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公房?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转为私房的公房(俗称售后公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规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法院会如何处理?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是: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诉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再回至前述的案例,结合上述四点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张三出让公房使用权的得款人民币70万元系张三出让承租人为张三的公房使用权而得到的利益,并非张一所认为的是其父母的遗产,所以张一、张二、张四都无权要求分割该出让款。
全部3个回答>公房性质什么意思?谁知道呢?
138****1742 | 2019-06-26 14: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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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294
商业性质的房子 俗称商品房 可以交易和居住的
查看全文↓ 2019-06-26 14:43:16
那么公房是 就是单位 或企业 政府 分给的 一般情况下 只有使用权 没有 小的房产证 只有那大房产 不能交易
税收的话 是应该交的 商品房交易都是要给国家交税收的 这是必然的 主要是看房产证有没有满5年 满了的话省下一 一大笔营业税 也是不错的 使用年限40年 不影响 只是那个土地的意思 说国家租给你用的意思 等40年到期后 再交一部钱 又可以用几十年 只要房子买下来 终身都是你 的 呵呵 祝你买到自己喜欢的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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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建房注册号、登记机构(盖章)、房屋所有权证号、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附记、填发单位、房地产平面图。”等等,其中房屋性质: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上市房改房属于相关政策支持取得的房产,需要在房屋性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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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指的是公共面积自己付费,比如电梯房的电梯就是公摊,而对于低层没有电梯的房子而言,楼道楼梯就是公摊,所以没有绝对无公摊的房子,只有公摊率低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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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房**潜力**大,舒适度也**高, 后续也没有电梯到寿命后的更换费用的烦恼。 还有物业费楼梯房较低,也没有电梯公摊进的电费和维修费。 还有多层不带电梯的房子,容积率低。 市区中心区域,是不可能在建的,属于绝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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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找监理签合同之前就介入;如果你只是找验房,帮你查看房屋质量问题的话,是在收到开发商通知交楼的时候请验房师来验房。因为没交楼之前房子都没建好,是不能验房的,就算验了也不是质量问题,开发商会说房子还没建好呢,建好了就不会这样了。所以等房子建好交楼的时候才可以请验房师帮你验房,鉴定房屋质量另外收楼验房建议你找广州惠康验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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