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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房屋登记?私人怎么查询房屋登记簿呢?

136****3679 | 2019-08-02 05:33:00

已有3个回答

  • 154****9850

    登录不动产登记中心,按以下步骤操作:

    1、登陆后在网页右边找到如下图所示图标,并点击“查询核验”;



    2、现在一般为14位编码,点击“14位编码”;



    3、输入相关编号,即可查询。

    查看全文↓ 2019-08-02 05:33:15
  • 158****9205

    方法如下:

    1、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室调档查询,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注: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2、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拥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3、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查看全文↓ 2019-08-02 05:33:11
  • 137****5057

    内容提要:

    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登记过程中的申请文件和审核文件)。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申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关涉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关 键 词:

    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簿/政府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



      标题注释: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全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的阶段性研完成果。



      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热议的话题。《物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意义,其中亦对不动产登记信息①的公开作了原则性规定。其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为贯彻《物权法》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虽就此作了相关规定,②但均属援引性规定,实践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查询,仍主要适用《物权法》公布之前早已颁行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在不动产登记立法的讨论过程中,孙宪忠教授主持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第21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③于海涌教授草拟的《中国不动产登记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第10条亦规定:“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④两者均将应予公开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局限于不动产登记簿。

      在这些既有规定和立法建议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该条第2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8条相比,除了增加规定第2款,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可作为查询主体之外,其他内容几近相同,并未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本文不揣浅薄,拟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就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界定与性质

      就应予公开的内容,各规范性文件和建议稿中的表述并不一致。《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用的是“登记资料”,而前述两个学者建议稿使用的均是“不动产登记簿”;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这两个有关不动产登记查询的部门规章中,前者使用的是“登记资料”,后者使用的是“登记信息”。此处的“登记资料”或“登记信息”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是仅指不动产登记簿,还是包括原始登记资料,直接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界定:基于《物权法》第18条的分析

      在《物权法》公布后,关于何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理解上并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所有与登记相关的文件材料,不仅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而且包括作为档案留存的登记资料,如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事件;⑤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限于不动产登记簿;⑥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是登记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书面证明材料,用以推动登记程序的进行和完成,不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活动终结的标志和结果。⑦

      在《物权法》立法之时,我国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规则已经出台。其中,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⑧房屋登记资料,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⑨而土地登记结果即为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即为登记簿记载的信息。⑩《物权法》的立法者在对这些规定作了相应研究之后,(11)仍在该法第18条使用了“登记资料”一语。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的原意是,登记资料既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也包括原始登记资料,上述第一种观点可资采纳。只不过前述两个有关不动产登记查询的部门规章均区分这两类登记资料,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查询规则,但《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作具体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视角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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