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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怎么办?一房多卖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135****4814 | 2019-09-07 06:11:25

已有5个回答

  • 154****5427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查看全文↓ 2019-09-07 06:11:50
  • 155****7029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查看全文↓ 2019-09-07 06:11:45
  • 147****0627

    1、一房两卖,你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要求赔偿你要另行买房的差价损失。
    2、不过,目前来看,拿回你的购房款还有困难,索要损失赔偿可能会更难。
    3、找律师帮忙写申请执行书:不需要本人到场,律师就可以办。但是,委托执行一般是另行收费的,也许律师让你回来是这意思?你原来的委托协议中说明第一次交的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了吗?
    4、想尽快拿回剩下的钱:只能是在对方不履行分期还款的协议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能查到并提供对方诉财产线索。
    5、他才卖完房,如果房款还在手里,还你应当是不成问题,可以不同意再分期还,要求一次还清。

    查看全文↓ 2019-09-07 06:11:40
  • 157****3822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遇到“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情况,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出卖方又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 “一房二卖”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不同出卖人对同一房屋进行出售,没有确凿证明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不能对抗证据充分的一方,没有确凿证据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刘少莲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刘红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一房两卖后产生的纠纷,由于出卖方不同,申请人与亨达公司所签合同标的物,同刘红忠与亚太公司所签合同标的物发生冲突,而亨达公司不能担保给申请人所出售房屋的权利,即亨达公司缺乏具有出售该房权利依据,而亚太公司出售该房的权利依据较充分,故亨达公司与申请人所签合同效力难以对抗亚太公司与刘红忠所签合同。因此在所争议房屋权利人亚太公司否定申请人所持买卖该房屋合同情况下,申请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另原审根据个案事实情况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相应处理,符合法律精神。综上原判有据,应属适当。”【以上内容摘自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申144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此类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在“一房二卖”纠纷中,对于权利保护的顺位问题,应结合合同成立的时间、购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占有涉诉房产的时间进行认定,权利保护顺位在先的合同合法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彬与王胜祥、欧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赵彬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在一房数卖且购买人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情形下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赵彬与王胜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时间、购房款的支付时间及占有涉诉房产的时间均后于林方宽、徐张华、李小逸,在林方宽、徐张华、李小逸与赵彬均对涉讼房产主张物权权利的情况下,赵彬的权利保护顺位后于林方宽、徐张华、李小逸”,并无不当。至于赵彬所遭受的损失问题,在一房数卖且购买人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情形下,无论人民法院保护哪一个顺位的当事人,均会有其他顺位的当事人遭受损失,这个损失是交易对方违约造成的。在合同有效且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主张赔偿的方式来解决损失问题,迁责法院,于事无补。”【以上内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1397号“本院认为”部分。】



    此类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卖房人将同一标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终两个买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并且内容合法,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就应当认定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查看全文↓ 2019-09-07 06:11:36
  • 156****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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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何谓“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



    所谓“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的房屋先后与两人或者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同一房屋卖给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二、“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房二卖”是指业主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关于“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除合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有效。



    疑问:“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情形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一定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合同才有效?







    (一)“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物权效力问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将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按照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门机构掌握的专门的薄册上的行为。在房屋买卖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经过登记主管机关对房屋权属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买房人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合同效力问题。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意思是没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办理登记的义务;无法办理登记的,可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一房二卖”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除了当事人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比如,当事人之间或者购买方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未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其所有权仍为卖方所有。卖方有权再次向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出卖该房屋,其对该房屋的处分权限并无限制,故不能认卖方与其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原买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故卖方两次跟不同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亦不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合同,对于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应当属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但在未履行房产交付并登记之前房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化。



    三、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9-07 06:11:32

相关问题

  • 按理说,同一套房产应该只有一个房屋产权所有人,但是惠安的连女士所要购买的这套拆迁安置房却有多个房屋产权所有人,这无疑是由于售房者一房多卖造成的。一房多卖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之一,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房屋产权呢?同一套房有多个业主 一房多卖者被刑拘2016年2月,惠安的连女士买了一套8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地段和户型都很好,房价总额只要18万。过于低廉的价格让连女士一开始也怀有戒心,但是售房者小贺说是由于家中突遭变故,急于用钱,再加上房屋所有人(即小贺的母亲洪阿婆)可以当面签字,这才让连女士放下了戒心。2016年3月,连女士和小贺一起拟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洪阿婆亲自签了字,小贺也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之后,连女士通过银行将10万元汇给小贺作为定金,并约定7月20日汇余款过户。然而,7月15日,连女士到小区门口选户型时发现,小区4号楼前已有多名前来看房的“业主”,经询问后,这些“业主”所要选购的房屋户型与自己购买的房屋户型相同,甚至连选房的牌号都相同,而且还都是由小贺经手的,这时,连女士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便随其他“业主”一起报了案。目前,嫌疑人贺某已经被警方刑拘,案件也在进一步侦办中。“一房多卖”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售房者若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多个购房者的话,他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售房者务必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一旦你遇见了“一房多卖”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产权:1、 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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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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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开发商和房地局的共同责任。1、现在可以要求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可能在办理到你的产权证。那么,你就可以以合同欺诈,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这就变成刑事了。原因是,开发商恶意合同欺诈。如公安机关不受理,那么你可以采取起诉方式要求开发商赔偿。2、房地局,审查不严格。你如果做了贷款,那么需要地产做抵押,这就变成房地局审核不严格,一套房子多次抵押(事实上,即使没有一房多卖,你的房子在你之前也被抵押过了,那就是开发商抵押个银行了)。3、银行的责任,银行在你的房产没有给开发商解除抵押前,是不可能再次让第三房抵押的。所以,一房多卖,涉及的部分比较多,建议请专业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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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一房多买,其实这种现象我们并不难看到。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呢?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如何维权?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依法支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所以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区分所有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是否有购房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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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要防止一房二卖,只进行预告登记还不够的,还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办出自己的产证,才能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二手房网签也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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