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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交房前改名字?房产证在未办下来之前能改名字吗?

136****8027 | 2019-10-18 04:46:40

已有4个回答

  • 159****2927

    开发商可以拒绝更名,事实上国家明确规定拒绝期房转让;
    此外,如果你和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已经在当地房地局办理备案,那么就更加无法更改了。
    如果想更名,只能等房产证发放之后办理产权过户了

    查看全文↓ 2019-10-18 04:47:05
  • 141****1969

    如果尚未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这时改名相对简单,因为不涉及房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仅相当于将未备案的合同变更一下当事人,只需要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就行。
    如果已经完成了合同网签备案,这时改名不仅需要合同另一方同意,还需要将房管部门的备案登记撤销,撤销后再将新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其程序相对麻烦。
    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是按揭买房,且已经办理了银行贷款及抵押手续的,这时除了变更购房合同名字之外还要与贷款银行解除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如果银行尚未放款且银行同意的话,双方解除抵押协议便可。
    如果银行已经将贷款发放,则经过银行同意后,需要以贷款人的名义将贷款全部偿还后才可解除。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大家在买房前一定要考虑清楚,买房改名说起来简单,做起来是相当麻烦,而且会浪费大家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

    查看全文↓ 2019-10-18 04:47:01
  • 149****3875


    离婚后房产证未及时改名,能否对抗债权人的执行?

    以案说法

    王某与林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林某某应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转让款750.681万美元(合人民币500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于2012年12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某所有的房产。2013年12月5日,钟某某以诉争房产系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1996年7月22日,钟某某与林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讼争房屋归女方及女方所生子女所有,但只准居住,不准转卖。《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于同年8月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林某某未及时将讼争房产变更登记至钟某某名下。钟某某与林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讼争房产一直由钟某某占有、支配、使用,属钟某某合法财产。

    法院观点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某某与林某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钟某某与林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及有关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1996年7月)在先,法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查封(2013年6月)在后,时间上前后相隔长达十几年之久,林某某与钟某某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据此,钟某某与林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亦属有效。



    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钟某某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讼争房产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在法律适用上,应当看到,**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由此,**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在本案中,钟某某与林某某于1996年7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讼争房产归钟某某及其所生子女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钟某某及其所生子女享有的是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该请求权与王某的请求权在若干方面存在不同,并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



    首先,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要远远早于王某因与林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债权的成立时间尽管并不影响债权的平等性,但是在若干情形下对于该债权能否继续履行以及继续履行的顺序产生影响。例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针对出卖人就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明确规定,在均未受领交付且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就优先于其他买受人。以此类推,在本案情形,至少不能得出王某成立在后的债权具有优先于钟某某成立在前的债权的结论。



    第二,从内容上看,钟某某的请求权系针对诉争房屋的请求权,而王某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诉争房屋只是作为林某某的责任财产成为王某的债权的一般担保。在钟某某占有诉争房屋的前提下,参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可知,其要求将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也应当优于王某的金钱债权。



    第三,从性质上看,王某与林某某之间的金钱债权,系林某某与钟某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属于林某某的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诉争房屋实质上已经因钟某某与林某某之间的约定而不再成为林某某的责任财产。因此,在王某与林某某交易时以及**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诉争房产都未影响到林某某的责任财产。在此意义上,钟某某的请求权即使排除王某债权的执行,也并未对王某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

    查看全文↓ 2019-10-18 04:46:56
  • 145****2521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一个好名字,既吸引消费者眼球,显现楼盘特质,也把这些特质第一时间传递给消费者,能够直接带动项目销售,胜过千万推广费。一个小区的名字是代表这一个小区所有人的形象,小区名字起的好听,也会十分的吸引人。近一年多的时间以来,受国家和各地方“不规范地名清理”行动的影响,小区改名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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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整治不规范地名


    近日,多地发布“关于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的公示”,公示中提到,各地居民区的名称因为崇洋媚外、怪异难懂等原因将面临清理整治。

    此次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住建部门等有关部门均收到了由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6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不管是不是不规范地名,你知道在生活中小区名字被改的原因到底有哪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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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规定,开发商应该先向住建房管部门申报名称和公安机关申报小区地址,然后办理备案,卖出去之后,办理房本。但是有些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先按照自己盘算的小区名字和地址出卖,导致与后来审批的名字不一致,所以不得不改名字。



    2、有些开发商为了宣传噱头或为了傍名牌,导致宣传推广的名字与小区的实际名称不一致,所以当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会给业主造成一些莫名其妙的落差,有种被欺骗兼失落的感觉。**多是可能会影响房子的名誉、品味、价格等等。




    3、违反政策规定,需要改名字。政策是随时变的,所以需要随时改。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市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及“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地名、用外文拼写地名等“崇洋媚外”现

    查看全文↓ 2019-10-18 04:46:52

相关问题

  •  备案就无法改名。  如果在产证下来之前更改名字,是必须要在开发商递交材料之前就申请更改的,而且如果之前开发商没有跟您承诺可以更名的话您也是没有办法操作的。备案前,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只要和开发商协商一致,购房合同是可以变更。  现在您的房子已经备案,更改名字已经没有办法。所以您只有通过二手房买卖进行处理,然后进行公证处理,等产证下来之后在进行产权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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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通常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之前,是不能随意修改房产证名字的。可以办下来以后,通过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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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期房未取得产权证,就当前房地产转让法规而言,合同更名行为亦可视为无效,所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房产商配合进行合同更名,那么地产商与新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等同于一手房买卖,更名后房产商与原购房者签订的合同进行作废;如果房产商不支持更改房屋买受人,不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合同更名手续无法办理,合同更名亦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合同更名还要取决于地产商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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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只是房屋认购的话,且你跟要更改的人在同一个户籍上,让开发商提交一个户主变更申请,到所属建委的市场科办理即可。  2、如果签了预售房合同,按照规定,则不可以通过如上方式更改户名。  3、这种情况,首先需跟开发商协商,注销原来签订的合同。  4、重新签一个合同,把名字写到新合同的户主栏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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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但因为已经由开发商提交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所以无法进行改名,建议等房产证办理成功后做房产证加名。但如果说房屋的信息还没有在房管局进行备案,可以进行更换,否则需要按照二手房交易缴纳相应的税费。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房产权证基于一物一权的原则只发放一个房产证,对于房屋所有人具备对房产进行交易,买卖的权利。在购买房屋的过程当中,如果还没有涉及到房管部门,比如在签订购房协议的过程当中可以更换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但如果说已经完成了网签,并且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再次更换名字,就如同进行二手房的交易买卖,也是购买期房,因为抵押担保的人员变更,所以更换名字的手续也会比较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