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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何维修?收房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 怎么办?

137****2701 | 2019-08-02 04:57:40

已有3个回答

  • 158****4924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又如何缴纳?相信不少买过房的人都清楚。可是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呢?相信不少人都不了解。本期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一些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的维修基金比例缴纳是多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查看全文↓ 2019-08-02 04:57:56
  • 137****6633

    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却出现了质量问题,甚至严重影响居住。不少人为此焦急上火,当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该怎么办?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比如地基、承重墙有问题;
    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比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达标等;三是其他一般的质量问题,比如渗水、墙皮脱落等。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上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是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由卖房者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综上所述,遇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取什么手段维权。法律规定了多种方法,具体选择哪一种,当事人应该衡量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自己。

    查看全文↓ 2019-08-02 04:57:51
  • 137****3547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日益增多,商品房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昨日,市城乡建设委总结了多条市民**关心的房子的事,在市民购买房子和居住过程中遇到房子问题如何解决列出小贴士,引导住户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房屋裂缝渗漏该找谁?

    新房入住后为什么会出现裂缝、渗漏等现象?建筑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有与其他商品不同的特殊性,如手工操作、露天作业、生产周期长等。近年来,建筑行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推向市场,同时,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工人操作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因而有的房屋使用后可能出现一些如渗漏、裂缝等质量问题。

    新房入住后出现质量问题,住户该找谁解决?住宅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内,自家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建议住户根据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对发现的问题自查自检,找出原因并判断是否是房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确实属于房子本身质量问题,住户可以联系物业单位登记保修,协商约定维修时间和维修内容。物业处理不积极或推诿扯皮时,住户可依据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保修的约定,向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售后服务部门反映。超出质量保修期后,应由住户自行处理。

    开发商拒不维修怎么办?

    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印发的文件,实施质量投诉受理公告制度。要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在住宅小区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处的显著部位张贴 “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告责任单位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方便住户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解决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

    如果开发商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不正确履行保修义务,可以通过如下4种途径解决: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书面正式保修要求;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责任,可向开发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投诉;虽经主管部门协调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住户可提请仲裁部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哪些情况不在投诉受理范围?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哪些情况不属于房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包括投诉人未先行与保修责任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已进入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超过保修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换房等质量以外纠纷及要求的;涉及工程验收后开发商或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自行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属规划、物业、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原因的;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投诉。

    房屋质量保修期有多长?

    我市实施房屋质量保修制度,指的是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免费维修。

    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为10年。房屋保修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已过保修期限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青岛市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解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对于非公共部位,则由住户或产权人自行维修解决。

    查看全文↓ 2019-08-02 04:57:46

相关问题

  • 根据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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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房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业主得细心检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往往也会出现不收房的情况,文章将给大家介绍不收房的后果。对于业主:将损失期限利益,承担部分物业费的违约金。新版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视为买受人已认可该房屋验收合格,并承诺办理入住手续,签署物业协议,按期支付物业费。未按期支付物业费者,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缴费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就是说如果是业主自身的原因不收房,就会默认业主同意收房,并开始收取物业费,就是还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这一段时间还是要支付物业费的。对于开发商:1、承担在房屋未交付前这一段时间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合同法》142条做了如下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这一段时间里,开发商仍然要对我们的房屋负责,万一发生了损毁、灭失的事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责任。2、对于我们的贷款,开发商仍然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开发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无法顺利收房,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发商要就我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此期间,一旦我们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选择起诉开发商(当然,也可以选择起诉我们)。直到办好了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所以,在此期间,开发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一旦无法顺利交房,就会产生逾期交房的事实。虽然是谁的原因导致了逾期交房还无定论,但业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诉权。对于这一点,开发商是比较头疼的。一旦业主起诉,他们虽然不一定会败诉,但是为此要请律师,要出庭,甚至还要面临二审,很麻烦。弄不好还会败诉,承担败诉的后果。拒绝收房,业主承担的只是有限的风险,而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业主。而**严重的集体拒绝收房,将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他们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危机。如果败诉,赔偿的对象将不是单个的个人了,而是小区的全体业主。赔偿的数额就不是一个小数目了,弄不好就是成百上千万。如果被媒体盯上了,企业的形象就完了,这可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就可能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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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拒绝交房,并且写明情况做好记录。  交房:  1、交房时间是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  2、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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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是买卖双方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但由于房屋建造环节多,涉及面广,流程复杂,难免会有美中不足的地方,甚至产生质量问题(法律上叫质量瑕疵),而此时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就必然面临如何妥善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多种,**好是能够协商解决这样可以使损失**小化而效率**大化。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尤其是由双方在没有专业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将会遇到重重的困难,因为第一,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同时还涉及到买卖合同的其他重要法律问题,如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是否解除合同,是否退房等等,对于这些重要法律问题中所包含的购房者(在:对方提供的商品房质量违约的情况下)的权利,在对方提供的商品房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往往很难准确把握自己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出现过犹不及或不知所措的状态;其次,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还需要有一定的技巧和经验,而购房者;遇到这样的问题,往往是头一回。在这里,我们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就协商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一些**重要的;知识,以供广大购房者了解和借鉴。商品房质量纠纷主要出现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前,第二个阶段是房屋交付后。在第一个阶段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我们首先要对质量问题作一个问题严重程度的判断,可能是一般质量问题,可能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还可能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如果我们自己无法对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做出准确或大致准确的判断,必要时可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认定。如果确定是一般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修复,也可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以便督促尽快修复,但一般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除非开发商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开发商没有依约履行交房方面的其他义务或合同约定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如果确定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确定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即使开发商已经取得验收合格证明,购房者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在第二个阶段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我们也要按上述角度和标准对质量问题作一个问题严重程度的判断。如果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的,**好采用书面通知(特快专递并留回执)的形式要求开发商给予修复,如果开发商拒修,则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并保留修复费用和其他方面因此受到损失的证据,这些损失可及时向开发商主张索赔。在这里有时出现邻居不愿履行配合修复的义务,开发商或购房者则可依据不动产相邻等有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其强制履行。如果确定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或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总之,现实中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复杂多样,我们在这里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就如何协商解决做一粗略梳理,具体问题还要请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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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耗程度、装修,使用年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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