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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屋中介公司交什么税?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要缴纳的税有哪些

148****6088 | 2019-08-16 04: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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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2912

    要涉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 取得土地环节

    开发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二 建设开发环节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2、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查看全文↓ 2019-08-16 04:37:48
  • 135****520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查看全文↓ 2019-08-16 04:37:41
  • 146****4567

    一、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1、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缴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作为多缴税款,抵减下期应缴税款。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两线并行

    2、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二、由于自来水厂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售自来水是否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房地产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即商品和服务名称为“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同时代收住户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同时有代理服务、转售水电费等业务,那么其购入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用于代理服务、转售水电费等进项扣除?



    答:根据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的范围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四、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认证后申报抵扣再做进项转出如果不认证是否有“滞留票”风险?



    答: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进行认证,但从发票管理角度出发,建议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后的专用发票可不申报抵扣,即不在申报表中填列。另外,根据总局15号公告,如纳税人将该自建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可按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届时,如企业未将建设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则不允许计算进项抵扣税额。



    五、房地产公司A向广告公司B免费提供场地,供B公司开展活动,双方约定B公司收取的活动收入扣减物料成本、人工成本等成本后的余额按一定比例分给A公司,则A公司收到该收益分成款后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缴纳增值税则按什么项目缴纳?



    答:对该经营行为,房地产企业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六、房地产企业或物业公司将地面露天车位长期租给业主,租赁期限为20年,一次性收取租金,则该事项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还是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企业将车位租给车主20年的合同,可认定为不动产租赁业务,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是否可开具发票,如何开票,开票是否标志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如何申报纳税,是否有清算事项,清算时点如何确定?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根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3、房地产申报时,应将当期确认纳税义务的销售行为按适用的税率(征收率)申报应纳税款,将当期收到的预收款按预征率申报预缴税款。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在一般纳税人注销前,不存在清算问题。

    查看全文↓ 2019-08-16 04:37:37

相关问题

  •  主要是这么几种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另外还有可能随征企业所得税(预征)等。至于规费等则是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不在税局收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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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 取得土地环节 开发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1、契税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2、印花税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二 建设开发环节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印花税。1、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2、印花税常见的合同如下: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三 销售环节 取得预售证后进行预售,需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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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营改增”市场上各种消息我们无法判别,亦无需判别,反正“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么我们该如何做好应对呢?第一式:涉税风险排查和应对改革前夕改革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做好各项的准备工作,比如说过往欠税清理、纳税户过渡交接等工作,所以可以预期地方税务机关可能采取的全面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专项工作。为了解决在营业税制下,客户现存的、已经发生业务中内含的各类涉税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应该对过往3年公司涉税风险进行排查。排查思路1.以土地增值税为主线。土地增值税我们预期取消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在“营改增”过渡期中,**难衔接的必然是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这也是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问题。2.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辅,很多房地产同行可能有疑问,这不是营改增吗,为什么这些税种排查反而放在营业税之前呢?其实道理很简单,这些税种之前在我们征管过程中,其实并不太重视,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这些相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的小税种。但正是如此如果全面排查,往往会发现更多的税务问题,所以税务机关当然是会对此尽职尽责的。3.营业税建议以分析测算为主,排查重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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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房产税是企业拥有并使用房产营业,按规定要交的房产持有税。而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开业经营与营业所得,必须向国家交纳的经营及所得税,两者是不同的,都要交,不应交完了房产税,就不交营业税与所得税。所以交完了房产税,还要交营业税与所得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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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1.契税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率的契税。2.营业税自建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以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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