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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验农村建房质量?农村个人请人建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145****9242 | 2019-09-05 21:23:40

已有4个回答

  • 158****0571

    房管局。会有检测员检测。如果是新农村规划房屋是免费的,如果是农村私人盖房需要收费。

    查看全文↓ 2019-09-05 21:24:07
  • 133****2373

    您好,根据你反映的问题,发包人(业主、即房东)认为施工不当,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合格,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担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如起诉必须向人民法院举出主题资格方面证据、事实证据、过错证据和法律依据,涉及证据方面的内容你可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查看全文↓ 2019-09-05 21:24:01
  • 134****5517

    你好,你需要收集相关质量的证据,然后可以去法院维权。

    查看全文↓ 2019-09-05 21:23:57
  • 156****3076

    导语

    近年来,随着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不少村民拆掉旧有房屋,翻建了新的住宅,甚至有条件的地方纷纷建起了二层小楼。然而,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建房施工队、先进的施工设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甚至施工前未经规划审批和专业的房屋设计,常致农村建房过程中各种纠纷频发。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对农村“自建房”案件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更多读者对相关问题的关注。



    —琴岛·律师—

    一、农村“自建房”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自建房”,我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通常认为,所谓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一般是指两层及两层以下的住宅。该住宅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建设,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都属于农民自建。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取舍



    关于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有人认为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理由有三:一是从立法角度而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将农村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的本意相符的。二是从农村建房的要求及特点看,建筑施工队不仅提供劳务,而且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的要求完成施工,农村建房可以称为一个小的工程建设,因此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是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而言,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促进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然而,如果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将与现阶段农村建房现状不符,也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由于农村建筑施工队多是个体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且往往是与房主口头达成的建房协议,因此将农村建房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然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合同无效,这样势必会使双方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相关约定,从而导致农村建房市场更加混乱;甚至会因合同无效而使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得不到确认,以致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款及工程量,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及时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施工人在获得报酬方面的困难。此外,对农村建房合同双方而言,在订立合同时从未想过自己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将该合同认定为无效就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因此,综合考虑农村建房的现状,不易将农村“自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之认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及检验等工作;而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那么,在农村自建房中,房主与施工方口头或书面达成的协议属于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呢?



    **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曾就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提出了如下参考因素: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是承揽。当然,上述因素只是区分承揽与雇佣的一般方法,在农村建房过程中,日益变化的社会生活及农村建房实践的丰富多样使得上述区分方法并非成为绝对。



    二、房主与施工队以及施工队内部法律关系分析



    (一)房主与施工队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目前农村建房的现状看,房主与施工队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大包工”,即:房主和施工队事先约定好总价款及总工程量,房主自己备好原材料或者施工队按照约定准备原材料,一切施工活动房主均不参与,房主不提供工具、不管工人吃喝等。这种情况下,施工队在获得市场劳动力的一般工资之外,还会有盈余。此时,房主与施工队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第二种形式是“小包工”或“包清工”,即:房主与施工队首先约定好每天的工作量及报酬,房主备好原料后交由施工队施工,施工队在房主的指挥与管理下按照房主的要求及进度进行施工,房主也会参与到施工中来。相对于第一种形式,此时房主支付的总报酬较少,施工队取得的只是市场劳动力的一般工资报酬。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房主与施工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查看全文↓ 2019-09-05 21:23:52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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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雇佣关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除非A是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自己受伤,那么房主可以适当承担责任,否则逃脱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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