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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调换吗?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58****9524 | 2019-09-18 17:30:34

已有4个回答

  • 137****6604

    可以明确地说,不能。要申请经济适用房前提就是要求户口是长沙的,而且挂在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是不算的,起码也得是单位的集体户口,要户口在当地5年以上才有基本的资格。

    查看全文↓ 2019-09-18 17:39:36
  • 146****4587

    不可以的,需要符合经适房条件才能申请购买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查看全文↓ 2019-09-18 17:39:33
  • 155****5200

    家直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能再购买其住房经济适用房取房产证5向房管局缴纳土收益金经济适用房变全产权商品房自由买卖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约束
    经济适用房卖两种:种已经住满5另种则尚未住满5具体间购房家庭取契税完税凭证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权证发证间准

    ①于已经住满5经济适用房业主现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售售业主需按房屋交额10%补交综合价款 

    ②于尚未住满5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允许按市场价格售确需售类经济适用房业主能高于购买单价售并且能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经济适用房卖政策

    查看全文↓ 2019-09-18 17:39:29
  • 157****9161

    可以去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成功以后把公租房退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查看全文↓ 2019-09-18 17:30:44

相关问题

  • 一般为20%,具体**款要看房屋总价款而定。  1、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及**比例以西安市为例来说明。从2008年1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住房,契税税率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居民首次购房**低**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经济适用房**比例问题,并未特意划分,也未列出单独名目。  2、目前,购房**比例在20%左右,但是在办理按揭的过程中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要考察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是否单身或是外地户口会作为银行考察贷款者还款能力的几点要素,一般情况下,还是以贷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来决定的。具体要根据还贷者的个人还款能力而定,还款能力较差的个人会相应的提高**比例。  3、从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开据低收入证明可以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进行定向登记申请并领取申请审核表。领取申请审核表后,应该到民政部门办理低收入证明,再到区房管局办理审核申请。集体户口证明材料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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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从法律上分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区别对待。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政策优惠提供住房保障的,所以一般都以比市场价便宜的价格卖给住户,政府希望给人们提供一个住所,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政府是不支持住户卖此住房的,因为这会影响社会稳定性。 商品房是专门用于投资交易用的,所以购买人无法享受到政府及其他补贴优惠措施。 如果明白了这2点就知道为什么经济适用房买的时候比商品房便宜,但是卖的时候要交额外的税,经济适用房卖的时候所交的税是用来补偿你购买价和市场价的差价的,因为你买的时候享有政府的补贴,所以比市场价便宜,所以你卖的时候要以交税的名义将政府补贴还给政府,这是阻止住户盲目出售房产的手段,而商品房则不含政府干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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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可以按揭贷款: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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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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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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