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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可以拍卖吗?谁能说说呢?

141****8111 | 2019-09-18 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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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5487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交易的 如果政府将农村集体土地收储 变更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之后拍卖 成交价款归政府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被征地村民的补偿因各地政策和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05:46
  • 138****8421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拍卖。
    共有人之一的债务,如果只能执行该使用权,其他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收购债务人的份额,可不对外拍卖,法院应当支持。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05:42
  • 133****0674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它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居住房屋连同所占土地(宅基地)拍卖时,应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竞买人必须是本乡镇范围内的并且符合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居民,其他人不允许参加竞买。


    二是,非居住房屋连同所占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时,同样应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竞买人应当是本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其他人竞买的,该宗地应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转让拍卖。


    对以上两种类型,如果是空地是不能拍卖的。同时要分清是集体土地还是乡镇宅基地。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05:37

相关问题

  • 不能买卖。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出让,也就是你所有的买卖。而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土地征用才能变为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农民集体的土地不能直接与土地开发生买卖,必须要有当地政府以很低的价格收过去,然后卖翻几十倍卖给开发商,当然啦,这个卖是以土地出让金和大量的规费的形式出现的。你直接卖给开发商那就不合法,那叫小产权房,叫私搭乱建;你通过当地政府,让他们发一笔大的,那就合法了,那叫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当然啦,也这是房价高的主要原因之一。集体土地能干嘛呢?第一农用,农田耕地林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等,不说了;第二,分配给本集体村民的宅基地;第三、村办企业用地,这里面比较复杂,水比较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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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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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征地补偿包括四部分: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青苗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给被拆迁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的;青苗补偿费是给实际投入者的;安置补助费是给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补偿费是给土地所有权人——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成员依民主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当分得相应份额。因此,你可以先确定你大女儿和大外甥在贵村有没有分得承包地,如果有,那前述四项费用都可主张,如果没有那要看他们获得贵村户籍的时间是否晚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如果晚于,那不能获得补偿,如果早于则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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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买卖,按照你所说的情况,该物业应该属于房改房,也就是90年代的时候,很多集体单位都建单位宿舍,然后以很低的价格给工人当福利,然后个人买断。后来国家出了新政策,这类物业可以上市交易,但前提是必须要原业主,也就是产权人到单位或者是房管部门补交差额,然后将该物业转为房改房或者商品房;你们的户口可不可以迁入这个单位,要看这个单位有没有挂名其他的户主,如果有你们就不能转入,如果没有就可以;你买了该物业,就是你是权属人,你享有该物业所带来的收益以及风险,要是政府要征地,对你的物业拆迁了,对你应该有价赔偿,对你的影响是你要重新买房了。不过补偿应该都差不多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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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长放土地证和房地产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虽然法律规定小产权的买卖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少基层的乡政府、村政府基于利益需要默许推动之下,很多小产权项目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进行发展。村干部手里掌握着村集体用地的公章,私自卖地很容易,在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主导者——村一级或镇一级政府可获超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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