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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12年返租是什么意思?谁知道呢?

135****7754 | 2019-06-29 17:17:35

已有3个回答

  • 133****5678

    一、特点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二、优点
    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查看全文↓ 2019-06-29 17:18:56
  • 146****6575

    1.给与投资者以足够的信心。

    2.可以收回商铺的经营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商场的统一形象、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等,这样有利于短期内整合各方面资源,做旺整个商场,树立整个商场的形象。

    3.返租作为商铺销售策划的一大买点,在商铺销售的各大案例中屡试不爽,对商铺的销售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查看全文↓ 2019-06-29 17:18:37
  • 132****1123

    就是说你租房10年时间,到了时间后10年来你所给房东的租钱他会返回你80%,等于说你在10年里支付了他20%的房租,这种方式呢在国外比较多,对双方来说多有好处,对方呢可以利用这个钱进行投资,你呢等于是白住了10年。在韩国有个全税租房的,就是一次性交房价的70%左右,到了时间后你想搬家了他全额返回你,差不多的道理吧。

    查看全文↓ 2019-06-29 17:18:31

相关问题

  • 商铺返租是指开发商将一个商业项目分割成众多个小面积产权商铺出售给小业主,同时,与小业主签订返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商铺由开发商统一经营,同时会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小业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报在8%-12%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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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目前楼市销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有的房子还没有破土动工,就已经开始内部预约销售。购房者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很难保证。有的因为开发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则暗中被开发商二次抵押,一房二主,产权被别人分割等。  一般国内做事情是这样的,但是任何的合同必须双方都要有一份,现在的购房合同是在网上备案的啊。也就是说合同签订好是交易中心就已经备过案了,他的楼盘出售的时候也是要备案的啊。不同的城市是不一样的,一般小城市的做法是这样的。一般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签订合同也就是做填空题,完全可以事先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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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团购的房也是商品房。只不过与散客买房不同,因为买的数量大一些。开发商也许会给出更便宜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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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不可售公房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权利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1、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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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何为公房?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转为私房的公房(俗称售后公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规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法院会如何处理?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是: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诉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再回至前述的案例,结合上述四点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张三出让公房使用权的得款人民币70万元系张三出让承租人为张三的公房使用权而得到的利益,并非张一所认为的是其父母的遗产,所以张一、张二、张四都无权要求分割该出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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