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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为什么不能重复抵押?谁知道呢?

137****7939 | 2019-06-27 13:34:37

已有5个回答

  • 157****1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再次抵押是法律允许的,由于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他项权证,重复全额抵押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查看全文↓ 2019-06-27 13:35:24
  • 146****0038

    “把房子抵押给典当行”的办法可行,你可以用典当的钱的一部分作周转资金。但是,你要留出20万及时还银行的债。
    房子等有价物品是不可以重复抵押的。否则,你的行为就有欺骗、诈骗之嫌。

    查看全文↓ 2019-06-27 13:35:13
  • 151****4054

    简单介绍下房产抵押的情况:
    房产抵押指债权人对房产有部分产权,专业术语叫他项权。
    办理时间:办理产权证后。
    他项权具有排他性,已经办理他项权的抵押物不可重复抵押。
    办理他项权证是同样在建委登记的,并在建委建立档案,同时在原产权证上盖章著名抵押权人和抵押金额,抵押日期。
    所以你根本不用担心自己的房子被人重复抵押。
    但是有一些银行为了操作方便,即使借款人已经和他签署了借款合同,而且已经取得产权证正常提供月供,银行还是不办理抵押手续,不办理他项权证,目的为了方便解压手续的操作。这其实是很不规范的,有人就利用“可以以房产为第三人提供抵押”这个规定,再次给这个房子抵押。这个明显属于欺骗行为。建议办理抵押登记比什么都好。

    查看全文↓ 2019-06-27 13:35:05
  • 146****4947

    根据担保法规定:房屋重复抵押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房屋价值超过要抵的款项即可,重复抵押时是,如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高,则超过部分视为无抵押。

    查看全文↓ 2019-06-27 13:35:00
  • 151****3605

    把一个房屋拿去重复抵押的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房屋价值不低于要抵的款项即可。在已经做了抵押之后又抵押时,如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高,则超过部分视为没有抵押。要是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时,债权人就需要注意受偿的顺序了。
    房屋重复抵押之后,还是需要带上抵押担保合同去办登记手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需要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决议》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证明;
    6、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或《抵押物折价协议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看全文↓ 2019-06-27 13:34:56

相关问题

  • 在重复抵押中,先序抵押权因清偿,无效等原因消灭,后次序抵押权是否进升取代其次序,直接影响后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对于后序抵押权人次序的处理,各国法律采取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采取次序升进主义,如法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二是采取次序固定主义,如德国、瑞士。所谓次序升进主义是指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当然升至其位。次序固定主义是指有独立价值的不同次序抵押权,当一抵押权所附之债权消灭时,其抵押权移属于抵押物所有人,而后序抵押权人的次序仍然不变。近年来,在许多采用升进主义的国家,如法国、日本,不少学者认为应变更升进主义为固定主义。其理由大抵如下:在次序升进主义下,原为后序的抵押权人,本只就先序抵押权人受清偿后的抵押剩余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机会,今发生偶然情事,且这种情势并非因后序抵押权人努力而发生,使他跃为先序,实际上等同于他的抵押权所及的抵押物的范围增大了,从而使他的债务得以优先受偿,属于意外获利。同时由于后序抵押权的风险大,可能因先序抵押权实现而不能足额受偿,所以通常后序抵押权在设立时的条件也较苛刻,如高利息、高违约金等。因前序抵押权消灭而使之风险全无,使他在无风险状况下享有高利益,对债务人不公。所以认为应变更升进主义为固定主义。从上述学者的意见可以看出,对次序升进主义持否定态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后序抵押权人从其苛刻的条件中所获之高利益不合理之考虑。分析这一问题要考虑后序抵押权的风险构成。所谓风险,是一种可能导致不利益的情势,其关键点是一种“可能”,即这种不利益的后果并不一定发生于当事人。在重复抵押中,由于后序抵押权与先序抵押权同时及于同一抵押物,先序抵押权实行后,后序抵押权只得就抵押物价值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甚至可能由于无剩余的抵押物价值而使其担保利益完全丧失。同时在实际中也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先序抵押权由于债权被清偿归于消灭,此时后序抵押权人可以整个抵押物的价值担保其债务,使他所掌握的担保物权的实际效力增加。以上两种情况在实际中都可能发生。正因为后序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能全部得以实现,也可能部分实现亦或完全不能实现,其担保利益处于不定状态,造成了后序抵押权的风险。后序抵押权人由于要负担这种风险,从而要求提高放债条件,可见,这种高的放债条件是针对于一种担保利益丧失的可能性。假设采取次序固定主义,即先序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移转给抵押物所有人,形成所有人抵押,使得无论先序抵押权是否因清偿而变化,后序抵押权人均不得享受就抵押物全部受偿的利益,此时后序抵押权人所负担的不再是担保利益部分丧失的风险,而是担保利益部分丧失的必然。也即他必然只能就抵押物的剩余价值优先受偿。此时他所承担的不利益明显大于承担风险时的情况。可见后序抵押权人原本订立的高条件是针对由于负担风险而生的不利益,但现在他必须负担必然的不利益,对于他极不公平。所以在此时,不应采用固定位序主义,而应采用升进主义,才能使后序抵押权人得以充分享受其担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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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套房产作为一个抵押权,可以为多个债务情况同时进行抵押登记。但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房产为一个抵押人进行担保,需银行出具一份主债权合同,分别对应不同的抵押物出具抵押合同,然后将多笔贷款合并成一笔贷款来办理。借款人可以在同一抵押房产基础上多次办理贷款,使抵押房屋得到充分利用,这为广大市民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提供了极大便利。  不过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子要有可贷空间,贷款机构会根据房屋的剩余价值来确定是否有可贷空间。其次,办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好地理位置好、交通便利、变现能力强,因为这样的房屋价值高,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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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了可以抵押其它资产,只银行认可。目前,做房屋抵押主要是用来购房时用新买房抵押给银行,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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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公积金贷款被拒,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如果开发商拒办公积金贷款,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将对其记入信用档案进行扣分,并公示曝光。若购房者遇到楼盘拒贷,可直接拨打12329公积金热线进行投诉,公积金中心还将与其他主管部门展开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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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但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 期房制度由于有各种利弊,目前在中国有取消的趋势。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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