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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唯一房产过户费要多少?沈阳明年房产交易过户与水电气业务联办

135****9634 | 2019-11-22 06:48:05

已有3个回答

  • 153****0501

    "房产确认之诉是指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原则上是以房产证书为根据。

    此外,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得到的判决也能起到房产证书的效力。

    但房产确权之诉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需要了解能否打房屋确权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

     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过户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中止或者撤销。

    判决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确权,不能排除法院执行

    裁判要旨:即使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以及将房产交付使用,该判决也不能认定是对涉案房产的确权,房产交付也只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非所有权的转移。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实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也无法证实其对涉案房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时,其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他人的执行。

    案件来源:《惠州市祥盛贸易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祥盛贸易公司)因与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离婚案件中,对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宜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

    无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无执行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综上,房产确权之诉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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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2 07:02:19
  • 141****4652

    "40年产权公寓究竟能不能买?它具有哪些优势?在购买的过程中又要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我们应注意40年,50年和70年产权的房子有什么区别。

    正如图所示,40年、50年和70年产权的房屋只是产权年限和土地性质不同,但是都是有独立房本的大产权房。

    细致区分一下这三种业态,主要是:

    第一,价格不同。因为三者的土地属性不一样,拿地成本也不一致,一般来说,三者的拿地成本是40年<50年<70年,所以体现在房价上也是由低到高。同区域的房子,40年和50年会是70年产权房价格的70%—80%左右,所以价格确实也是前两者的优势。

    第二,70年住宅因为是住宅属性,所以它可以落户,同时根据房子所在区域进行划片入学。而40年和50年因为是商业办公属性,所以不能落户,自然也不能让小孩入学。

    第三,生活成本不同。70年住宅水电费是民水民电,同时燃气入户,生活成本低,做饭方便;而40年和50年产权都是商水商电,而且基本上都不通燃气,当然有一部分开发商私自改造,给房屋通燃气,使其“居住”属性提升。但总的来讲,大多数还是商水商电无燃气,生活成本高,且便捷度低。

    第四,风险性不同。因为土地性质和完全符合规定的建筑设计,以及我国在70年产权住宅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备性,70年住宅基本上不存在风险,产权年限到期之后如果不涉及拆迁,土地年限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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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2 07:02:16
  • 146****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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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去年7月至今,太原市对无证楼盘、证件不齐全楼盘、小产权项目的打击力度一浪高过一浪。近日,太原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再次通过各类媒体发布公告,在从严排查违规预(销)售项目的同时,提醒广大购房者不要购买证件不齐全的房子,否则损失将很难挽回。
        新的市场“紧箍咒”再次来临,对于一些仍在地下顶风销售的无证楼盘,更是无所遁形;对于目前在售的有证楼盘,其销售行为也越来越规范。业内人士表示,除了政府监管,广大购房者也应提高自身素质和意识,不买无证房,这样违规销售行为才能彻底从市场上消失——
        严查来袭市场再临强压整顿
        一年多来,太原市连续开展了多次针对房地产销售市场的集中整顿,查封了一批违法违规销售场所,查处和公示了一批违法违规销售的项目,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太原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副队长许日飞表示,主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无证房,还有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从去年7月到现在,他们已经查了上百家违规销售楼盘的售楼部,肃清了房地产市场的乱象,替不少购房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许日飞说,“监察队的工作人员分为两队,每天都在六城区摸查。这次检查力度为近年来**大的,为了防止内部人员给不法开发商‘走后门’,队里经常安排对调检查,去年调换**频繁时两个月就换一次队成员,不给违规楼盘开发商钻空子的机会。”
        虽成效显著,但太原市政府仍将加大力度继续整顿,彻底根治房地产市场在秩序方面的陈年顽疾。了解到,从本月起,太原还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合法预(销)售手续对外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查处的内容包括:严禁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同时,严格禁止以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名义向社会出售小产权房。“以上两种是**常见的违规销售行为,也是这次所要严打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此外,还有几种行为是严厉禁止的,例如严禁组织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单位团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严禁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严禁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严禁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严禁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严禁打着保障性住房旗号销售非保障性住房。
        市场规范违规销售情况减少
        “经过一年多的严查,违规销售情况已经好转很多。”许日飞说,“每个月都会公布一批违规销售名单,去年每个月都有十来家被查,**近几个月违规销售售楼部数量明显减少。8月份第七批违规销售名单中,只查了4家售楼部。”“去年下半年的重点是查违规销售,查到今年上半年效果已经很明显了。所以今年上半年至今,太原市房地产监察队的查处重点是五证齐全楼盘的不规范销售行为。”许日飞表示,“除‘五证一照’外,售楼部展示厅内应该在显眼位置公布楼盘销控表。销控表是楼盘房屋销售进度情况表,此信息是要求被公示的,帮助购房者了解楼盘销售计划、在售房源等信息。购房者可以参考到房号、户型、面积、购房人姓名、联络方式等信息,做到购买前明明白白,有效避免了日后一房多卖的纠纷。此外还有开发企业的资质证明、标准购房合同、物业合同等,让购房者在看房时就对此进行全面了解,为做购房决定提供参考。”
        对此,太原市房地产监察队也再次提示广大购房者,该队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民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监察队电话0351-4942643进行投诉。如对某商品房项目有疑问,可以拨打太原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电话0351-4942627进行咨询,也可通过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 (www.tyfdc.gov.cn)“商品房项目信息查询”栏目查询手续齐全的商品房项目,规范市场秩序,让违规销售行为无所遁形。
        违规房噱头多,稍不留神就上当
        太原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整顿,也需要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坚决抵制手续不全的项目,共同营造出一个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提醒,一些违规房噱头不少,市民稍不留神就会上当受骗。例如,个别开发商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甚至连**基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没有的情况下,以单位集资建房的名义低价诱惑购房者进行团购,签订的合同非正式合同,甚至不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市民如购买此类房屋,一旦项目因资金、工程进度等原因无法完工,自己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还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它们本身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商品房,在销售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消费者购买后也不能进行产权确认。但一些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以低总价、准现房、拎包入住等各种名义诱导购房者购买,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购房者不要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还有部分企业或科研单位以自建或联建的方式,在本单位工业、科研等性质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在土地性质还没有转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情况下,即擅自以商品房的名义进行宣传、销售。此类项目极易因项目手续的原因,引发无法按期交房、无法办理产权等问题,购房者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太原市房管局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街头巷尾散发的小广告及各类媒体广告、虚假短信所宣传的内容,不要被价格低廉等表面现象所迷惑,在选购商品房时一定要在认真反复查验销售楼盘的“五证一照”及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购买合法的商品房。同时,市民一定要关注太原市房管局公告及相关报道,在购房时保持谨慎、理性。
        必要时维权需用法律武器
        近日,在本报接到的房地产投诉中,有不少市民反映购买了房,开发商一直拖延没有交房,也不退房款。这其中,有的手续齐全,有的手续不齐全,针对两种情况该怎么办?对此,采访了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尤其是集体土地小产权项目。对于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太原市房地产监察队的职权范围只能是查处其售楼部,并协调给业主解决问题,但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而对于手续齐全却不交房的项目,可拿《购房合同》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购买手续齐全的房屋,并在合同中明确交房、办理产权证等的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太原市目前实行的是商品房预售制度,房屋还未竣工或还在建设过程中就出售给了购房人。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如果因政策变化、资金等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无法按期交房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对延期交房的问题并不能从行政的手段上去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但是,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和开发商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款对交房的期限及违约责任都进行了明确。如果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开发商必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形式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依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本报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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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2 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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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过户是根据地税指导价收取,按照以下比例:90平以下,契税1%,90平以上,契税1.5%;增值税约4.76%,证过2年可减免;个人所得税1%,证过5年且是业主唯一住房可减免;以上是首套房,二套房面积90平以下,契税仍然1%,90平以上2%,其他一样;三套房及以上,契税按照3%收取。

    全部3个回答>
  • 二手房过户是根据地税指导价收取,按照以下比例:90平以下,契税1%,90平以上,契税1.5%;增值税约4.76%,证过2年可减免;个人所得税1%,证过5年且是业主唯一住房可减免;以上是首套房,二套房面积90平以下,契税仍然1%,90平以上2%,其他一样;三套房及以上,契税按照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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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二唯一过户手续,不用交营业税,只交增值税(即是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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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租售,这些“坑”千万别踩三方“卖一买一”交易卡住其中一环,违约责任怎么算?买私房发现土地出让金没缴,该由谁来承担?虚假材料办过户,交易不成如何处理?二手房交易中,不少购房者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纠纷。而随着租购并举政策的推行,存量二手房转售为租情况日益增多,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也变得频繁起来。由于二手房租售多通过中介方促成,今年“3·15”消费者维权日,二手房租售的中介服务也成为关注点之一。针对中介服务的投诉占六成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的分析报告指出,2017年协会共受理消费者对中介投诉案件150宗,投诉纠纷数量约占全年中介促成存量房交易总量的1.3‰,较上一年的5.8‰有明显改善。其中,经协会调解成功撤诉的案件共85宗,占总投诉57%,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8.43万元。2017年存量房交易纠纷调处类案件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消费者认为中介机构未依法查验并履行告知义务的,共36宗,包括:促成交易前未尽查册义务、未向卖方书面告知买方为促成此交易的中介人员、未审查业主代理人处分权等情况。二是消费者认为中介机构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或隐瞒房屋情况的,共32宗,包括:认为中介存在隐瞒房屋信息,如,房屋存在共有人、房屋存在抵押、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户口被占用、房屋存在违章建筑、房屋交易真实价格等;未严格审查买方购房资格,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缴交,户口占用,交易税费计算存在偏差等情况。三是认为中介机构违反《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共25宗,如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擅自制作网签合同、变更网签合同内容、撤下网签合同,或者不配合撤下网签合同等情况。四是交易当事人因政策变化,房屋交易流程、房款准备等预计不足,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共18宗。此类案件通常都会涉及诚意金、定金、违约金或中介服务费等经济纠纷,对于这类案件协会都会组织交易双方及中介公司进行三方调解,但协会并无任何行政或司法强制能力,对于一方不参与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建议当事人应及早做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准备,并积极应对,以免耽误解决纠纷的**佳时间或错过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上述案件分类统计来看,消费者针对中介服务的投诉占到六成左右。由此可见,在二手房交易纠纷中,中介方的服务质量问题是关键的一环。“购房资格”引发纠纷多市中介协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还有一部分纠纷与消费者对自己的购房资格、贷款资格的判断及对政策解读有偏差、草率冲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有较大关系。2017年1月,在广州经商多年的李某,想在广州置业定居,开始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中介公司为其寻找到天河区某物业,李某经与业主周某协商双方约定4个月后办理相关手续。直至5月,李某因多种原因一直未能完成户口迁移手续,业主周某多次催促。李某为免违约故委托朋友代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之后李某取得银行的同贷书,在与业主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递件过户手续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发现李某提供的个人纳税证明有问题,后登记部门对李某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作报警处理。由于买方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业主要求与买方李某解除合同,没收定金10万,并要求由李某赔偿其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5万元,但买方李某认为按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应由卖方支付,同时中介要求买方李某支付买卖双方未支付的剩余中介服务费5万元。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终业主周某和中介均向法院提出诉讼。李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怀侥幸心理,企图瞒骗登记部门完成过户手续,这种行为除导致自己既不能购房又须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还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若因个人原因无法依约履行合同,买家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市中介协会建议消费者在交易前应多了解存量房交易流程及注意事项,充分做好评估,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办理了工商注册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手续的正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建议优先选择协会会员单位,可获得更优质可靠的服务。从过往经验看,当纠纷涉及协会会员单位时,协会的调处效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更高。典型案例签低价合同“避税”不成风险高A中介公司促成业主陈女士以520万元的交易价格向莫女士出售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税费由莫女士承担。莫女士认为以520万元成交价需支付的税费较高,便向陈女士提出签订400万元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用于交易递件,达到少交税的目的。陈女士认为自己没有损失便同意此事,在A中介公司的见证下,陈女士与莫女士签订了《报价确认书》,同时签订《业务受理确认函》委托B公司制作网签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后来陈女士经朋友及家人提醒,了解到同一房屋签订两个价格不一致的买卖合同会对自身利益有损害,便提出要求按照真实成交价格制作网签合同。莫女士认为此举会导致多付税费,要求陈女士支付因此而多出的税费,陈女士明确拒绝。双方多次协商后无果,莫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中介协会点评:本案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用于核税过户的行为表面上“趋利避害”,实则暗藏风险。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一方请求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陈女士要求“按照真实成交价格制作网签合同”的主张是理应得到法院支持的。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周冬云律师指出,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出现为达到“多贷款”或“少缴税”的目的,向中介机构提出协助制作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的网签合同的要求。此时作为中介机构应明确拒绝,并向买卖双方说明此举的风险,如可能被银行认定骗贷导致买方无法贷款或因逃税而被追责等。另,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一但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经纪人将会被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将会被处3万元罚款,或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租赁纠纷:租房电器损坏谁来修?租客李小姐在中介公司促成下,与业主胡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配有家私电器,每月租金为2500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中介公司协助双方列出了家私电器清单,双方确认无误之后在合同和清单上都签了名。李小姐搬进来两周后,发现冰箱存在故障不能使用,于是找到了业主胡先生要求他对故障的冰箱进行维修,但遭到胡先生的拒绝。胡先生认为在交房子给李小姐的时候家私电器都是没有问题的,是李小姐使用不当才产生了故障,应该由李小姐承担维修的责任。而李小姐认为,自己完全没有使用过冰箱故不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而且胡先生作为房东,理应对房屋内的家私电器承担全部责任。这时,李小姐和胡先生分别拿出租赁合同,打算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上并未约定家私电器损坏应由谁承担维修责任。中介协会点评:本案中,租赁双方都未在租赁合同上列明条款,确定责任人及需承担的责任,导致产生问题时责任无法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规定了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一般情况下,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出租人一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当地商业习惯要求承租人负维修义务,承租人只需对出租人的维修提供必要的协助。故该案应当由出租方胡先生承担维修责任。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在租房时,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或家私电器清单中尽可能详细地列出购买时间和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作明确的约定。尤其对一些贵重的大型家私电器,**好在合同上备注新旧程度及拍照留底,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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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契税(买方支付)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2、营业税(买方支付)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如下: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需要缴纳差额的5.6%;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免交。3、个税(买方支付)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所收的一类税费。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5、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6、登记费其收费标准分为住房与非住房。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房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8、佣金成交价*3%,交易双方各付一半。9、贴花:5元/套如果购房时需要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10、评估费评估价格100万以下部分收取评估结果的0.5%,以上部分0.25%。11、抵押登记费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12、委托公证费如果购房需要办理公证,那么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标准一般为300元/二本公证书,另外每加一本收20元。如果需要赎楼,还会产生如下费用:13、赎楼担保费费用计算——业主欠款×1%。期限为3个月,**低收费2000元。14、赎楼罚息不同银行的收取方式不一样,一般按欠款金额的0.5%收取15、赎楼短期借款利息一般1个月赎楼短期借款利息≈欠款金额×116、买卖合同公证费由公证机关向涉外方收取,征收标准:过户价×0.003%(过户价<50万)过户价×0.0025+250(50万<过户价≤500万)过户价×0.002+2750(500万<过户价≤1000万)17、抵押合同公证费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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