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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避免购房风险?要注意些什么?

153****4412 | 2019-07-17 14:07:11

已有5个回答

  • 158****3770

     1、验明“五证两书”

      五证是开发商合法销售商品房的重要凭证,只有五证齐全才能放心交易,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审查五证。那么,什么是开发商的五证呢?

      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一般购房者无须记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购房时只需看一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行了。因为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拿不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

      此外,交房时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提供“两书”,即《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2、实地核实楼盘,谨防虚假宣传

      购房者千万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好到楼盘实地看看,除了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和小区配套设施及售后服务外,对房屋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绿化、保安、保洁等都要详细咨询,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开发商的承诺。

      3、慎交购房定金,提防“霸王条款”

      购房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之前,开发商通常会要求购房者交一些购房定金,在这里大家要知道,购房定金不是必须要交的,所以要慎交购房定金。另外,在交定金、签订认购书时,要注意认购协议里的内容,特别要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还要注意在签认购协议、交付定金前,要问清该房产有无抵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凡是您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都应该坚持要求开发商对有关内容细化、改进,防止开发商签订“霸王合同”。

      4、预防“面积缩水”,面积以实测为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房产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面积误差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并约定退款及付息。

    查看全文↓ 2019-07-17 14:08:00
  • 142****5632

    1 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
    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2 查验开发商售房的主体资格
    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购房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和预售情况。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该信息可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政务信息中获取。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购房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和预售情况。
    3 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
    买商品房现房的,购房人应注意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购房人应注意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 不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5 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查看全文↓ 2019-07-17 14:07:52
  • 142****8770

    一、买房签合同要规避哪些风险?
    (一)开发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认购书或预购协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不少开发商自行拟定认购书或预订协议,设法引导购房人尽快交付定金和签订正式合同,环环相套,步步紧逼。由于协议约定期限较短,购房人还来不及细致领会正式合同内容,就不得不草率地签订了包含开发商自制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合同正本,陷自身于不利境地。
    (二)开发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它有着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能协商等缺陷。部分开发商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的心理,强迫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
    (三)开发商排除或回避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视为要约,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会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对绿化、会馆、**、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美好的描述,却不将这种承诺写入合同里。如:开发商在合同中预先单方约定:“出卖人针对该商品房项目所做的效果图、样板间、沙盘、模型、广告、售楼书、折页、户型资料、宣传资料等仅供参考,不作为要约,交房标准以政府**后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本合同约定为准。”,借以排除销售前期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当出现广告中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时,买房人讨要说法,开发商便以合同已约定为由回绝消费者。

    查看全文↓ 2019-07-17 14:07:43
  • 134****4297

    一、新房买卖纠纷

    1、售房广告纠纷

    商品房在预售阶段尚未建成,购房者只能通过售房广告了解房屋及小区环境的状况,但大多数购房者到了**后会发现售房广告或宣传资料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比如:在售房广告中提到的小区里的河流、小区里的花园湖、绿化等。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已经搬进去了,这些事实改变不了,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少物业费缴纳比例。

    风险预防:

    作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过程中就必须确定广告宣传的具体词语、具体内容,就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权。

    2、精装房屋质量纠纷

    目前诉讼**多的纠纷之一就是精装房屋质量纠纷。即:业主买到的是精装修房屋,可以拎包入住。但是,当业主拎包入住的时候,发现这个房屋的质量存在明显问题。

    风险预防: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精装修产品的品牌和型号,约定的越细越好,对于样板间的展示,通过照片、录像等形式将样板间的设施及装修固定下来,如有纠纷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

    除了一手房纠纷之外,实践中另一个房屋纠纷出现较多的领域就是二手房买卖,下面小编就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及其风险预防做简单的汇总介绍,便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预防风险,避免纠纷与损失。

    1、房价上涨毁约纠纷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房价较为稳定,因买方准备**,卖方处理房屋剩余贷款之际或买卖双方在中介处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房管局打印协议并过户时,一方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产权过户、交接房款、交付房屋等后续合同义务。

    风险预防:

    购房者可以增加定金的数额,一旦卖方违约,其需要支付双倍定金,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卖方的违约成本,所以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卖家因房价上涨而毁约的风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另外,购房者要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的详尽细致,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2、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导致的纠纷

    有一些卖家为了促成交易,往往会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等,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起诉讼。

    风险预防:

    购房者在购房前可以向物业、邻居了解情况,**好到现场看房,并在合同里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

    查看全文↓ 2019-07-17 14:07:37
  • 138****9814

    买卖房产实质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典当房产实质是为房屋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物权设定、变更、转让、消灭通过登记生效。 因此,为了规避买卖房产时的风险一定要及时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不能按时交房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有了合同违约责任和房屋登记这两项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有效地规避买卖设定了抵押权房产的风险。

    查看全文↓ 2019-07-17 14:07:29

相关问题

  • 一、新房买卖纠纷1、售房广告纠纷商品房在预售阶段尚未建成,购房者只能通过售房广告了解房屋及小区环境的状况,但大多数购房者到了**后会发现售房广告或宣传资料与实际存在较大出入,比如:在售房广告中提到的小区里的河流、小区里的花园湖、绿化等。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已经搬进去了,这些事实改变不了,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少物业费缴纳比例。风险预防:作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过程中就必须确定广告宣传的具体词语、具体内容,就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权。2、精装房屋质量纠纷目前诉讼**多的纠纷之一就是精装房屋质量纠纷。即:业主买到的是精装修房屋,可以拎包入住。但是,当业主拎包入住的时候,发现这个房屋的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风险预防: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精装修产品的品牌和型号,约定的越细越好,对于样板间的展示,通过照片、录像等形式将样板间的设施及装修固定下来,如有纠纷可作为证据使用。二、二手房买卖纠纷除了一手房纠纷之外,实践中另一个房屋纠纷出现较多的领域就是二手房买卖,下面小编就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及其风险预防做简单的汇总介绍,便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预防风险,避免纠纷与损失。1、房价上涨毁约纠纷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房价较为稳定,因买方准备**,卖方处理房屋剩余贷款之际或买卖双方在中介处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房管局打印协议并过户时,一方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产权过户、交接房款、交付房屋等后续合同义务。风险预防:购房者可以增加定金的数额,一旦卖方违约,其需要支付双倍定金,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卖方的违约成本,所以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卖家因房价上涨而毁约的风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另外,购房者要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的详尽细致,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2、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导致的纠纷有一些卖家为了促成交易,往往会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等,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起诉讼。风险预防:购房者在购房前可以向物业、邻居了解情况,**好到现场看房,并在合同里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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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已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的工程尚未竣工前,将正在施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者,购买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一定时间拥有现房的房地产买卖行为。由于购买期房往往能享受相对较低的价格以及更大的选择范围,不少置业者都会选择购买期房。业内人士提醒广大置业者,购买期房两步规避纠纷:一看房企资质,二审购房合同。

    全部3个回答>
  • 在法律层面,购房定金一旦写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能退还的。因此,有时会出现开发商利用合同陷阱,让购房者因为交了定金而不得不买房的情况。那么,如何避免购房定金陷阱,怎样才能成功退定金呢?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怎样退定金才能成功 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过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 客厅不宜阴暗,明亮的客厅能带来家运旺盛,所以客厅壁面也不宜选择太暗的色调。 客厅地板不宜高低不平,家运也会因地板的起伏而多坎坷。 客厅若有梁横跨,应以装潢遮掩 客厅的天花板若有横梁,将形成压迫的感觉,人们坐在横梁下容易造成精神紧张,而运势不振。应尽速将横梁遮掩在夹层的天花板里。 客厅应多使用圆形造型的装饰物 客厅是家人和亲友相聚的地方,**需要营造出活泼、融洽的气氛。圆形属阳、是动态的象徵,所以圆形的灯饰、天花造型、以及装饰品具有引导温馨、热闹的气氛

  • “有一种二手房**难卖,无论它在繁华闹市或是景观绝佳,只要一旦发生过恶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注定出售之途非常艰辛。”记者几年前曾经探讨过凶宅的问题,地产人士也表示由于信息发达,有杀人放火之类的事情发生,新闻报道巨细无遗描述过程,包括栋号和门牌号也一并曝光,业主摊上此事也无可奈何。"凶宅"很多时候是由租客原因发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产人士表示,作为地产中介,他们没有通天眼,不会预知过去未来。租客签约时斯斯文文,但后来发生不幸事件,的确让人大跌眼镜。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故事一:妻子怀孕买到“凶宅” 仲裁撑腰退房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看中海珠区某物业,并与该物业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吴先生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终,仲裁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隐瞒“凶宅” 误导买家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故事二:介绍买家买“凶宅” 经纪赔5000元 李某打算与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广州结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经纪陈某寻找物业,并强调不得为“凶宅”。在陈某多次介绍下,李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李某与经纪人员陈某商量交易事宜时,再三询问该物业是否为凶宅。陈某表示该物业绝对吉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若物业为‘凶宅’,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事后,李某就该物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之后,李某在与附近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便找经纪人员陈某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人员陈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专家分析:非法定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凶宅”虽不属于经纪人员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内容作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的条件之一时,经纪人员有义务对该内容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对方,不得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强调该物业不得为凶宅,但经纪人员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凶宅的虚假承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教你几招识别“凶宅”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除要按照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外,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对“凶宅”有所避讳,且需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配合调查的,应明确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