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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分多少房产?代位继承房产权利有效时间

143****7067 | 2019-11-01 04: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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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4934

    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直接写继承人名字,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种情况就别提继承权了。如果未成年人生活条件不怎么样,就需要从遗产里面给其划出一部分,但是这不是继承

    查看全文↓ 2019-11-01 04:45:49
  • 148****1941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代为继承依旧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执行,《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代位继承的有效时间是20年,参照《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查看全文↓ 2019-11-01 04:45:45
  • 148****8532

      一、基本案情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有一间于20世纪50、 60年代兴建 “姑婆屋”,该房屋的在册登记时间是1988年,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属人共有10个人,除了简某某尚在生外,其余9人已故多年,该房屋从兴建至今已有60多年了。但关于房屋共有权属及继承问题,已故共有人生前并没留下有效遗嘱处理,遂引致各方后人对于该房屋产权的分配继承问题存有不同意见,一直无法协商。此外,在各方协商过程中,又另有4户人家提出在兴建该房屋时有出资而主张共有分配分割,但其姓名均没有登记在产权证上,事实上其中有一位也是在该房屋中离世的,其后人甚至扬言如果不让参与分配就要把已故人的牌位放到该房屋供奉,导致各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姑婆楼资料图

      从2016年起,汉溪村民小组和村委多次派出调解人员组织多方进行调解,因涉及人员较多,且没有有效的书面证据,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各执己见,因此迟迟无法解决。直至2017年初,汉溪村委会针对此纠纷难解决,拖延时间长的情况,希望驻村律师廖小宁介入,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调解。
      自2017年2月上旬起,廖律师向村干部详细了解情况,要来该房产的有关证照和材料仔细研究,并多次会同有关调解人员进村了解该纠纷所涉及历史背景,听取了兴建该房屋时的相关情况以及见证此事的老一辈村民的意见,详细分析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所在。
      原来,该“姑婆屋”来源于岭南习俗,即选择独身不嫁的“自梳女”她们所住的地方,俗称为“姑婆屋”,是自梳女自己凑钱建的,其布局一般为正中是观音堂,两侧分别是伙房和“百岁屋”(用于停放病重的自梳女),接着就是她们的居室。该房屋后来渐渐就成了汉溪村部分单身妇女离世前停放的地方。
      由于该房屋兴建时间确实是久远,且当事人或大部分了解具体情况的村民也都纷纷离世了,该房屋涉及的问题的书面遗书及意见都没有,该房屋什么人享有继承权?如何继承?继承的份额如何分配?由于该房屋的所有人都是单身人士,即使按法定继承,顺位法定继承人很多也已经离世了,发生了代位继承等法律问题。在了解历史背景情况下,疏理相关的矛盾争议焦点后,确定处理方案。
      二、法律分析
      该房屋的兴建时间大约是在50、60年代;补登记时间在1988年9月30日;该房屋登记在简某某等10个人名下。
      1.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登记在该房屋产权证上已故的9人在世前都没有立下书面遗嘱,也没有口头遗嘱。因此,没有书面的文件明确指定如何处置该房屋;
      其次,按照法定继承,由于该房屋产权涉及所有权人都是特殊单身人士,没有配偶和子女,按照法律规定,即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父母,但她们的父母也都全部离世了。若按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需要先确定当事人的父母是先于她们离世还是后于她们离世,是否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还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而且该纠纷中的继承人或转继承人也部分过世了。现在发生争议的人员已是这间房屋共有人的孙侄辈,对应的共有人一户分解很多户人员了,按法定继承规定,涉及的所有争议当事人暂时都无法按法律规定提供前述所需的大量的身份证据来区分法定继承的各自份额,这是本案件的焦点问题。

    查看全文↓ 2019-11-01 04:45:40

相关问题

  • 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多少,辈数是什么,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因此,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则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说明:根据《**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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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付广军:降房价先降地价 10万元北京房子6万土地成本中国社科院8日就《房地产蓝皮书》举行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研究员付广军在会上表示,降房价首先降地价。10万块钱北京的房子,6万块钱的土地成本,这只是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还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税收,还不包括交易环节的契税,也就是说有70%是土地和税费。房地产开发商的毛利润也就10%,10万块钱就挣1万块钱。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压土地,就是因为预期在上涨,卖早了就亏了。详文如下:付广军:非常感谢给我这次发言机会。我听了各位专家发言很受启发,我谈一下我对房地产情况的看法。第一,我赞同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房地产一定是要很强的区域性特点。我们讲中国的房地产首先要分清区域性特征,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是不一样的,因为房地产这个产品既然是有地,所谓不动产,不动产就是山东的房子搬不到北京来,因为房地产是和地结合在一起的,肯定有很强的区域性。所以进行房地产分析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去年房地产上涨主要是一线城市、部分二线城市,包括安徽、合肥和南京,由于他们房价过快上涨,造成中国的房地产价格增长很快。实际上大多数三四线城市房价没有涨多少。付广军:我去年做调查,县城房子10年前是3200,10年以后是3800,基本上没有涨。再看一看土地成本,一线城市的土地成本,北京土地成本占房价的60%,而四线城市的土地成本只占到25%。也就是说房价上涨主要是地价上涨,我提出一个观点,降房价首先降地价。10万块钱北京的房子,6万块钱的土地成本,这只是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还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的税收,还不包括交易环节的契税,也就是说有70%是土地和税费。房地产开发商的毛利润也就10%,10万块钱就挣1万块钱。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压土地,就是因为预期在上涨,卖早了就亏了。付广军:一线城市为什么房价高,从需求的角度讲,我们要大力发展中小城市,但是为什么大家不往中小城市流动,而都到大城市呢?省会城市都往北上广深流动,三四线城市都往二线城市流动,因为就业机会多,到小城镇没有就业机会。也就是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有差距,所以人口都往大城市集中。如果不改变这种机制,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还是会增长的,增加以后需求还是要往上涨的。所以有人说中国房子的自有化率非常高,达到87%甚至90%,但是自有化率在北京的“京漂”,房子在老家,没有在北京,大量的新城镇人口要买房。有的专家说要培育租赁市场,出租的人是谁?至少有两套才能出租,又得鼓励投资性购买。所以这些政策看得有道理,但真正分析起来还是有问题的。如果不鼓励投资怎么出租?而且大家看看北京的房价,租一套房子一千万的房子在市区,租金一年才十一二万,回报率只有1%,还不如利息。所以租房市场怎么培育,看起来是很美妙的,但实际上可行不可行还值得商榷。付广军:再讲一个问题,未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上海的房价问题,北京的房价能够稳定住,现在要搞雄安新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包括国企、研究机构要搬到雄安,当然雄安的房地产政策没有确定,有可能是租房。但是租房至少有一些人流动到那了,减少人口是抑制北京房价的主要因素。在座的各位都跑到雄安去了,我想北京的房价肯定会稳定,因为需求没有那么多了。现在不好预测,整个宏观政策不确定,这是关于房子的问题。付广军:另外讲一下税率问题。我给大家多讲一下,因为我是税务总局研究所的研究员。税务问题我们知道,中国的房地产有关税大概分三类,一种是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也就是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是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也就是它的纳税主体是企业,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以企业为纳税主体。二是房地产产品的税收,房地产不管是地产还是房产还是不动产,它是作为商品和这个商品有关的税收,包括开发环节,生产环节、交易环节、持有环节,以商品为载体的税收。三是财产税,也就是房地产税,持有环节的财产税。付广军:今天主要讲这个,因为大家议论比较多的就是财产税的问题。现在全国人大为什么又要出台卡在什么地方了?我们思考一下,国外都有房地产税,中国为什么不出台房地产税,中国现在是有房地产税的,是对有经营性质的,比如商业用房有房地产税,只是对居民住房没有房地产税。也就是说我们在保有环节对持有者没有交税,租赁者也是有税,租金的12%。但现在的房地产税是什么问题?中国的房地产和国外的房地产有区别,房子是建在地上的,刚才讲的一个是中国土地供应,还有房子是建在地上的建筑物,是分离的。我们原来房产证有两个,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叫不动产证。什么区别?付广军:中国买房子相当于分两部分,我买地上建筑物,这个土地租了70年的使用权。这有什么区别?不动产分成两块,地上建筑物是有使用年限的,但是恰恰房产证上是永久产权,但哪个房子能使用70年?土地可以永久使用,但是土地是有限制的,是70年。如果收房产税还是地产税,还是房地产税。现在是房地产税。房产随着使用年限越多,折旧没有了,而且房屋使用权是有年限,到期还租不租。这样造成我们增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概念。在法律上应该进行思考,到现在还没有形成共识,房地产税在法律上怎么讲,因为国外买房就是买地是一起的,中国是租地买房,这就是法律的问题。房地产税、房产税、地产税,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关系?使用权和所有权,使用前是租,是出租人交还是承接人交,主体是谁?这些东西都要思考,但是我也说不好怎么做。希望在座的各位再进行研究,出出主意。我们的房地产未来走势,国有土地的制度如何改革,都面临着进行制度化的思考。我就说这些多,不对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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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子女的下一代采用代位继承,可以继承他父母应该继承的那一部分,继承七分之一,继承以前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七个人都同意以后才可以处理,不一定非得签字,如果有人受到损失,其他人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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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财政部门已经起草了我国房地产税法审议稿,尚未进入国务院审议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一些学者对我国2019年能否出台房地产税法持怀疑的态度,但是在笔者看来,只要中央决心已下,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克服困难,在**短时间内出台房地产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9年将制定房地产税法。这标志着我国房地产税法立法进入快车道,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出台房地产税法。  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房地产税法立法宗旨,社会各界仍然存在非常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实行土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消费者购买住房的时候已经支付土地使用费用,如果征收房地产税,那么,有可能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已经购买了属于自己的商品房,如果征收房地产税,那么,就意味着剥夺我国居民的财产权利,这是一种极不妥当的税收制度,立法机关要三思而后行。极少数学者甚至危言耸听,认为如果征收房地产税,那么,“有可能毁掉中国经济的未来”。  房地产税究竟是什么样的税收种类,我国征收房地产税是否会出现灾难性的后果呢?  首先,房地产税是财产税,这一点毫无疑问。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是房地产,只要拥有房地产,所有权人都必须缴纳房地产税。但是,各国在制定房地产税法过程中,为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一般会采取免除中低收入阶层居民房地产税的立法模式。房地产税具有明显的收入调节的作用。  其次,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居民的收入。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之后,必须用于完善基础设施,解决社区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条件相对较好的社区,收取房地产税也就相对较多,当地教育、医疗基础设施也就相对较好。但是,为了促进其他社区教育、医疗事业发展,地方政府有可能会在统筹兼顾原则基础上,把相对富裕地区房地产税用来修缮相对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设施。  不过无论如何,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使用问题上,绝对不能拆东墙补西墙,不能挪用房地产税,解决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问题。如果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用于其它目的而不是改善社区的教育、医疗条件,那么,征收房地产税必然会引起巨大争议。  总而言之,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具有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是为了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产品供给的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把征收房地产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把房地产税用于改善社区的教育和医疗基础设施,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水平,那么,征收房地产税必然会增加居民的负担。  征收房地产税,实际上是让少数房地产拥有者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教育、医疗公共产品供给作出特殊的贡献。房地产税类似是车船税。  一些学者认为,房地产税必须体现“用者自负”原则,只要拥有房地产就应该缴纳房地产税,拥有的房地产越多,需要缴纳的房地产税也就越多。当然,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因此,设计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土地的增值部分,同时也要考虑商品房的增值部分。  财政部门已经起草了我国房地产税法审议稿,尚未进入国务院审议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一些学者对我国2019年能否出台房地产税法持怀疑的态度,但是在笔者看来,只要中央决心已下,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克服困难,在**短时间内出台房地产税法。  笔者不太赞同一些学者的说法,认为商品房之所以增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结果,由于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所以房地产价格不断提高,消费者应当为商品房价格上涨“买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确能提高商品房的价格,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税已包括土地税收部分,因此,在征收房地产税的时候,必须把土地的增值部分和商品房的增值部分区别开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房地产市场真正能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税收种类。房地产税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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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继承法》原理,继承,是继承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亦称遗产)。个人财产是财产所有人的私产,只有私产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不是死者的个人房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如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不能将公房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如果共同居住人符合承租人(续租)条件,可以申请续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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