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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一座大厦交土地使用税吗?有什么作用吗?

151****0876 | 2019-09-25 16:58:58

已有5个回答

  • 142****7097

    一般情况下是出租方(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特殊情况下由承租方(即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59:24
  • 153****9286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59:21
  • 147****09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出租方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地税局的人找你缴纳这两个税?业务水平也太差了吧。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59:17
  • 141****3596

    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不符合免税要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希望可以帮到你,选下**佳。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59:13
  • 144****6917

    在你们取得权力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有规定减免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59:09

相关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3.根据该条例,该税纳税人应为持有土地使用证人缴纳,你仅为租用土地上附着建筑物,因此,不应为该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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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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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对于闲置未用的土地的使用税问题,下面两条规定可以参考。(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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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对于使用共有使用权面积上的多层建筑,房地产权证上没有标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拥有写字楼的一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应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对于上述数据无法取得的,可暂按房产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单位税额/写字楼总层数计算,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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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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