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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维修基金能退吗?谁能说说呢?

154****8386 | 2019-09-29 09:06:31

已有3个回答

  • 156****5372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查看全文↓ 2019-09-29 09:06:50
  • 152****3700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查看全文↓ 2019-09-29 09:06:47
  • 131****854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退还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查看全文↓ 2019-09-29 09:06:43

相关问题

  • 退房维修基金能退主要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基金余额: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  (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到哪申请退还维修基金:  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或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出退还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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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退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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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退房。连续缴满6个月就能申请办理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4、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6、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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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同时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应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基金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2)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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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内的违建城管有权利拆除。通常所说的小区内的违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范围,须遵守该法律。但是,对于小区内室内装饰、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方面投诉,不属于《城乡规划法》调整范围,依法不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应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此,遇到这些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可直接向住建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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