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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有哪些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怎么办?有没有个人了解的?

146****3338 | 2019-08-21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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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5031

    房产中介组织的社会功能与运作机理 中介组织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介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从事沟通、协调、公证、评价、监督、咨询等活动的机构。
    它的业务活动以充当不同主体的媒介为核心内容,具有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社会功能。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房产中介组织更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商品房市场特别是住房二级市场的形成,对房产中介组织产生强烈需求。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房地产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商品房供给结构失衡,新开发住房的单套面积越来越大,造成中低级消费群体适用型住房难买的状况。与此同时,较高级的消费群体普遍存在着对现有住房不满意,希望卖掉旧房买新房的心理欲求。因为商品房价值巨大,所以卖掉旧房通常为改善居住条件的先决前提。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置换自然地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延伸。然而住房二级市场繁荣的**大障碍就是交易信息不通畅,即俗称的“卖方找不到买方,买方找不到卖方”。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以个人行为去获取交易信息都是高成本、高风险与低效率的。房产中介组织正是基于市场对房产交易机会的需求,应运而生。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3:11
  • 137****24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38
  • 133****4638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2、使用状况调查。
    3、行情调查。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25
  • 137****5504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19
  • 138****9289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14

相关问题

  •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3、行情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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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骚扰的话,方法: 1、设置黑名单,来一个电话设一次; 2、换号码。法律层面很难解决这个问题。电话骚扰的原因:1、业务员每天都有电话量考核;2、你的信息只要在其中一个中介处被录入,很快就会被里面的业务员卖到其它中介,增大骚货量。

    全部5个回答>
  •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中介在故意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全部3个回答>
  •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 房屋中介需要以下的法律责任:1.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2.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3.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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