03:13

已有3个回答

  • 156****0627

    “单位集资房”是指单位向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筹措资金建房。这类房屋平方米造价一般要低于市场价,但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不是100%属于个人,需问清楚!

    查看全文↓ 2019-06-26 15:04:10
  • 133****5779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我们必然会涉及产权问题。而人们常说的“大产权”和“小产权”,究竟有哪些区别呢?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地产业界人士“日坛上街”项目销售经理孙宇。据孙经理介绍,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的行使占有、实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从概念上讲房屋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是房地产业内从业人员约定俗成的一种称呼。但目前关于大产权与小产权的说法并不一样,大致有三种解释: 第一,是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或者说“大产权”是指整栋楼的产权,而“小产权”是指大产权分割后过户到业主手中的产权,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是没有质的区别。 第二,是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买房后如想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在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 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同,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买了房子后能否顺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过程也被称做产权的“初始登记”,由开发商负责办理。

    查看全文↓ 2019-06-26 15:04:03
  • 144****5516

    公房房本也就是指:《房屋所有权证》。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查看全文↓ 2019-06-26 15:03:42

相关问题

  • 一、 如何认定公房使用权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房,传统意义认为产权人对住房的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是分离的,其分得住房后,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处分权。作为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佐证:从法律规定的权义看,出租人须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赁物符合居住条件,承租人须按期缴纳租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等。这种公有住房使用权“乃系对于他人之物,得为使用受益之权利,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之独立的权利,而系从属于租赁权之权能”这种权利更具有债权性质;从不动产租赁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应属于债权性质,由于“被赋予对抗力而成为近似于物权的权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似乎呈现出物权化特征,然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即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请求权,符合债权的一般特征。故本质上,公有住房使用权为债权。国家作为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管部门将公有住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国家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关系,现行法规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也认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租赁债权。二、 公房使用权有哪些形式(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给付象征性房租即可使用该房屋,由此也称之为“廉租房 ”。(二)单位福利性分房。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等诸多因素分配给职工一定面积的住房,职工与单位或国家房管部门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享有承租使用权。单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而单位有权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单位交由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房屋调换后交由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三)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在实行货币化拆迁之前,产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所住房屋为公有住房,拆迁后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产权人放弃产权,调换分得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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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产权是指售后公房的产权,就是买下公房的产权后就成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了。与售后公房产权相对应的应当是商品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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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管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改开之前到90年代末这段时期,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那个年代城市里的房子基本都是单位的。职工通过工龄,结婚或者家庭人口增多可以向单位申请分房,这属于职工的福利,而福利等于收入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对吧。后来进行了改革,楼房的公房被低价卖给了租住人,这些人拿到了产权证。而平房公房因为面积小,面临拆迁问题,所以当时暂缓执行房改房政策。以此来进行规避防止出现炒平房的现象(当时,房价很低,1~2000块一个平米,平房面积小,十几二十来平一间,如果将产权卖给个人的话个人可以随便出售,那有钱的个人或者公司可以大量囤积平房,这样遇到拆迁的话就会暴富,所以暂缓)后来因为改开,很多单位都破产兼并重组了,房子的产权方不复存在了。卖给住户的话,又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前边说了,政策被卡了,暂缓)所以,很多单位破产倒闭后,将房子交给了房子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也就是房管所)来经营管理,这就是直管公房的来历。直管公房不是你递一张申请表,随随便便就能申请到的,它本身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是职工(也就是住户)通过劳动换取来的,只是因为政策的展缓执行没有变成私房(这点国家其实是承认的,以前的拆迁,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将产权从房管所,出售给个人,购置费用从拆迁安置款里直接扣除掉。说没产权,那你为什么要出售呢?)现在,开始耍牛氓了,不承认或者说不谈直观公房了的形成原因了,苗头开始把它与公租房划等号了。。。公租房是递表申请下来的,随便谁都可以申请啊,只要名下没房收入没超标就可以。直管公房就算你名下有房百套,有存款千亿,房管所也不会因此收你的房子,区别就这么大,公房与公租房能特么扯上关系吗。而且根据义务与权力对等的原则,既然你把直管公房与公租房划等号,ok,可以,那我能交表申请直管公房吗?答案肯定是不行,不批,这不就是装孙子了吗。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第一,不让你出租,其次是为以后拿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来调换你的直管公租房来做准备,让你退出直管公房系统,这样可以节省掉大量的拆迁成本。朝令夕改没有连贯性,与民夺利,甚至是巧取豪夺,不要脸无极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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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住:就是以借的名誉来住宿,没有费用的。租住:需要付房租的一种租赁活动。寄住:就是暂时寄宿在某个宿主家,只是一种短期的活动。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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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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